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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是一人公司?

 税和湛蓝 2022-05-13

       最近,在不同的多媒体平台,看到了关于夫妻公司的最高法裁判案例,比如: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gOxftwsphMnccApss56kng

(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04aa523d633405eb9eeac3701122c2f

       从以上两标题能否得出:夫妻二人出资设立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当然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然后一定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么,这是不严谨的。

       因为上面两标题的表述,是分别针对有独特个性的案例,最高法作出的裁决。谁也不能轻易地把一个具有独特个性的最高法院的案例,扩展、上升为普遍的审判规则。

      夫妻二人成立的有限公司,是否是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对一人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分三步走:

     首先,根据《国家工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工商局[1998]第8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也就是说,夫妻二人可以作为2个股东投资设立有限公司,也可以和别人一起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并且,如果设立公司时两人提交了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那么,夫妻二人设立的公司或者和别人一起设立的公司与普通的公司一样,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股东只承担出资的义务。

       此时,如果是夫妻公司,也并不能被视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其次,实务中,登记机关并不会要求设立"夫妻公司"的二人必须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甚至压根就不知道是夫妻股东),夫妻本人一般也不会提供。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出资设立公司,则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此时,如果夫妻仍不能补充提供两人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夫妻公司会被视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但不一定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是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区别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此时,公司股东自己的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证明责任是倒置的,证明主体是股东,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相互分离,证明不了,则会被视为混同,如果涉及对外清偿债务,就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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