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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家企业疑难问题答疑摘录

 房老师讲财税 2022-05-20 发布于河南

一、增值税


1、差旅费发票的相关涉税问题

【企业来信】

我集团公司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该贸易公司销售多种集团子公司产品,该贸易公司业务人员发生的差旅费能否按各子公司产品进行费用分配,各子公司转入的该贸易公司人员差旅费能否税前扣除?差旅费中飞机、轮船、汽车实名票据能否计算增值税进项税?

【房老师答疑】

1为本公司员工以外人员负担差旅费,属于与收入无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且差旅费不属于成本分摊协议适用范围无法通过成本分摊协议进行分摊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章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第六十四条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本章规定。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凭证为:专票、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凭证为:专票、电子普通发票、车票。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凭证为:专票、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2、全资母子公司之间资产投资的税收问题

【企业来信】

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给全资子公司,请问:第一,这种情况下母公司交增值税吗?法律依据?第二,如果划转的是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交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吗?法律依据?

【房老师答疑】

1.增值税:母公司将资产划拨给子公司,增值税角度属于投资行为

对于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对于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016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指出,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属于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

2.划转资产是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

增值税同上,按照投资处理。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2018]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3、增值税业务适用税率的判断及临时性业务的开票问题

【企业来信】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设备(电磁搅拌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内容为:电磁搅拌装置(原A公司四铸造车间)搬迁及改造。合同总价为58万元,该价格包含所有设备拆除、装卸、运输、改造、利税、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指导、成品保护、技术培训、质保、随机资料、伴随服务、退换货等全部费用价格。想问:

1.这笔业务能按建安工程类业务适用9%税率吗?

2.如果可以按9%税率,此笔业务超出了我公司的营业范围,我们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吗?

3.我公司用到当地税务局备案吗?

【房老师答疑】

1、如果贵公司真实为客户提供的业务:现将客户所有的电磁搅拌设备拆卸后对该设备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改造、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业务,属于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加工劳务,应按照其他加工劳务适用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税收分类编码:20105税收分类名称:其他加工劳务开票商品名称:*劳务*搅拌设备拆卸改造调试安装费用;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所限制。

3、如果属于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发票。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建议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价格的确定及相关涉税问题

【企业来信】

某自然人欲以其拥有的一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到某非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为2700万元,请问专家:1、应以什么价格投入?可以大于或小于2700万元的价格吗?2、该投资行为需缴交什么税费?应如何计税?3、接收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土地成本如何确认?

【房老师答疑】

1应以评估价作为投资入股价格。《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需要缴纳印花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土地使用权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属于以土地使用权为代价取得股权的有偿转让行为,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处理,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接受方土地成本的确认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确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四条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房老师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被投资公司为非房地产企业,适用暂免土地增值税政策。

5、销售货物退回的红字发票问题

【企业来信】

我们公司发生一笔退货,退回来再销售出去,这次销售出去的价格比以前低,如果忽略税率下调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向税局申请退税吗?

【房老师答疑】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后退回而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红字发票,应按纳税人多缴税款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一般纳税人发票冲红以后的税费不是退回,而是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6、增值税明细科目期末余额结转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式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你好,月底应交增值税下的二级科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期末余额要结转么?有没有具体的财税文件规定各科目的做账结转?

【房老师答疑】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所以根据本规定,月末应该结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三级专栏(进项税、销项税等)。

7、发票冲红问题

【企业来信】

请问老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冲红的期限各是多长时间?

【房老师答疑】

开具红字发票,没有时间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件中没有限定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限,只要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就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8、企业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利息收入计税及账务处理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贷方,不缴纳增值税,那办理企业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的利息收入计如何处理账务,利息是否交增值税?

【房老师答疑】

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结构性存款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结构性存款在合同中约定保本,取得结构性存款收益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结构性存款产品为非保本的,其取得的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

【房老师分析】

结构性存款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产品,也称为收益增值产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的通知》(银发〔2010〕240号),结构性存款指的是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定期存款利息属于储蓄利息,不用缴纳增值税。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

9、预收账款增值税缴纳问题

【企业来信】

你好老师:我公司是一个独立核算的小规模广告公司,2019年把广告业务发包给另一家广告公司,收取承包费每年12万元,2019年1月2号签定合同约定承包费一次付清,每月1万元,每年承包费12万元,请问老师广告公司收取的12万元承包费我按预收帐款处理,那增值税怎么交?是一次性按12万元交还是按每月1万元没达起征点不交?

【房老师答疑】

增值税应当按月缴纳。如果未到起征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预收账款不是销售额,只有按月结转销售收入后,才变成销售额。

【房老师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0、食堂托管费开票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甲公司与乙企业签订职工食堂托管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提供食堂场地及厨房设备并支付托管费用;乙企业负责组织食堂日常管理与运营,并向甲公司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托管费用按30元/人/天标准结算,另按托管费用的10%收取管理费。乙企业根据结算总费用开具6%税率的人力资源-劳务费普通发票给甲公司,请问乙企业这样开票处理是否正确?

【房老师答疑】

不正确。乙企业实际上是向甲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管理费应当作为餐饮服务的价外费用核算。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如下: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乙企业应甲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应当按“生活服务--餐饮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11、增值税发票问题

【企业来信】

关于增值税发票,金额栏超出边框,但是字迹清晰,付款方是否可以接收?

【房老师答疑】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2.老项目简易征收税率问题

【企业来信】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2016年营改增3月底签了一份拆迁合同,同年6月份又追加签订了合同,当时按照老项目备案实行的是简易征收的税率,因为种种原因,工程多次中断,2019年项目完成,开票的时候能否按照简易征收的税率3%开据?(时间已超过了36个月)

【房老师答疑】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在2016年3月签订一个拆迁项目工程合同,同时按照老项目已经按规定进行了税务备案,该工程历经近三年的时间,于2019年项目完工。

贵公司如果按照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只是在开工的过程由于各种原因多次中断,没有能按时完工的情形,则贵公司仍然可以按照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3%开票结算工程款并进行会计核算

同时根据公告2017年第4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对少缴的税款应予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3.购买机票的改签费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吗?

【企业来信】

老师咨询一下购买飞机票的改签费可以抵扣吗?

【房老师答疑】

根据2019年39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如果贵公司取得飞机票改签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房老师分析】

航空运输企业取得的改签费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交通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根据2019年39号公告中的规定,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计算进项可抵扣税额仅包含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机票改签费作为价外费用不得计算进项可抵扣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14.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除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你好,我想问一下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的企业,什么时候计提加计的进行,如何做会计分录,是所有可以加计的进项计提一个总数吗。

【房老师答疑】

建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同步计提可以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也就是增值税按月申报的,会计核算上也按月计提当月可以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按季申报的,会计核算上也按季计提当季可以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计提时按当月或当季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0%计算所得的金额计提一个总数即可。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期间不满足销售额比重条件的相关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你好!请问2018.4-2019.3期间我们的生活服务和现代服务业占比没有超过50%,是否在这个年度(2019.4-2019.12)增值税不能加计抵减,如果2018.6-2019.5期间达到了50%是否从可以从6月开始加计抵减?谢谢!

