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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融汇、六建集团双双成被告,福州晋安法院糊涂作判决

 昵称29787755 2022-05-15

福州的郑治松承包福建六建集团的模板工程,结果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多年后仍拿不到420多万元的工程款,于是郑治松将福建六建、及开发商福建融汇置业诉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中,福建六建辩称该项目是由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余雄挂靠承包,其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但是,代表六建与郑治松签订施工合同的却是另一自然人唐瑞军,且六建及其项目经理多次在郑治松的施工材料上盖章签字。为此,六建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挂靠人究竟是唐瑞军还是余雄?关于诸多疑问,晋安法院在尚未查清、逻辑不通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的判决省六建和福建融汇无需承担责任。

郑治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19日,福州中院将对此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工程竣工六年:施工人仍被拖欠工程款420万

2019年4月22日,郑治松向晋安法院诉称,福建融汇置业有限公司系福州桂湖生态温泉城——疗养度假及旅游综合配套项目(一区)1#-12#楼及地下室发包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系该项目承包人,郑晓伟系福建六建公司员工,担任项目经理,代表六建全面负责管理该工程项目施工。

2013年11月30日,福建六建将该项目模板工程分包给郑治松,由唐瑞军代表六建,与郑治松签订《模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范围、单价、工程款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其中,约定工程款按进度支付:福建六建收到结算资料,十个工作日内经审核付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5%工程款给郑治松,封顶后支付80%,工程完工支付至90%,2个月内核对工程量后付清全部工程款。

合同签订后,郑治松依约进场施工,福建六建对郑治松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

2016年1月5日,项目工程竣工。2016年7月28日,郑治松与福建六建结算工程款,双方确认郑治松完成工程款共计1606万余元,已领款1104万余元,尚欠工程款501万余元。

结算后,福建六建及唐瑞军并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讨,至起诉时只付了81万元,尚欠420万余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福建六建、唐瑞军依法支付剩余工程款。

同时,因发包人福建融汇置业尚有9000多万元的工程未向承包人福建六建支付,所以代位请求法院判令福建融汇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收取1%管理费: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郑治松起诉后,福建六建辩称,福建融汇系“福州桂湖生态温泉城”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余雄是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并挂靠在福建六建名下总包施工。六建按工程含税总造价的1%向余雄收取管理费,税费由六建代缴、余雄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组织班组施工和工资结算,机械和周转材料租赁等,工程承包项下的施工义务,均由余雄负责,六建不介入、不参与;六建除委派项目经理、安全员和材料员等必须由总包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岗位外,项目部其他岗位人员均由余雄自行配齐。

即余雄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挂靠在福建六建名下施工,余雄与六建属于挂靠与被挂靠关系,六建只是被挂靠单位,依法不承担实体责任。

同时,六建辩称与郑治松签订《模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的唐瑞军,不是其工作人员,也不是其委派的项目部工作人员,没有授权唐瑞军代表其与余雄签订合同,因此对郑治松承担责任的人应当是总承包人余雄。

针对工程款的问题,六建辩称已向余雄超付了649万余元,因此要求法院驳回郑治松对六建的诉讼请求。

那么,作为出借施工资质的被挂靠人福建六建,又是一家什么样的企业呢?

公开资料表明:福建六建集团,系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和建筑行业设计甲级企业,是福建企业集团100强、福建省施工总承包二十强企业,连续三年位列福建省建筑企业前三甲,是福建省首家三获“鲁班奖”的承建施工企业。

作为堂堂福建省施工总承包二十强企业的福建六建,竟然落到个公然让社会人员借用资质进行挂靠施工,真是让人难以启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既然是挂靠,建设主管部门就应当对福建六建进行严肃处理。而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挂靠的具体处罚有: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至今,福建六建受到处理了吗?

一句“被挂靠”,就可以免除其相应的连带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第52条的规定,挂靠人对外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被挂靠人发生经营关系的,应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因挂靠施工经营的最终受益都是归于挂靠人,因此挂靠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对挂靠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因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仅仅是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

当然,法学专家指出,福建六建的确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首先,福建六建与郑治松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应承担偿还欠付工程款的责任。

唐瑞军代表福建六建与郑治松签订《模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福建六建承担。郑治松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福建六建持续对郑治松的施工进行了监督、管理。

例如,郑治松班组工人没有戴安全帽,于2014年8月10日被福建六建处罚200元,该罚款单赫然盖着福建六建的项目部专用章。(下图)

《桂湖工地领款单》、《借款单》、《点工单》、《班组进度款申请支付表》、《福建六建桂湖北区SOHO班组结算申请表》等材料,均有福建六建项目经理郑晓伟的签字确认。(下图)

2013年11月13日,郑治松以福建六建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名义,与福建安捷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碗扣架租赁合同》,福建六建亦在租赁合同上盖章确认。(下图)

相关证据表明,福建六建与郑治松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因此福建六建应对欠付工程款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福建六建与余雄签订的两份《工程项目内部经营管理责任合同》是无效合同,不管是转包,还是挂靠,均是无效合同,省六建应向郑治松支付工程款。

经晋安区法院确认,福建六建与余雄签订两份《工程项目内部经营管理责任合同》,约定的工程为桂湖生态温泉城——疗养度假及旅游综合配套项目(一区)建筑安装总承包、桂湖生态温泉城养生度假中心(A、B、C区)安装总承包。

从这两份合同内容可以看出,福建六建将其总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余雄,余雄系个人,没有施工资质,转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转包合同无效,福建六建应当承担责任。

