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于河飞与王俊峰签订施工协议书的甲方虽加盖有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的印章,该工程系王俊峰借用该公司的资质与于河飞签订施工合同,于河飞对此认可。 于河飞持有的加盖华盛公司公章的委托书经过华盛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与华盛公司使用的公章不一致。 故生效判决认定王俊峰承包该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于河飞施工并无不当。且生效判决已判令华盛公司对王俊峰不能清偿工程款范围内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不影响于河飞最终利益的实现。 案件索引 (2021)豫民申86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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