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泉城公安法制微课堂”,由长清分局大学路派出所范春子,针对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为大家进行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第六条 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2.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3.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或者在赌场放高利贷的;5.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7.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多台、多次的;8.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1.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2.人均参赌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5000元以上的;4.多次参与赌博活动的,参与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注:以上内容仅作为学习交流和办案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