【房老师答疑】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因此,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的纳税人不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是否能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时,对于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只能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比重来判断。不得以其他期间的销售额来确认计算。如老企业不得以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

【房老师分析】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6.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免税政策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请问:小规模纳税人每个月的增值税免税额是多少?季度免税额呢?增值税附加税需不需要缴纳?

【房老师答疑】

目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是按季核定的,季度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附加税费;对于个人所得税不免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征收相应税费的,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目前大陆各省都是按照50%减征)。

【政策依据】

1、依据财税【2019】1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九、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7.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发票可否入成本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你好,请问,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同一个,目前A公司向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可以开出发票给A公司进行成本冲减吗?

【房老师答疑】

根据您的描述,A公司和B公司属于母子公司,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也是独立的纳税主体,A公司和B公司属于关联关系,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如果这种交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处理,则不存在税收风险。

因此,A公司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购买B公司原材料,B公司开票给A公司,A公司凭发票正常计入材料成本核算即可

【政策依据】

1、《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18.转让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涉税风险

【企业来信】

2019年3月某公司把100万元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以92万元背书转让给我们公司,该汇票要在2019年7月才能到期。我公司如何入账?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申报纳税?

【房老师答疑】1、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按照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有关管理办法,企业之间不能办理贴现,只有金融机构才能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

按照票据法,票据的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也就是说对方公司因为缺钱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折价背书转让给贵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票据法和银发[1997]216号的有关规定,但该现象在实务中是存在的。

账务处理方面可以比照受让应收账款等债权来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票据100

贷:银行存款92

其他业务收入7.55

应交税费-应交增指税(销项税额)0.45以上为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票据100

贷:银行存款92

其他业务收入7.77

应交税费-应交增指税(销项税额)0.23以上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2、贵公司为对方融通资金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3、将为对方融通资金所取得的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一和主表中填列在相应的栏次即可。

【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金融服务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票据贴现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2号)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19.举办会议餐费发票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企业来信】

您好老师,我单位举办会议,在会议举办酒店发生招待外来单位人员的午餐费,酒店分别开具会议费发票跟餐费发票,会议通知及人员名单等附件齐全,请问餐费是否记入会议费?

【房老师答疑】

企业经常召开各种会议,邀请一些客户、供应商、企业员工等参加。作为会议费,必然包括为会议召开而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因此会议费中会有餐饮发票,税前扣除没问题。

【房老师分析】

会议费中会有餐饮发票,税前扣除没问题,但是,一般会要求提供与会议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等可以证明会议费真实性的资料。

如会议通知(包含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安排、会议内容、会议标准等)、会议纪要等资料。企业到酒店举办会议时一般会产生会议费、餐费、还有住宿费,三种费用。三种费用虽然是企业进行会议时发生的但向酒店索取发票时,有些企业却只想开具会议费发票,因为这样既可以不挤占企业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餐费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

这里需要明确无论是酒店方开具发票是客户方索取发票的均不能将这三项内容混在一起开同一张发票。

企业可以将会议费、餐费及住宿费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到会议费里,但是餐费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以必须分开进行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的内容必须和实际业务真实相符,举办会议发生三种费用,就必须按照三种费用来进行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6号)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四、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20.关于集团公司中下属子公司如何向集团分配利润问题

【企业来信】

请问老师,集团公司有多个子公司,比如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分配利润的情况,子公司的资金或者利润流向集团都有哪些方式,都有哪几种情形?各种方式的利弊,及站在税的角度如何考虑?

【房老师答疑】

子公司直接通过分红的方式将未分配利润分给母公司即可,其他形式,凡是形成经济业务的在会在增值税上形成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中以往来方式做资金回笼免征增值税,但往来始终是往来,不影响利润表与权益项目,不能视为实际分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所以还是建议以直接分红的方式进行分配。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分红的条件如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1.未开票收入和无发票支出的税务问题

【企业来信】

公司的未开票收入,单列,正常申报,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因我公司业务种类多,适用税率也有好几个,要确定该未开票收入的适用税率,需要哪些资料作为佐证,比较合适呢?无发票支出,如单列,待汇算时调增,这样的账务处理有问题吗?

【房老师答疑】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您公司经营不同税率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使是未开票收入,也要分别核算,税率选择正确和清晰,可以取得收入的合同、销售货物的出入库资料、提供服务的验收竣工等业务部门资料作为主要依据,各项目分别核算收入,必要的话应设置辅助账。

二、按照税法规定,无发票列支可以进行纳税调整,但是此类事项需要遵守的原则是列支费用的真实性。

【政策依据】

1、《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3、《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收入数额不同怎么办?

【企业来信】

某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总公司,在市外又设立了一家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增值税在当地进行了申报,总公司在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出现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额相等,但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额不相等,其差额数恰好是分公司申报的增值税年销售总额。造成总公司申报的收入额和增值税申报表不相符,有什么好的办法能解决吗?

【房老师答疑】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收入包括以下四项内容:一是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二是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三是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四是免税货物及劳务销税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营业收入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二是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其他);三是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从以上两项收入各自包括的项目内容可以看出,两者内涵不同,既有不同应税项目收入的差异,也有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处理上的差异,只有仅发生应征增值税的一般业务,而不发生其他特殊业务的理想状态下,二者才能一致。

【房老师分析】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有明确的规定,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存在内部销售行为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与增值税的收入不可能相等

23.购入不良资产包的财税问题

【企业来信】

1、用5000万购买一个2亿的资产包(里面有5个小包),是按一个大的资产包入账还是分别按这5个小的资产包入账?如果按5个小包入账?入账价值如何确定?入账需要哪些附件?2、接第1问,如果分别按5个小包入账,一个入账价值30万的小包,回款50万,财税如何处理?3、不良资产的购买,是否需要发票?4、整个不良资产的收购与处置环节,交哪些税?如何计算?

【房老师答疑】

1.购买打包资产涉及多个可识别的资产项目时。根据各项目的公允价值对购入总成本进行分摊,按照分摊的金额分别入账。需要资产的相关说明资料,评估报告,购买合同等。

2.小包如果为金融资产的,相关回收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投资收益。如果贵公司购买的资产为不良贷款或者应收账款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参照2006年版的《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2号》(三)贷款和应收款项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贷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规定没有给出具体分录,个人观点收款与账面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3.需不需要发票看购买资产的性质,如果是应税项目中的金融商品的,需要开具发票。如果只是应收账款的,不属于增值税金融商品范围,不需要开票。

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4.不良资产整个环节的相关涉税需要根据具体资产标的来判断是否涉及增值税。其他税种涉及印花税、不良资产处置产生收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4.公司存续分立的程序、资料和注意事项等问题

【企业来信】

您好,老师,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先把一个商业项目存续分立出去,请问下存续分立的程序有哪些?需要准备哪些资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房老师答疑】

1、公司存续分立的程序主要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对财产做相应的分割;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分立后新成立的公司办理公司名称核名、设立登记。2、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分立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新设公司注册登记所需的资料。3、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对分立前的债务清偿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要做出安排;为合理节税要在资产分割时将分割给新设公司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设公司。

【政策依据】

1、《公司法》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5.出租不动产的涉税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我司有个工业性质的仓库出租的话会有哪些涉税问题?税率分别是多少?(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企业有差异吗?)