退一步说,即使按福建六建的说法,认为是挂靠关系,也因余雄是个人,没有施工资质,且余雄不是六建职工,不存在挂靠,挂靠合同当属无效。

显然,福建六建违法挂靠、转包,存在过错,在非法挂靠、转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合同相对性弱化,且福建六建在郑治松施工过程中对郑治松进行监督管理,与郑治松存在事实上的工程施工权利义务关系,于此福建六建应向郑治松支付工程款。

需要强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的《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刘琼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573号》,与本案情形基本一致,最高法最终认定长城建筑公司(总承包人)对案涉工程层层分包、转包及再分包存在过错,判令总包方需支付实际施工人刘琼英工程款。该案对本案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

基本案情未查清:晋安法院稀里糊涂作判决

晋安法院查明的福建六建与余雄签订的两份合同,其中桂湖生态温泉城——疗养度假及旅游综合配套项目(一区)建筑安装总承包工程造价约1.89亿元、桂湖生态温泉城养生度假中心(A、B、C区)安装总承包造价1.92亿元。

承包范围包含主体建筑的土建、模板、泥水、钢筋、水电等,余雄按工程总造价的1%向福建六建上缴施工管理费,材料、人工、机械和周转材料租赁费等,均由余雄自行负责。双方共同组建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员和材料员等工作人员由六建委派。

施工过程中,余雄多次向福建六建出具《委托书》,委托檀恩清、应水凤、柳艳、余琳向六建领取工程款。

2013年11月30日,郑治松与唐瑞军签订《模板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约定上述诉争模板工程由郑治松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后,郑治松组织班组进场施工。项目竣工后因工程款纠纷,郑治松诉至法院。

晋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福建六建将福建融汇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税费等已全部支付给余雄,故郑治松诉请福建六建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福建融汇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已按约向福建六建支付了工程款,该金额已远大于欠付郑治松的工程款。现无其他证据证明福建融汇欠付案涉工程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郑治松要求福建融汇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依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唐瑞军应向郑治松支付工程款。2021年12月30日,晋安法院判决唐瑞军向郑治松支付工程款20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有意思的是,晋安法院的判决连最基本的逻辑都没有搞清楚。

例如,上述项目是由余雄向福建六建挂靠施工,六建将工程款支付给余雄,但代表六建与郑治松签订模板分包合同却不是余雄,而是唐瑞军。

福建六建自称唐瑞军不是其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是单位委派的项目部工作人员,但与唐瑞军签订施工合同的郑治松,却能领到1100多万元的工程款,这完全不符合逻辑。

唐瑞军到底是什么人?是福建六建的代表、还是余雄的代表?为何无缘无故冒出来与郑治松签订施工合同、而且还支付了1100多万元的工程款,难道他是来为福建六建做公益慈善的?关于这个关键问题,晋安法院没有查清,也没有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此外,晋安法院以福建六建将福建融汇支付的工程款扣除税费后全部支付给余雄,而免除其向郑治松承担付款责任的认定,是严重错误的。

福建六建收到福建融汇的工程款为312272210.76元,向余雄支付了305150646.72元,晋安法院一审认定福建六建扣除税费后已全部支付给余雄,可以免除支付欠付讼争工程款的责任。

福建六建与余雄签订的两份合同足以说明,福建六建支付给余雄的305150646.72元,系桂湖项目一区、ABC区全部工程款,是包含土建、模板、泥水、钢筋、水电等项目的全部工程款。而讼争工程仅为一区SOH01#-12#楼模板工程,因此一审法院不应将一区的其他项目和ABC区工程款全部计入到本案讼争工程款中,进而认定福建六建已全部支付了工程款。

从福建六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福建六建并未向余雄支付讼争桂湖项目一区的全部工程款,一审认定已全部支付之事实明显是错误的。

同时,作为业主单位的福建融汇,依法必须与总包单位福建六建承担连带责任。桂湖项目一区和ABC区工程总造价近4亿元,而福建六建只收到福建融汇工程款3.1亿多元,由此说明福建融汇尚欠福建六建工程款9000多万元。庭审中,福建融汇亦承认仅支付85%的工程款,尚欠工程款未付。

讼争项目的整体工程已于2018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至今已逾三年时间。根据该事实,郑治松依法要求福建融汇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晋安法院一审却认定福建融汇向福建六建支付的工程款已大于讼争工程款,福建融汇不存在欠付讼争工程款,该认定明显属于偷换概念的错误认定。因为福建融汇支付的3.1亿多元工程款是包含土建、泥水、钢筋、水电等项目的工程款,并非单纯支付模板的工程款,从总的工程款4亿多元,福建融汇只支付3亿多元来看,事实上也没有支付完毕,所以福建融汇应承担责任。

福建融汇明明尚欠福建六建工程款9000万元,那么福建六建为什么不主张权利呢?

企查查显示,福建六建正在被法院执行的案件达99件,被执行总金额高达30亿元;历史被执行案759件,被执行金额为10亿元。倘若情况属实,福建融汇拖欠的9000万,在这里只是杯水车薪,就算主张权利讨回来,也是用于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分配,没有半点意义,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

当然,瘦死的骆驼比马大。郑治松称,在本案的一审中,福建六建的某负责人曾以极低的金额要求郑治松调解结案,否则他们就会在指定的时间内让晋安法院鼓山法庭作出不利于郑治松的判决。

由于福建六建提出的调解金额不可能让郑治松所接受,因此郑也拒绝了该调解方案。结果,福建六建说到做到,鼓山法庭果然“精确无误”地在福建六建指定的时间当天,作出了对郑治松不利的判决。

郑治松感叹,福建六建的能量太大了,大到似乎可以控制司法的地步。如此看来,不得不让他相信传闻中的那句“宁愿把钱拿去送人,也不支付给郑治松”的话是真的。

综上,晋安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逻辑混乱,希望福州中院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依法进行公正裁判。(廉政法治周刊报道,作者:叶颂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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