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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条理解与适用

 律师戈哥 2022-05-16 发布于河南

民法典第三条理解与适用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权益) 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含义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 是指一切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包括人

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均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侵犯, 若受到损害, 民事主体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或者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保护。 由于民事权利的直接目的在于满足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

需要, 除人格权外, 民事权利通常可以放弃、 转让、 继承, 因此, 放弃权

利也属于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根据《民法典》 的规定, 民事主体包括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相较于《民法通则》 第 5 条“公民、 法人的

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的规定来看,《民

法典》 将非法人组织纳入民事权利保护原则适用范畴, 主体范围更广, 回

应了当前社会对民事主体保护的现实需求。 《民法典》 制定的目的便在于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利益, 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

部门法, 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与力度决定了民事主体在市民社会中能否充

分按照自己的意 志自由行事, 因此, 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可以视为民法

的核心, 民法也可以视为民事权利保护法, 这也是近现代民法伟大和神圣

之处。

二、 民事权利法律保护的适用范围

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 的行使意志的范围,

[2] 包括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一) 人身权利

简称人身权, 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

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

联系不可分离, 离开民事主体的存在, 其精神利益和权利也就失去了存在

的基础; 人身权具有绝对性与专有性, 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义务主体则

不是特定的, 权利主体之外的一切人均有不得侵害主体所享有的人身的义

务; 人身权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有联系。 《民

法典》 对人格权和身份权作了全面、 具体规定。 其中, 加强对人格权的保

护、 人格权独立成编, 是《民法典》 的最大亮点。 《民法典》 明确规定个

人具体享有的人格权, 确定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 并在权利遭受侵

害的情形下给予相应保护。 1986 年的《民法通则》 将人身权与物权(该法

中表述为“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 、 债权、 知识产

权相提并论, 关于人身权的立法具有开创性意义, 但是它缺少身体权、 自

由权、 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二) 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 简称财产权, 是人身权的对称, 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它与权利人的人格、 身份相分离, 以金钱

计算价值, 一般具有可转让性。 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 意味着可以通过对

有形和无形的财产行使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为民事主体带来

获得感、 安全感和幸福感。 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 物质资料占有、 支配、

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包括物权、 债权、 继承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利、 居住权等。 在婚姻、 劳动等法律关系中, 也有与财产相联系的权

利, 如家庭成员间请求支付或给付扶养费、 抚养费、 赡养费的权利, 夫妻

间的财产权, 和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 退休金、 抚恤金的权利等。

随着时代发展与进步, 民事权利的外延也在不断延伸。 例如, 本法第 127

条规定了数据、 网络虚拟财产权。 《民法典》 高度重视财产权法律制度:

(1) 体现党中央近年来的一系列产权保护政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通过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保护、 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严

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

策、 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力度、 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

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等方面来保障人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2) 《民法典》

保护以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以及在

这一基本制度下设置的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 把所有权分

为国家、 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三种类型。 (3) 《民法典》 所规定的用益物

权, 确认和包含了农村土地所有权、 承包权、 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权制度创新, 进一步巩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成果, 为促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制度保障。 (4) 《民法典》 解决了住宅建设用

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问题。 城市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 获得了属

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一般

为 70 年。 《民法典》 第 359 条中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的, 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 依照法律

规定办理。 ” 这就有利于居民安居乐业。 (5) 《民法典》 对私人所有权

作了全面规定。 《民法典》 第 207 条把私人的物权与国家、 集体的物权置

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物权编第一分编第二章关于不动户登记、 动产交付

的规定涵盖了私人物权; 在物权编第二分编所有权中强调对个人房屋及其

他不动 产的征收, 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总则编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

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中第 266 条、 267 条等条款更是突出强调保护私人

财产所有权。 民法典的其他部分, 对涉及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

系、 共有、 用益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居住权、 地役

权,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占有等的规定中, 都突出了对

私人所有权的全面保护。

(三) 其他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了“其他合法权益” 的概念。 按照学理通说, 权益, 是指