【房老师答疑】

1、贵公司出租仓库会涉及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2、城建税税率根据所在地不同分别是7%、5%、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2%;企业所得税税率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一。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0%,但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6.关于个人承接工程开具工程发票的问题

【企业来信】

请问专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工程,并开具工程服务发票吗?税前抵扣有税务风险吗?

【房老师答疑】

第一,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千家万户,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安全,根据相关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建筑业的资质,才可以从事许可的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业务。同时,重大的建筑工程参与投标的过程中,也需要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从而限制了个人独资企业从事需有建筑资质的业务。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属于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可以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7.工程分包的开票问题

【企业来信】

请问专家,A是总包方,将工程分包给B,B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C,C开票给B,该工程是老项目,简易征收,B收到C的发票,能差额征税吗,B应如何开票?

【房老师答疑】

工程分包只能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A公司将工程分包给B公司后,B公司不能再分包给C公司。因此B公司不能差额纳税,只能全额纳税

【房老师分析】

《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9号)等法律、法规中,对分包是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不是所有的分包都是合法的分包。在建筑法律、法规中,分包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应当符合5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其他有资质条件的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经建设单位许可的分包合同,一般由总包方、分包方和建设方三方签定的多方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是违法分包

二是工程分包只能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三是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是违法分包。

四是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另外,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还明确规定: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28.甲供材工程的账务处理问题

【企业来信】

请问施工企业,甲供材情况下我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法3%,记账时还用价税分离记账吗?

【房老师答疑】

1、需要价税分离。

2、收入部分: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3、成本部分: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企业所得税

29.不动产出租税收问题

【企业来信】小区业委会开增值税发票,经营性用房出租和仓库出租,税率是多少?业委会独立建账,是否要交所得税?

【房老师答疑】

需要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业主委员会一般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因此业主委员会取得经营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0.其他综合收益所得税缴纳问题

【企业来信】

1、企业将自有房屋进行出租,核算为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允价值模式下,由非投资性房地产向投资性房地产转换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作为权益类科目,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2、在填列利润表时,“其他综合收益”在净利润的后面,报表项目为“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这个税后净额该怎么理解?

3、“其他综合收益”产生的情况一般有哪一些?是否会因产生原因的不同,进而影响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老师答疑】

1、根据您的描述,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数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该金额是企业潜在的收益并未影响当期的损益,潜盈的数额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当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应转入当期其他业务成本,从而反映影响的当期的损益,影响的损益扣除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就是其他综合收益的税额净额。

3、主要核算的内容:(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2)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形成的利得和损失。(3)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4)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形成的利得和损失。(5)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形成的利得和损失。(6)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7)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因产生原因不同,在实际发生损益的时候对所得税影响金额不同。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三十四条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31.违约赔偿的税收问题

【企业来信】

2017年,我公司与设备厂家(甲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购买生产线一套总金额200万元,设备在2018年1月运抵我公司安装调试,截止到2019年7月一直调试不成功;2019年7月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我公司已经预付款150万元,其余未付款50万元不再支付。

第二,甲公司已经给我公司开发票120万元,再开发票30万元给我公司。

第三,赔偿我公司损失60万元,分三个月(每月25日前)汇到我公司账户。

问题如下:我公司收到赔偿损失60万元,给甲公司是开收据还是开发票?如果开发票按什么项目开发票?我公司是否做收入处理?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法律依据是哪个?

【房老师答疑】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购买的设备,因设备本身质量的原因一直调试都没有成功,销售方给予在交易额内少支付50万元;另外,销售方因设备本身质量不符合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购买方收到赔偿款,由于购买方属于设备的接收方,未发生销售货物的情形,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不存在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因此,贵公司收到销售方的赔偿款,无需开具发票,贵公司根据合同协议、银行转账凭据确认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方凭据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税前扣除。【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32.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来信】

我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于2021年全部到位,到今年还有一千万没到位。公司今年向银行贷款500万,请问银行贷款利息能否所得税税前扣除?

【房老师答疑】

在认缴制下,股东如按《公司法》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说明股东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已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因此,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的投资者没有发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的情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3.无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来信】

我公司投资政府耕地体质改造(旱改水)项目(补充耕地指标),资金由我公司全额投入,产出的60%指标归政府,其余40%给我公司,相应的40%指标转让收入归属我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为配合项目开发,国土局下设一办公室(旱改办),专门负责协调各个项目所在地的群众工作,我公司按项目开发的面积给予500元/亩的工作经费给旱改办(签订有合同、且有政府会议纪要)。目前我公司已支付部分工作经费,但旱改办一直未提供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给我公司,并说他们无法开具正式发票,也不符合领取财政票据。问:如无正式的发票或财政票据,我公司再企业所得税前可凭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税前扣除吗?

【房老师答疑】

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或财政的专用收款收据,要看每亩500元支出的具体用途。如果是给农民的征地补偿,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取得发票。可以凭银行转账凭证或农民的收款凭证(注明姓名、身份证号,面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票据分为三类:(一)非税收入类票据(二)结算类票据(三)其他财政票据

企业与政府的资金往来应当取得政府出具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果是无偿提供给政府的资金支出,需要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房老师分析】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34.牧业利润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来信】

我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从事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及奶牛养殖,企业所得税与总机构汇总缴纳。我公司就培训、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与奶牛养殖的鲜奶销售收入、奶牛淘汰收入及其成本费用独立核算,有分别的损益表,牧业产生的利润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培训及咨询业务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房老师答疑】

培训、咨询业务取得的利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鲜奶销售等牧业产生的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房老师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八、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九、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35.利用基金交易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问题

【企业来信】

您好,老师,某企业盈利较高,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有次听课老师讲盈利较高的企业可以在基金分红前购买某公司基金,然后享受分红,该部分分红购买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分红完毕后,购买企业就出售该基金,因为已经分红完毕,所以出售价格肯定低于购买价格,就会形成损失,该部分损失购买企业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知道这个方案是否可行?若可行,企业应该怎样操作?基金买卖需要通过哪个机构来买卖?企业买卖基金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在整个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房老师答疑】

1、财税[2008]1号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方案有税收政策作为依据,可行。

2公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开户,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入和卖出证券投资基金,并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买入和卖出、分红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按税收法规进行税务处理。

3、基金的买卖通过上交所或者深交所进行。

4、企业在证券公司开户需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不去找人委托代办需填写)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状态:部分失效发文日期:2008/2/22【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本文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失效。】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6、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山东省非青岛市房地产企业,我公司的开发项目全部在当地,我公司有一未完工开发项目,有预收房款,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请问这部分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计入预计毛利额?损益表中怎么反映?

