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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伤系第三人侵权同时符合工伤的情形下诉讼路径选择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2-04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近期笔者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该案颇具代表性,涉及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工伤情形的认定等问题。根据本案中当事人的诉求,笔者将此案的诉讼路径选择介绍如下,以总结类案办理经验。


一、案情


2016年9月8日晚,在A公司的厂区内,甲因工作之事意外受到乙的伤害,致甲当场摔倒,头部着地。甲受伤后,去医院治疗,进行了开颅手术。后经法医鉴定,甲所受伤害为重伤二级。此后,甲一直在家治病养伤。期间,甲多次要求公司以公司名义提起工伤认定的事情,均遭到公司的拒绝。至到2017年2月1日,A公司以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与甲解除了劳动合同,对甲作出开除处理。


二、诉讼路径选择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对于被侵权者甲来说,获得一定的补偿可以抚慰经济损失乃至精神损失。那么,赔偿主体是谁、赔偿范围又是多少呢?这就涉及到乙侵权者及A公司的赔偿依据及赔偿范围。对于乙侵权者这一赔偿主体来说,甲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亦或单独提起民事赔偿来获得赔偿。对于A公司这一赔偿主体,甲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提起仲裁维护自己权利。两个不同的赔偿主体对于赔偿范围是否存在重合?也就是说,如果甲获得了乙赔偿款,能否在工伤认定中再次获得赔偿款呢?现在本部分予以分析,总结此种情形下的诉讼路径。


(一)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


本案中,毫无疑问乙涉嫌故意伤害,侦查机关对此作出了立案处理。此时乙可以选择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但是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特别是不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也可以通过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获得赔偿,民事侵权中的赔偿范围多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于有法律支持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笔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标准的司法实践》中有总结,除交通事故类案件外,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益处在于通过调解更快地获得赔偿款。因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如果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大多数处于羁押状态。此时,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为了被告人能够获得人身自由(表现形式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法院判处刑期时为缓刑),一般较为积极地代为赔偿被害人。这里不排除因赔偿数额问题,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调解需经多轮的协商。这里需注意法院对于侵权者与被侵权者之间的调解数额不会作出限制。


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坏处在于如达不成调解,有法律支持的赔偿范围少。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经过多轮的协商,未必达成调解。如达不成调解,被害人亦不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时,法院判决的赔偿范围一般小于被害人的要求数额。因为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因不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其提出的赔偿数额一般是虚数,一般是为调解中的讨价还价做准备。


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赔偿的益处在于有法律支持的赔偿范围多、赔偿数额高,坏处在于执行难。


比对以上两种方式,在刑事案件中单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侵权人来说更为有利。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不论侵权者能否构成刑事案件,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一致的,对此,笔者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及标准的司法实践》一文中有介绍。但为了程序的尽快进行,应在附带民事诉讼提起。


(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及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提起


如劳动者符合工伤的情形,应积极要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或者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劳动者受伤系第三人侵权的原因下构成工伤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二、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同时不属于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之一。本案的情况属于第一种情形,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申请工伤认定


积极准备以下资料,并提交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的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


(6)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7)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伤行政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8)考勤表;


(9)交通事故认定书;


(10)其他有关材料。


在本案申请工伤认定时,因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提交材料补正的通知,补正刑事判决书。这毫无争议,但是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应该先受理再中止,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坚持材料补全才予受理,幸好刑事判决书是在甲受伤一年以内作出。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需要刑事判决书这一材料的法律规定是在《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第三款“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劳动者受伤情况作出工伤认定之后,此时劳动者可以根据伤情相对稳定后是否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3)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手术或烧伤工伤职工提交伤情稳定后受伤部位与面部同照五寸彩色照片;


(6)复查鉴定的,提交上一次鉴定结论复印件;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进行完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应该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受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其除了应支付受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外,还应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


3、提起劳动仲裁、民事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受伤职工的合法费用,受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进行民事诉讼。此时,用人单位的答辩理由之一是第三人已经对受伤职工进行了赔偿,用人单位无需在赔偿。对于此,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据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实际上确认了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受害方既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又可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同时,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该批复是针对“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作出的,也就是说即使人身损害赔偿高于工伤保险补偿的,也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此外,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该司法解释规定肯定了当事人的双重赔偿,所以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选择的是有条件的兼得模式,而不是择一模式或者补充模式。


(2016)赣民再29号邓小梅、邓玉婷等与樟树市恒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提到:“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险领域,属于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属于公权范畴。人身损害赔偿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属于私权范畴……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人的生命是不可用价值衡量的,不可适用民法上的损失替补原则。”


所以,用人单位以第三人对受伤职工已经赔偿进而拒绝赔偿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对于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不再赔偿,对于其他费用不再赔偿的理由则没有法律依据。故,此时,受伤职工应积极要求所在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处赔偿自己所受到的损失。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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