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 2 条中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该法保护。

在刑法学上, 还存在一个类似概念——法益, 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在

会计学上, 权益指资产, 属于所有人的是所有者权益, 属于债权人的是债

权人权益, 两者总称为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

权。 由于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一切负债后的剩余资产, 因此

又称“净权益” 。 《民法典》 在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之外, 兜底规定了“其

他合法权益” , 反映了民事权利的开放性、 包容性, 凡是民事领域的权利、

利益皆受到民法保护。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 包括人

身权、 财产权, 是发展的、 开放的, 法典不可能穷尽。 有的权益既有人身

权性质, 又有财产权性质, 不宜简单定性为纯粹的财产权或人身权。 如《民

法典》 总则编中的第 111 条和人格权编规定的自然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

总则编中的第 125 条规定的股权等, 就是一种包含人身性质和财产性质的

权利、 利益。 此外, 民事权利具有概括性, 既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意定权

利。 民法权利体系中, 除了物权等法定权利外, 债权等其他可由当事人自

行设定的权利亦受到法律的保护。 任何合法民事权益, 无论是法定权益还

是意定权益, 均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三、 关于人身权利的保护

对公民人身权利进行保护, 是所有相关法律的共同任务。 我国《宪

法》 《刑法》 以及行政法律、 法规中都规定了公民人身权利保护制度。 比

如, 根据《宪法》 第 37 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

侵犯。 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

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

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 第 38 条规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

辱、 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 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

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我国《刑法》 第四章

专设“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罪” , 对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非法

拘禁、 绑架、 诬告陷害、 侮辱等构成的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侵犯

人身权情节较重但是又够不上刑事处罚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进行处罚。 对于侵害人身权的民法保护, 以损害赔偿为基本方式。 人身损

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公民身体权、 健康权、 生命权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补

偿。 对于侵害精神性人身权的受害人也用损害赔偿方法进行救济。 《民法

典》 在民事权利部分、 人格权部分、 民事责任部分、 侵权责任部分均规定

了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保护制度。 《民法典》 人格权编中的第 1183

条还突出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

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

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2 月 颁布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

明确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 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审理; 对违反社会

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受害人以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 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可以预期, 在民法典时代, 人身权保护将更加全面、 更加深入、 更加有力。

四、 关于财产权利的保护

如同人身权保护一样, 对民事主体财产权利的保护也是包括《宪法》

《刑法》 在内的相关法律的共同任务和使命。 《宪法》 一方面巩固、 维护

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

利益, 另一方面高度重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 《宪法》 第 13 条第 1、 2 款

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

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我国《刑法》 对侵犯财产犯罪进行了系统、

全面规定。 《民法典》 是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的基本法律: (1) 《民法

典》 对民事主体权利实行平等保护。 《民法典》 物权编中的第 207 条规定,

国家、 集体、 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任何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这与我国坚持公有制主导地位, 同时支持鼓励非公经

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致的。 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

的体现, 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 (2) 《民法典》 对民事主体

权利实行全面保护。 即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所有民事权利, 包括物权、 债

权、 知识产权、 股权、 人身权、 数据信息权等。 (3) 基于《民法典》 的

精神和原则, 需要进一步完善民事、 商事特别法中的权利保护制度。 比如,

完善《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破产法》 等有关法律, 在财产取得转让,

公司设立、 并购、 破产, 证券投资买卖等方面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法律保

护。

五、 正确区分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都保护人的生命、 自由、 财产等权益, 但因调

整的法律关系有别, 在约束对象、 规范强度、 权利内容、 权利目的上都明

显不同, 民事权利也不简单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 。 一些民事权利有宪

法渊源, 如财产权、 人身权; 一些民事权利是主体的自然 权利, 如生命

权、 自由权; 一些民事权利直接源于民法的确认或创制, 如《民法典》 规

定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学者认为, 民法为防备私人侵害而设定的权利不

必要为宪法权利所覆盖, 例如, 姓名权、 肖像权等具体人格利益, 在宪法

上无需规定, 而由民事立法保护。 有些权利的名称为民事权利和宪法权利

所共享, 但具有不同的规范含义。 例如, 财产权, 其作为宪法权利旨在防

范国家在征收、 征用、 征税等行为中不合理地限制个人财产权; 民法中的

财产权, 则主要是为了防备他人的违约、 欺诈、 侵占、 哄抢、 破坏等侵权

方式。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在我国, 对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尽管有宪法