【房老师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销售现房,一种是预售。

预售的根据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毛利额=预收款×预计毛利率。山东省预计毛利率按照下面规定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济南市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县级市、除济南以外其他设区市城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预计毛利计算产生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7、关于境外投资的所得税问题

【企业来信】

我公司欲在境外进行投资,想咨询一下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

【房老师答疑】

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即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对于企业所得税,我国采取的是“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原则,即“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已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计算抵免限额后进行抵免,油气开采企业除外。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38、企业吸收合并入账的房屋资产处置问题

【企业来信】

我公司于2018年10月吸收合并一家公司,取得了被合并单位的一处房产,两公司都是纯国有企业,现需要处置该房产,请问,在取得期未满一年的资产进行处置,在税收上会有额外增加的税负要求吗?有相关的政策文件可以参考吗?(地区是江苏南京)

【房老师答疑】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2018年10月进行企业重组,如果重组时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不足一年后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2、《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资产(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包括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的比对情况,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处理情况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在以后年度转让或处置重组资产(股权)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评估和检查,将企业特殊性税务处理时确定的重组资产(股权)计税基础与转让或处置时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比对,发现问题的,应依法进行调整。

39、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缴纳问题

【企业来信】

A公司投资B公司,持股40%。2018年12月10日收到B公司的投资收益50万。A公司收到投资收益50万是否要合并到公司的利润表里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房老师答疑】

需要并入A公司的利润表,但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老师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0、存款利息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我公司因账面资金充足,在银行分别采用了通知存款、固定期限付款、结构性存款及理财等方式的存款业务。请问取得的利息收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申报吗?

【房老师答疑】

企业的各种存款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时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处理。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是以正列举的形式规定的。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房老师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1.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你好,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就是A105090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怎么填,账载金额和计税基础金额怎么填?因为A105000那有资产减值准备必须填金额,这样会跟资产减值损失重复,我试了下如果A105090那只填计税基础不填账载金额,风险评估就能过,如果两个都填风险评估就会提示错误。

【房老师答疑】

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

若第1列填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房老师分析】

这里的账载金额不是累计账载金额,是当期发生的账载金额;

A105090表:1.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贵公司可以依据实际填表中的提示填写,先申报,然后如果错误,税务机关后期会让更正的。

42.股权投资收入汇算清缴后如何处理

【企业来信】

专家您好!我司是互联网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所得税,2018年对外投资公司,为保障我司的投资权益,要求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多是25%)汇算清缴之后对的利润进行分配,对此我们需要注意什么做什么,需要什么文件支持,税法上:子公司按净利润提取法定公积之后的金额,给我公司的是否是免税收入,我司不需要并入利润表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计入投资收益,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老师答疑】

1、贵公司对外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允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构成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如果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贵公司持有其股票不足12个月的情况下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这种情况下贵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构成贵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贵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贵公司留存与投资相关的协议、章程、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的决议等相关资料即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3.有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企业来信】我公司有一联营企业,关于分红我们是:

1、按月计提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投资收益

2、收到红利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同时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这样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们调减了本年度计提的投资收益,是不是就不应该在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了,感觉应该是重复了。

【房老师答疑】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投资收益填入主表、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行和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的相关栏次,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31行数据填入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8年修订):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中规定: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4.佣金和手续费能否税前列支

【企业来信】

1、我集团下属地产公司开发的房地产由经纪代理公司销售,按销售收入的11%支付销售佣金,该手续费超标准的6个百分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我集团下属超市销售收入中采用支付宝、微信结算的比例较高,支付宝或微信按实际结算金额的6%扣手续费,并向我公司开专用发票,该手续费超标准的1个百分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3、我集团下属酒店在美团平台上线点餐服务,按客户下单额的7%扣收手续费,该手续费超标准的2个百分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房老师答疑】

1、贵公司应与经纪代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委托代理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约定的销售金额为基础核算,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以内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6%)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2、与微信、支付宝按实际结算金额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1%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

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1、根据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手续费,贵公司同样需双方的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结算金额为基础计算税前扣除的限额;

2、贵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需要提供支付第三方平台手续费的付款凭据;3、贵单位与美团结算手续费不得直接冲减销售额,贵单位也要提供支付平台手续的付款凭据,按照不超过服务协议金额的5%以内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

第一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第六条: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第二个文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45.跨年费用问题

【企业来信】

A单位18年末订阅的报纸费,18年12月已入了管理费用,但19年3月发现此比业务当时未取得发票,并在19年4月取得专用发票,且A单位5月进行了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此业务该如何处理,直接将发票贴近18年的单据里面可以吗?进项税额还可以抵扣吗?

【房老师答疑】

1、根据您的描述,2018年末实际支付了订阅的报纸费,次年的4月取得了专用发票,贵公司2019年5月进行了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是订阅的报纸费用所属期间属于2019年的,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报纸费用应该属于2019年的费用,2018年末费用应做预提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2019年4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属于用于不得抵扣的情形,进行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修订并公布)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46.关于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请问:企业委托研发合同一般不需要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中规定:

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如果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并没有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可以加计扣除吗?谢谢!

【房老师答疑】

需要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房老师分析】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申报备案管理明确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中明确2017年汇算清缴开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资料从备案改为留存备查,而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此条款。

三、再结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来看:

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经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不能享受如增值税减免、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应该是有理论依据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

【专家建议】

一般情况下,应由提供服务方去当地科技部门登记,特殊情况下,贵公司亦可与所属地科技部门沟通后登记,尽量在形式上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安全地享受税收优惠。

47.小额零星业务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发票问题

【企业来信】

我公司由于离市区有点远,经常有一些小维修的东西没有发票,这些费是能否直接入账税前扣除,如能需要什么条件,比如摩托车的维修费用,请的镇上小修理店的师傅。

【房老师答疑】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贵公司描述贵公司购买修理店师傅修理劳务,该修理店是有工商登记的(税务登记),所以贵公司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小额零星业务只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

48.采购原材料当期无发票后期补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来信】

采购原材料没有发票,后期补票如何处理?如果后期又不提供发票了如果处理?

【房老师答疑】

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采购原材料由于各种原因,当期没有及时取得发票等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扣除,但是需要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有效合法的凭证。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然没有取得有效的凭证,则企业所得税需纳税调整。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了采购原材料的有效凭证,可以做专项申报和说明后,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49.研发中试制产品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企业来信】

A司属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取得高新证书,2018年归集研发费用时,对研发项目前期费用、实验室费用、中试车间直接投入费用进行归集,各项研发费用合计达标5%指标。请问:

1、归集计入研发费用的中试车间直接投入的材料、燃料、动力有没有特殊要求?

2、试制产品结转时库存商品会计分录,是否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3、试制品对外销售计入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吗?

