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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诈骗罪or普通民事纠纷?这个关键要素不可忽略

 时宝官 2022-05-17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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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 . 2021

  •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诈骗罪应当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常常是此类犯罪构成的关键因素。

由于诈骗犯罪作案手法通常较为隐蔽,犯罪分子大多数也狡诈善辩、巧舌如簧,因此要直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实是非常困难的。那么如何以客观事实来推定诈骗类犯罪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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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实践中诈骗犯罪分子不承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十分常见,犯罪分子亦常常借用合同等手段假借买卖、借款等形式来行诈骗之实。

司法实践中如果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被证实,此类犯罪常常会被当做民事纠纷进行处理,致使受害人血本无归。因此借助已有的事实证据对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推定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诈骗类犯罪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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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客观事实推定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

由于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通过其客观表现进行外化和表达,因此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推定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是切实可行的,这种方法就是刑事推定。

刑事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现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与待证的推定事实之间存在某种逻辑上的联系,从而由基础事实推断出推定事实为真的证明方法。那么如何以客观事实推定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

我们认为应该对犯罪嫌疑人事前、事中、事后行为的全面考察,综合评判做到内心确信。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一、从使用虚假的手段和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方面推定。

犯罪分子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必然会对被害人使用虚假的手段用于“诱骗”被害人,这种虚假的手段往往是构成诈骗类犯罪中的特别犯罪的前提如合同诈骗。

如果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履约能力不足以兑付其虚假承诺,却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而为的虚假承诺,是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关键因素,换言之如果实行行为在实施前已经可以在客观上证明行为人经济状况糟糕,根本不具有履约能力的可能却进行虚假承诺,则可以客观上推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从对财物的处置方式进行判断。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目标均直接指向财物,意图将他人的财物变为“己有”。

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最能直接体现其主观意图,以此作为基础进行推定也最为切实可靠。司法实践中诈骗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通常有两个特征:

① 是处置行为的急迫性和随意性。行为人通常在取得财物之后立即将财物出卖变现或者将赃款挥霍一空。

② 是处置行为与诈骗的理由的不一致性。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不会按照向被害人编造的理由处置财物,而是按照自己的方式将财物占为己有。从而使其客观上根本没有履约或归还的能力。

这两个特征可以很好地反映出行为人占有财物的真实目的,也是区别于民事欺诈的关键。

三、从行为人的事后态度进行判断。行为人事后的态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绝大部分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后,会变更手机、逃匿,致使被害人对财物完全失控,这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有的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既没有变更联系方式也没有逃匿,而是继续与被害人保持联系,其目的或者是企图继续行骗、或者是寻找逃匿的机会,这时面对被害人的索要通常会编造借口,拖延搪塞。

实际上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财物的意愿。因此,行为人取得财物之后故意切断和被害人的联系,当然应当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和被害人仍有联系,但一味推诿、哄骗、拖延致使被害人财物失控的,同样应当推定其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主观目的认定和客观刑事推定综合判定。在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并结合客观证据进行深入研判后做出确信判断,不能片面的进行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才能使法律推定更加贴近事实真相。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张明楷.论财产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商研究.2005(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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