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就从 赌博 案件开始!这里的赌博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赌博治安案件,构成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的,不在本期讨论之列(以后专门写一期)。
赌博,腐蚀人们的思想,妨害了良好的社会风尚; 赌博会使人意志消沉,好逸恶劳,不思进取;又可能造成家庭不和,甚至造成轻生自杀; 同时,又会诱发盗窃、诈骗、抢劫、凶杀等严重刑事犯罪,危害社会治安。 因此,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加以打击。 “以营利为目的”的理解和认定:开设麻将馆、棋牌室等获取利润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就是希望通过赌博赢得财物,这是所有参与赌博行为人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人的共同目的。 这里只要排除两种特殊情况: ①家庭成员、亲属之间娱乐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家庭成员,亲朋好友,社区邻居,在一起就算彩头比较大,输赢比较大,但是他们之间的盈利目的不明显,而是以沟通感情和娱乐为主,不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所以,办理赌博案件,必须在询问笔录里面问清违法人员之间的关系。
②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的,不以赌博论处。 对于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的认定: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必须办理工商登记,明确经营范围。 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实施和提供的7种:黄、赌、毒,有偿陪侍,邪教,迷信的行为。第43条和45条,对于实施了14条禁止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罚。 以下两种情形,就超出了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应当认定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以营利为目的”或者开设赌场案件的“抽头渔利”: 1、以赌博赌资的大小,输赢了多少或局数来进行收费; 2、超出原服务标准另外因为赌博而收取费用。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理解和认定:在赌博现场“放钱放贷的”能不能处罚?“为赌博提供条件”就是为他人进行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①提供赌具。赌具,是指被直接用作实施赌博的工具,只要是被直接用于实施赌博的一切物品,都可以成为赌具。常见的提供赌具的行为有为赌博提供麻将、牌九、纸牌、赌博机等。 ②提供赌博场所。所提供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家,也可以是亲戚朋友家,还可以是办公室、仓库以及其他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 ③提供赌资,即为赌博人员提供用于赌博的资金和财物。在赌博现场“放钱放贷的”就是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当然是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④提供交通工具,专门运送赌徒。 ⑤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风、通风报信的人员。 ⑥为赌博提供其他方便的条件。如为赌博人员提供食宿等方便条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他人是在赌博,仍为他们提供便利的条件。不知道他人是在赌博而提供条件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在赌博场所从事一般服务、领取固定工资报酬、不从赌博行为中抽取利润的工作人员,不应当认定为为赌博提供条件。 比如:在赌博场所打扫卫生或者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的服务生。 “赌资较大”的理解和认定:退休人员在自己居住的社区打麻将 、打牌娱乐、消遣,“彩头”多大会被认定为赌博?赌资的认定 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 赌资,是指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还有就是网络赌博当中所交付的押金,也应当视为赌资。 换取筹码的款物、网络赌博当中所交付的押金,这个好理解。 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现金,都可以用作赌博的赌注,有特殊情况可以证明不是用作赌注的除外。 在实践当中也确实如此!抱着玩一玩的心态进入赌博场所,最终倾家荡产的比比皆是。 参赌人员随身所携带的其他财物、信用卡内的资金等,尚未用作赌资或者换做筹码的,不能视为赌资。 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包括桌面赢取的现金,也包括通过转账的形式已收取的赌博非法所得。 赌资较大的认定 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主要是两种形式: 一种是参赌人员人均赌资较大; 第二种是参赌人员个人赌资较大。 赌资较大是违法行为处罚的基本依据,也是区分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主要情形。 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目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地区经济状况和当地公众接受数额来确定。
【个人看法】在办案实践当中,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主要以参赌人员人均赌资较大来进行认定。不要拘泥于个人赌资多少,个人输赢状况多少。 这是赌博的行为特性所决定的! 赌博案件,一般参与人数较多,在同一场赌博中,由于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都大体一致,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幅度也应大体一致。 除非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根据现在的社会经济状况,很多退休老人、社区老太太确实以娱乐、消遣为目的的打牌、打麻将,也会突破200元、500元的细则标准。 标准应当适当的提高,以适应经济状况、得到公众的理解接受。 特别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赌资方面,个人认为应该以个人赌资20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1万元以上作为参考标准。 赌博案件的涉案财物:为赌博提供的交通、通讯工具应当如何处理?在执法监督系统里面,赌博案件没有涉案财物,自动评估为可疑案件。 赌资、赌具是办理赌博案件的基础证据,应当依法扣押、收缴。 赌博的非法所得是认定赌博行为情形的基础证据,应当依法追缴。 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本人所用的用于纠集、联络、运送参赌人员以及用于望风护赌的交通、通讯工具,应当依法没收。 一个赌博案件,里面没有赌资、赌具,没有非法所得,没有现场财物的照片以及证据保全的相关手续,当然应当评估为可疑案件。 具体处罚方面: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情形: 1、为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一年内因为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治安处罚的; 3、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4、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5、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6、有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还有就是赌资、抽头渔利较大,参赌人员众多,接近聚众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追诉标准的。 个人认为的最低标准已经在前文里面做了叙述。 在这个情形里面,要重点去把握赌博场所的所在地,违法人员的前科劣迹,违法人员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参赌人员里面有没有未成年人等情形,并且以处警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前科劣迹查询结合询问笔录加以证明。 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 1、主动交代,表示悔改的; 2、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被胁迫、诱骗赌博的; 4、未成年人赌博的; 5、协助查禁赌博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6、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具体适用依照《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相互规定) 对于免于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拒绝悔过。 未成年人有赌博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有减轻或者不应处罚的情形,直接决定了对赌博违法人员最终的处罚决定。 办案实践当中,应当以具体的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结合询问笔录来加以证明 参赌违法,但不是犯罪!
下一期,专门聊聊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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