【房老师答疑】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2、企业可于月末,对按规定已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科目并形成试制产品的支出,按正常财务处理转入相应会计科目。

年末,以该科目及子目的借方发生额进行研发费的归集、计算。如果是研发处于研究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收入冲研发费用,做转账凭证,借:应收帐款——***公司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房老师分析】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50.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费用哪些可预提?预提基数及标准是什么?

【企业来信】

您好老师,请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前可扣除的费用哪些是可以预提的,预提费用的基数及预提标准是什么?

【房老师答疑】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计税成本中可以预提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51.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可以在未来五年所得税前弥补吗?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A公司是光伏发电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今年是第一年。今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请问,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可以在未来5年内所得税前弥补吗?

【房老师答疑】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期间也属于企业的纳税年度,形成的亏损可以按上述规定弥补,但应注意税前可以弥补的亏损,不是会计账面核算的亏损,而应是经过纳税调整后形成的税法意义上的亏损。

可以总结一句话,免税期间盈利不纳税,亏损可弥补

52.银行担保费用取得的专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来信】

甲公司为了申请银行贷款,请乙公司为其担保,乙公司开具专票收取甲公司担保费20万元。请问甲公司收到专票可以抵扣吗?发票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房老师答疑】

财务担保服务不属于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购买担保服务用于应税项目的,取得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贵公司通过担保服务取得专用发票的,可以凭专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五)金融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贵公司购买的担保服务与收入相关,且相关费用实际发生的(对方已经产生担保义务),相关费用可以做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3.房地产企业无成本发票结转成本问题

【企业来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房子已销售且已交房,但是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很多成本发票开不进来无法结转收入成本,有什么办法解决这种问题?

【房老师答疑】

1、符合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合理预计成本费用。但应当在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对于成本发票无法开具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于确已完工的项目,和施工方加强沟通,督促施工方开具发票。

通常施工方不开具发票,是因为开发票就要交税,故我们建议贵公司在和施工方沟通时考虑施工方交税的资金需要,在工程款支付方面考虑施工方的合理诉求。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54.仲裁书、法院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来信】

我公司因租赁业务与客户发生纠纷,预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经仲裁委及法院判决,我公司的主张未受支持。

问题:1.我公司因败诉支付的赔偿金等,仲裁书,法院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入账?2.如果可以请提供文件依据。

【房老师答疑】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无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文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房老师分析】

依据您的描述,应该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据或者发票入账;仲裁书、判决书只是证明付款合法的证据,是否支付该款项还是需要收据、发票等支付证明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5.无偿划转的所得税问题

【企业来信】

我们一个集团公司下面又有四家子公司ABCD,现在是BCD的资产都由A来管理,所以我们就想把BCD的股权无偿划转给A,合并成集团公司下面的一个子公司,在这个无偿划转过程中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房老师答疑】

如果是100%控股的,若符合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及《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的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采取一致处理原则统一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56.向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来信】

我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两个法人股东甲、乙单位(不是金融单位),分别占公司股份的80%与20%。目前注册资本金为15000万元,是由甲、乙分别按其所占股份比例足额出资。2014年8月15日我司向甲、乙共借入款项14000万元(按占股比例),期限5年,由于向关联方的借款与资本金的比例没有超2:1,所以当年企业所得税不需考虑利息支出的调整。2015年1月1日,我司又向甲、乙共借入款项20000万元,期限5年,现想请教的问题如下:到2015年底我司向关联方的借款与资本金的比例超过了2:1,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如何调整借款利息?

【房老师答疑】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范围进行了原则性地界定。根据该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支付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具体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关联方债资比例=34000/15000标准债资比例=2

年度实际支付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实际利息支出=A不可扣除的利息支出=A×[1-2/(34/15)]=A*4/34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57.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

【企业来信】

1、公司安排部分职工(如生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去疗养的开支(如疗养费、疗养路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公司组织职工参加各种文体活动比赛(如篮球赛)等报销的服装费、差旅费、比赛前脱产训练等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列什么科目核算?

【房老师答疑】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四)项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法规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疗养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文体活动的费用一般是作为工会经费核算的,符合条件的工会经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运动会费用应该首先在工会经费中列支,工会经费不足列支的可考虑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相关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58.重新取得以前年度的发票,汇算清缴时怎么办?

【企业来信】

甲企业租赁单位厂房,租金每年120万元,按季支付。以往年度都是按季支付对方开具发票。自2016年第三季度,企业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对方也没有开具发票。甲企业照样按时计提租金计入管理费用,2016年汇算清缴时对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2017年10月份,甲企业一次性支付租金180万元,对方开具发票,注明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租金。

请问:201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对缴纳的2016年租金60万元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房老师答疑】

企业本年度实际已发生但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会计上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发票的,应作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时,应在该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年度可追溯纳税调减处理。也就是甲企业对2016年三、四季度的租金在2017年取得发票后应当向税务局做出专项说明追溯调减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59.跨年发票该如何处理?

【企业来信】

跨年的费用发票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处理?

【房老师答疑】跨年的费用发票入账后(无论是记作本年费用,还是记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务是否认可其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对此作了解答,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公告的主要精神是:

1.所得税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

2.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4.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5年。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60.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无利息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来信】

我公司有借款合同,有办理抵押,借款方支付利息时,对方不开任何发票,只开个收据,借款方支付利息无发票,利息要支付,这个有什么办法,合理合法做帐呢?且借的款是新建厂房用,利息是要资本化的。

【房老师答疑】

1、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有借款合同,有办理抵押,借款方支付利息时,对方不开任何发票,只开收据,对于借款方来说,可以在账上列支该笔利息,但不能在税前扣除该笔利息支出。如果该借款为新建厂房而发生,则相应的利息支出会计上资本化以后,税法是不认可的,税法认可该厂房的计税基础不包括未取得发票的利息支出

2、公司之间的利息拆借,对拆出资金的一方来说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给资金拆入方,资金拆入方据此支付利息并入账,则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资本化的也能得到税法认可。这是发票管理办法和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议贵公司据此和资金拆出方进行沟通,以便能在税前合理合法列支该项利息支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61.企业自设的员工餐厅,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来信】

企业自设的员工餐厅,未收员工用餐费用,所有支出列支没有齐全的发票,现在是把其他的票据拿来冲抵,各种票都有,这样有没有税收风险?又有什么办法能解决发票问题?

【房老师答疑】

当然有风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取得虚开的发票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房老师分析】

如何解决食堂发票问题第一:外包饭堂,承包商开票入账

企业可以将饭堂整体外包给饭堂承包商,由饭堂承包商为企业准备员工午餐一并负责采购所有饭堂食材,企业按期支付饭堂承包费用并向饭堂承包商全额索取发票入账。

第二:选择农产品生产企业购买食堂物品。企业可选择以下供应商,如: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取得发票直接入账,这些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税。

第三:选择农产品贸易公司。农产品贸易公司也可以免增值税,因此,选择他们也是可以取得发票。

第四:找农业个体户。农民以个体户身份从事农业产品生产,免增值税,也免个人所得税,他们也可以开具发票。

62.外资股东取得分红的缴税问题

【企业来信】

境内居民企业的外资方股东(股份25%,注册地是BVI)分红汇到境外怎么交税?如果是在境内再投资不汇出境外怎么交税?有没有税收优惠?

