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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思益财税:负责人借款年终未还也未用于经营,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个税吗?

 张本力 2022-05-18 发布于北京

疑惑解答

请问:企业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借款年终未还也未用于经营,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个税吗?

答复:不需要。

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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