渊源, 但只能依据《民法典》 和其他法律法规作为直接依据。 正如王利明

教授所说, 宪法保护人格尊严的价值必须要实际转化为民法的人格权制

度, 才能对人格权进行全面的保障。 因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 其对人格

尊严保障的宣示只是一种价值宣示和原则保护, 无法形成裁判规范。 尤其

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法官裁判民事案件不能直接援引宪法规定作为裁判

依据。 因此, 宪法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相关规则不能完全替代民法的人格

权制度; 相反, 这些规定必须要通过民法的确认和保护才能具体落实。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坚持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

施意见》 (法条[2016] 法号) 的规定, 按照《民法典》 规定的财 产权

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人民法院在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时应当审慎把握

以下司法政策:

1. 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

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 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

的界限。 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 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

的性质, 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 对于在生产、

经营、 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 当时法律、 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

犯罪论处的, 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 均应依法

纠正。

2. 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 对于以刑事手

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 要坚决予以纠正。

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 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

自由而严重影响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 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 针对民

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 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

调查核实; 符合再审条件的, 应当依法启动再审。

3. 依法妥善处理因产权混同引发的申诉案件。 在甄别和再审产权案

件时, 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 对股东、 企业经营管理者等

自然人违法的案件, 要注意审查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是否存在随意牵连企

业法人财产的问题; 对企业违法的案件, 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是否存在

随意牵连股东、 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的问题。 要严格区分违法所

得和合法财产、 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要注意审查在处置违

法所得时是否存在牵连合法财产和涉案人员家庭成员合法财产的问题, 以

及是否存在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问题, 尤其要注意审查是否侵害了当事人

及其近亲属、 股东、 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对确属因生效裁判错误

而损害当事人财产权的, 要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4. 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 甄别和再审产权

案件时, 对于在招商引资、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

签订的各类合同, 因政府换届、 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

法权益的, 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 对投资主体受到的

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 对于政府在土

地、 房屋等财产征收、 征用过程中, 没有按照补偿范围、 形式和标准给予

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 启动再

审。 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 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 民事调解方式,

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5. 依法妥善处理涉案财产处置申诉案件。 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

错误采取执行措施、 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 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案

外人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 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执行回转、

返还财产。 执行过程中, 对执行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 当事人、 案外

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定途径予以救济; 造成损

害的, 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国家赔偿。

6. 依法审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 对于因产权申诉案件引

发的国家赔偿, 应当认真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符合赔偿

条件的应当依法赔偿。 坚持法定赔偿原则, 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

二、 切实加强对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

《民法典》 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切实回应人民的法

治需求。 人民法院要紧密结合《民法典》 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把增进人民

福祉、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全

过程,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更加注重

对妇女儿童、 老年人、 残疾人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及时充分救济受侵害

者的民事权益, 有力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

得感、 幸福感、 安全感。

民事权利法律保护重在赋予民事主体充分、 完全的意思自治空间以

行使权利, 防止公权力对私权的不当干涉。 但在某些情况下, 公权力的介

入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目的, 便涉及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保护与

公共利益保护冲突的问题。 一般而言, 在涉及征收、 征用以及国家公权力

机关依法行权履职的情况下, 对民事主体私权的干涉不属于违法行为。 例

如, 《民法典》 总则编中的第 117 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

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 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应当给予公平、 合

理的补偿。 ” 此外,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除了受法律保护外, 也应当受到法

律的适当限制。 禁止权利滥用便是对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正当限制, 以达

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民事主体利益均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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