【房老师答疑】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公司作为源泉扣缴义务人,按照10%预提所得率进行扣缴。

(有税收协定的,按照协定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一、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满足上述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可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6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咨询您一个问题:我公司在2018年签了咨询合同,合同到19年付款,那么可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吗?2018年11月收入58万,2019年发生业务支出并收到发票,但是业务亏损了,那缴纳的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房老师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贵公司2018年发生费用应当在2018年度进行扣除。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所以贵公司在2018年发生费用未取得发票的,在2019年5月份之前进行的2018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进行扣除。

如果贵公司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后取得发票,需要进行补充申报,申报后导致多缴纳的税款先抵减当前年度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以选择递延抵减或退税。

64.积分商城返现的账务及税务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向您咨询一下财务上的问题:1、我公司做了一个积分商城,会员到指定的mass商家购买我公司的产品,扫二维码会员就可获得现金和积分,现金可以到积分商城进行提现,提现完会自动从我公司帐户转出,对转出的这个提现金额我要怎么进行帐务处理?2、凭银行的付款凭证来冲费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再调整回来?

【房老师答疑】

1、根据您的描述,购买商品后返现,是销售返利行为,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借:销售费用贷:银行存款;

2、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可参考《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六)项规定:问:某企业发生现金折扣业务,协议中注明购货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给予其一定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时应当提供哪些凭据?解答: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三、个人所得税

65、员工取得收益,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企业来信】

公司投资一个债权项目,并将该项目的部分收益权转让给员工个人,到期承担收益及亏损,请问如果有收益,分给个人的时候,员工个人需要开票给公司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房老师答疑】

第一个问题:首先判断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增值税就需要开具发票,否则不需要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取得投资收益的需要缴纳增值税,没有上述约定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不需要开具发票

第二个问题: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1980年9月10日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取得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一直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母公司的职工在子公司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如何发放(是按工资发放?还是代开劳务费发票?)这些收入是否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房老师答疑】

母公司的员工在子公司兼职取得报酬,如果是公司的行为,可以按正常职工一样用工资表发放兼职报酬,需要在子公司同时申报缴纳社保。如果在子公司兼职是员工的个人行为,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房老师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66、试用期员工个税问题

【企业来信】

1、我司是物流行业,在广州大仓库里面非常的热,活也累,新招聘员工很多都不能适应,流用性非常的大,所以试用期一个月,过试用期后才帮购社保。这样就很矛盾。因为现在都是大数据时代:银行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之间,人数就对不上,我们本是未过试用期人员为临时工,但是网上查说没有临时工一说了,想问下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解决这一难题?

2、为了员工能安心工作,我司不定时购王老吉、水,根蓝根等给员工发放福利,过节时也会购相应的礼品(端午节时购粽子),都是按人头来发的,我查了一下,说按人头发放的福利要交个税。这种福利的个税,让公司或个人交双方都是意见大大,想请问老师该怎样做到两全其美?

【房老师答疑】

1、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招聘员工试用期为1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员工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关于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回复,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再次表示:“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贵公司因高温而才购买的清凉饮料等劳动保护支出以及在端午节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是不需要征收个税的,但是,如果是可以分割的人人有份、可以分割的福利须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7、居间服务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企业来信】

我公司支付给个人居间服务费,个人去税务局(在外地)代开“居间服务费”发票,同时缴纳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请问:个人所得税不可以同时自行缴纳吗?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我公司如何代扣代缴?

【房老师答疑】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贵公司支付个人居间服务费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目前税务局在为个人代为发票时,有的地方税务局会按开票金额附征一定比例的个税,而有的地方税务局规定代开发票环节不征个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如果税局在代开发票环节已经附征一定比例个税的,您可以要求提供居间服务的个人提供个税完税凭证复印件留存,贵公司只要代扣代缴应扣缴个税金额与税局已经征收金额的差额就可以了。

2、贵公司支付个人的居间服务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应预扣预缴的税额,如果税局在代开发票环节附征个税的,应扣除已经附征的个税再行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68、违约金收入如要交个税,应该按哪类收入哪档税率交个税?

【企业来信】

我公司向马某购买办公楼一幢,房产已经过户到我单位,但我单位尚未向马某支付房款,合同中约定,如果不能按期向马某支付房款,将按年5%向马某支付违约金。如果马某取得的违约金收入需要交个税,应该按哪类收入交个税?税率是多少?

【房老师答疑】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财产转让收入的一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9.劳务费的个税缴纳问题

【企业来信】

我公司收到一张个人名义到税务局大厅代开的10万元劳务发票,根据现在的征管方式,大厅在开具劳务发票时,开票人未预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劳务费税法规定,报酬项目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交纳。那我公司收到发票时,要根据相应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房老师答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你公司在向个人支付劳务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请问:1.低于12万元。2.只有一处工资所得且不满12万元的,是否需要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房老师答疑】】

根据税务总局《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过渡期政策纳税人常见疑问30答》14.哪些情形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答:新税制实施后,居民个人需结合税制变化,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

为促进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要求,遵从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改变日常工薪所得扣缴方法,实行累计预扣法,尽可能使人数占比较大的单一工薪纳税人日常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一致,免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同时,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税法规定需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包括:一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

主要原因:对个人取得两处以上综合所得且合计超过6万元的,日常没有合并预扣预缴机制,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

主要原因:上述三项综合所得的收入来源分散,收入不稳定,可能存在多个扣缴义务人,难以做到预扣税款与汇算清缴税款一致,需要汇算清缴。

三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如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所以只有一项综合所得的,且累计预扣准确的,不需要做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70.聘用外部人员的报酬、社保等财税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我公司因生产需要,从外部聘用具有专业生产技术的人员(目前聘用了6个人,这些人有在企业从事技术工作几十年的专业技术人员,也有大学老师)。我公司与所聘用的上述人员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协议、聘任协议等,按月发放报酬;除聘用的大学老师一年会不定期来公司几次外(其他技术指导通过网络或是电话解决),其他聘用人员均在公司坐班工作,部分聘用的人员我公司还对其有职务任命。

上述人员与其原单位订有劳动合同,在原单位缴纳社保。我公司目前按照劳务的形式支付报酬并扣缴个税。聘用上述人员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如果按劳务报酬的方式,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局只能代开一次发票,超过一次代开发票,需要其办理执照,所聘用的劳务人员不愿意办理执照开具发票,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我公司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上述人员的聘用,如果按工资薪金的形式支付,相当于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是否可以?这样我公司就不需要被聘用的人员提供劳务费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相关费用。如果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付上述人员的报酬,是否需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因这部分人员都在原单位缴纳社保,我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不影响税前扣除吧?

