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天广公司与孙新私下达成停缴社会保险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据此,孙新因工致残达十级伤残,天广公司应当向孙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赔偿。
天广公司关于孙新获得的民事赔偿自本案工伤赔偿中抵扣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天广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