对于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提供技术的次数,并按次支付报酬的情况,只能按劳务报酬的形式支付和税前扣除吧?发票只能在劳务发生地开具吗?如果通过网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情况,可以在其居住地税务局代开发票吗?

【房老师答疑】

1、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立法禁止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关于社保缴纳的问题。社保缴费基数有单基数和双基数之分,单基数是单位和个人都按个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缴纳,双基数是单位按上年职工工资总的来交,据此,需要根据贵公司所在单位社保缴纳的基数规定来判断,如果是采用双基数缴纳社保的,贵公司单位部分缴纳的部分仍需要缴纳为其申报缴纳社保。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起征点规定了按期征收(每月5000至20000,按次征收的,目前实务中仅指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执行按次500的起征点规定)。

4、企业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时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要代扣代缴个税;但是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向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房老师分析】

一、对其提供技术服务的6个人,提供的服务方式大体进行了梳理,包括三种方式:

1、大学老师,根据一年不定期来企业几次现场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2、在居住地通过网络或电话方式提供相关技术咨询等服务(不坐班);

3、按时上下班,接受公司的管理和任命。三种提供技术服务劳动报酬均按月支付。

二、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任职受雇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贵公司前两种人员提供的服务,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由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一年只能代开一次发票,建议采取汇总开票的方式开票,现在很多地方代开发票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报酬方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最后一种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属于受雇于贵公司,向个人支付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不需要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71.一次性取得的同一笔年终奖可以拆分部分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式部分按综合所得方式申报个税吗?

【企业来信】

一次性取得的同一笔年终奖可以拆分部分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式部分按综合所得方式申报个税吗?比如:2019年2月发放年终奖10万元,拆分36000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64000并入综合所得申报。

【房老师答疑】根据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于每一个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允许选择其中一次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计缴税款。

其他月份的年终奖按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不允许分解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选择按优惠政策征收,或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选择按优惠政策征收,也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72.关于个人所得税首套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如果个人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套住房为贷款购买,是否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房老师答疑】

关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如何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如下: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因此,我们建议向贷款银行了解是否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的利率政策,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73.企业发放季度薪水或者年薪时的个税申报问题

【企业来信】

你好老师,想咨询一下,如果企业实行的是每季度发放工资或者按照年度发放年薪。个税申报能否按照每月计提和申报,到发放月份一起发放。还是必须在平时不发放的月份0申报,到发放月份再申报工资并且合并纳税?

【房老师答疑】

平时可以零申报,在发放工资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老师分析】

劳动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工作的月份。纳税人在哪几个月工作,那么工作的这几个月就分别是每月工资的劳动所属期,比如王某2018年8月只在甲单位工作了一个月,

那么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这笔工钱的劳动所属期。税款所属期:指的是纳税人领取工资的月份,纳税人在哪一个月拿到工资,那么拿到工资的这个月就是税款所属期,王某在2018年10月5号才拿到8月的劳动工资,那么该笔工资的税款所属期就是2018年10月。税款申报期: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61号)第二条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后,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代扣代缴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74.外购礼品送客户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企业来信】

外购礼品送客户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房老师答疑】

外购礼品送客户如果属于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2至3款规定的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该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75.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缴税问题

【企业来信】

2018年12月份员工应发工资8000元,扣三险一金3500元,另外支付各种奖励5笔(15000、18000、5000、20000、4000)62000元,请问:

1、全年一次性奖励如何确定?

2、以上5笔是否可以全部确认为全年一次性奖励还是其中一笔?

3、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是否可以认为全额一次性总额,扣减自己认为一定数额的工资?

4、请计算以上人员应交税过程?

【房老师答疑】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年终奖是指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发放的五笔奖金需要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去判断其中的哪一笔是年终奖。

三、当月的奖金不属于年终奖,不适用年终奖的税收政策。四、假设上述五笔奖金中最多的一笔是年终奖,其他四笔为当月发放的其他性质的奖金。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0000÷12=1666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的规定,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零。

2、年终奖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20000×3%=600元

3、当月的工资及其他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8000+42000-5000-3500)×30%-4410=8040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76.如何处理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的账务及个税?

【企业来信】

请教个问题物业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给劳务公司工伤保险费和管理费。但是工资由物业公司发放。工资的账务处理如何做?是否需要申报个税?

【房老师答疑】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会使用外单位的人员,即劳务派遣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派遣工费用时,会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派遣制人员的如何扣缴个税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或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适合当时背景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该文件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并不适用目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的处理。

而稽便函[2008]115号文件也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福利,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77、印花税优惠政策

【企业来信】

请问,有关于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吗?

【房老师答疑】

《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1、收购农产品合同: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征订合同: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9」142号《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

3、托运单据:对铁路、公路、航运、水陆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印花。(国税地字「1988」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4、租赁合同:2018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财税「2015」139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5、房屋买卖合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财税「2015」139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6、产权转移书据:2018年12月31日前,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6」19号《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7、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财税「2003」141号《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财税「2017」60号《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8、其他:对北京冬奥组委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北京冬奥组委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财税「2017」60号《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9、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78、印花税时效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我司还没有符合不打印账本的条件,因此我司的账本印花税还是要缴纳。我司的账本一般是2018年初打印2017的账本,这样我司缴纳的账本印花税属2017年还是2018年?2018年5月1日取消了其他账本印花税,我司在2019年初才打印2018年的账本,这样我司2018年1-4月的账本印花税要缴纳吗?

【房老师答疑】

2018年初打印2017年的账簿当然属于2018年的税款。2019年初打印2018年的账簿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房老师分析】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

(1988)国税地字第28号第三条“按照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和账簿设置要求,输入计算机的核算资料(包括综合、明细核算资料),需要输出打印账页、装订成册,具有账簿的作用。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账页,装订账册的,应按照规定贴花”。因此,对于使用财务软件的企业,在相关账表未打印出来之前,暂不贴花,年末按照打印的装订成册的账簿,按册贴花。

因此,采用财务软件核算的企业,2018年账簿印花税在2018年4月30日前未打印装订成册的,可享受免征印花税优惠。

79.施工项目人员工资的账务及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来信】

您好老师,我公司购买A地块同时成立了项目公司,想问下未动工前的人员工资放入哪个科目核算,项目动工后项目上所有部门(工程、设计、行政等)发生的工资都可放入开发成本-间接费用中核算吗?放入开发成本-间接费用可以降低后期的土地增值税,放入管理费用只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我的理解对吗?

【房老师答疑】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贵公司该项目发生的人员工资费用能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项目,与会计核算时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无关,应该按照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扣除。

我们理解认为,相关人员为开发项目直接组织、管理该项目,其发生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否则应作为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申报扣除。

【政策依据】

1、《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四)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企业一般设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借款费用等成本项目。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用、安置及动迁费用、回迁房建造费用等。

前期工程费,是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政府许可规费、招标代理费、临时设施费以及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咨询论证费、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主体建筑的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精装修费等。

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污、排洪、消防、通讯、照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智能化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景观环境工程费用等。

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等。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80.企业给员工租房签订租房协议的印花税问题

【企业来信】

专家老师您好:企业与个人签订住房租赁协议,作为员工住房。个人方面免征印花税,企业是否也免征印花税,有何政策依据?

【房老师答疑】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是就列举项目范围内签订的合同征收的一种税,因此,企业作为承租方签订租房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3、《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五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

81.出租房屋租金和自建房屋的房产税分别应该怎么计算?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收到的出租房屋租金的房产税和自建房屋的房产税是都要转为按不含税收入计算吗?

【房老师答疑】

出租房屋房产税的计税基数为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自建房屋房产税的计税基数为:自用房产的,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相关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不包含增值税。相关增值税未进行抵扣计入房产原值的。按照含税原值计算缴纳。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一、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自用房产的,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相关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不包含增值税。相关增值税未进行抵扣计入房产原值的。按照含税原值计算缴纳。

82.集体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拆迁涉及的税务问题

【企业来信】

请问:我公司在集体土地上建了临时办公楼与其他附属建筑,现因其他公司征用,需我公司拆迁且对方给予一定的补偿款,请问:

1、我公司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2、我公司是否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

【房老师答疑】

1、如您所述情形,我们初步判断贵公司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您可以对照我们给出的政策依据,看看贵公司的情形是否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件。2、贵公司的情形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需要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五、房产税

83、新厂房中的土石方工程要交房产税吗?

【企业来信】

我企业建筑了新厂房,请问新厂房中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平整场地、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回填方、余方弃置)要上房产税吗?

【房老师答疑】依据财税地字〔1987〕3号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依据国税发【2005】173号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财税【2008】152号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4、依据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房老师分析】

依据您的描述,对于不含地价的房产原值,按照会计制度执行。

84、房产税缴纳的相关问题

【企业来信】

1、房产税的缴纳时点?委托建造,转为固定资产未使用的房屋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委托建造,属于在建工程,未转为固定资产,但已经开始使用,要不要缴纳房产税?

2、我公司在外地有办公房产,分支机构无偿使用,应在哪里缴纳房产税?

3、房屋所属的土地,要按土地原值缴纳房产税吗?

【房老师答疑】

1、财税地字[1986]第8号和国税发[2003]89号分别对不同情形下房产税纳税时点做了明确规定。

委托建造,转为固定资产未使用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转固,已开始使用的,自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房产税应当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无租使用总公司的房产,由分支机构依照房产余值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代缴纳房产税。

3、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账务处理

85、基建工程,没有发票该如何办理入账?

【企业来信】

由于各种原因,建造厂房的基建方始终没有提供发票给我方,造成我方大量工程基建无法最终入帐。现基建已完成,厂房也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在这种没有相应发票的情况下,我方财务上可以有什么办法办理固定资产的入帐手续吗?【房老师答疑】

你单位可以就对方未向你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书面通知施工方,要求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如果对方仍然不开具发票。你公司可以向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举报上述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向你公司开具发票。

如果对方单位已经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房老师分析】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如销售方未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相对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86、代理服务应该开具什么样的发票?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两家代理公司分别签订相同内容的销售代理合同,但是两家公司给我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各不相同,一家开具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生活服务-销售代理费,另一家开具发票内容为经纪代理服务-佣金。这两种发票哪一种才是正确的?还是都可以?

【房老师答疑】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二者的税率都是6%。但是销售代理服务应当按“商务辅助服务—经济代理服务”开具发票

87、增值税税率下调后,发生货物交易的发票开具问题

【企业来信】

我司与供应商2019年1月签订了合同,合同关于货款支付方式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司10日内支付50%货款,供应商需提供发票;剩余50%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问题点:因双方跟进问题,原本应在1月份支付的首款50%,6月份才收到相关付款资料,供应商针对此部分开具了16%的发票,是否合法合规?此发票我司能否接受,有无风险?

【房老师答疑】

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合同中约定的结算付款方式有关。根据您的描述,供应商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是从上述描述的内容中,没有提到货物发出的时间,因此,无法判断供应商在6月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果按照合同约定,货物发出的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则应开具16%税率增值税发票,在4月1日之后,开具13%的税率增值税发票。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产生纳税义务但对方提前缴税了,即2019年4月前销售方已经提前按照16%缴纳增值税,那么后期可以补开16%的发票,接受方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88、电梯内的广告发布费用,如何开具发票及纳税?

【企业来信】

如果是自用的电梯内广告费用我们要收取对方的费用。我们是要开具哪种发票给对方?如果是开租赁费的要不要交房产税?

【房老师答疑】

需要注意:如果承接的是广告宣传的业务,电梯是自己所有或租赁的,利用电梯里的液晶显示屏投放广告,这样是广告业的收入;如果是单纯的出租广告位,由广告单位来使用时,这就是租赁服务。应当开具不动产租赁费发票。开租赁费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老师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的规定,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1)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因此,单纯的电梯内空间,不具有房屋形态,出租电梯内的空间用于刊登广告,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89.关于新会计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问题

【企业来信】

老师您好:

1、新会计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或原则是什么?也就是说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施工企业就应当确认收入同时计算销项税?请举例说明。

2、2018年12月31日前,即收入准则修订前,施工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或原则是什么?

【房老师答疑】

1、依据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六条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第七条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

(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

(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八条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本条(一)规定的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

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

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应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

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第十条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7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第二十三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3、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0.母公司以实物投资子公司的账务处理问题

【企业来信】

母公司将车辆评估后对全资子公司出资,车辆原值500万,折旧300万,账面净值200万,资产评估价值260万,母公司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是按照评估价值260万确认还是按照账面净值200万确认?是否是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交换?缴纳税费的计税基础是按照账面净值200万计算还是按照资产评估值260万计算?如果按照账面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那么资产处置受到税费的影响肯定有营业外支出,不会出现营业外收入?

【房老师答疑】

1、根据您的描述,给贵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的车辆换取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业务,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如果由于交易的双方是发生在关联方关系的100%控股母子公司之间,该交易从总体上看,贵公司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发生较大程度变动的可能性很小,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的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会计处理上,应当以换出车辆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2应按资产评估价值26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第二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三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财税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91.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的账务问题

【企业来信】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加计抵减等科目如何结转科目余额,期末是否应该有余额

【房老师答疑】

1、“进项税额期末”有借方余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一般可以有借方余额,表示企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借方如果是多交的也要转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一般没有贷方余额。

2、“进项税额转出”期末无余额

进项税转出是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的一个“进项税转出”专栏,其发生额在贷方,作为“进项税额”专栏的备抵,而不是转到了未交增值税里面了.月末余额应该为零,转到已交税金科目。

3、财政部会计司2019年4月就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以上解读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的具体会计处理可做如下账务处理:1.购入应税货物或服务不考虑加计抵减部分,按照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正常入账,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缴纳当月应交增值税企业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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