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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转账含有520、1314的数字,可以要回来吗?

 胡开盛律师 2022-05-21 发布于广东

朋友圈里的人都在晒含有“520、521、1314、13145.20”的转账,民政部门也格外不一样,门口排起了长队,当然都是办理结婚的。各类商家以爱情为主题的促销,也和这些数字有关。这些数字的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因而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

恋人之间关系甜蜜时,使劲的用含有“520、521、1314”等特殊数字的红包进行猛烈轰炸,当分手之后,又想办法使劲追回,不惜法院诉讼解决,当初的浪漫和甜言蜜语被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取代。

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用特定含义的数字给对方转账,恋爱关系结束后还能不能要回来?对此,笔者查找了众多类似的案例,此类诉讼在实务中,一般三个相关的诉讼案由。

一、民间借贷纠纷。

按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从实务判例来看,大多都是被驳回的。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只有转账凭证的,付款一方确实可以按民间借贷向收款一方主张权利,如果收款一方不能抗辩是其它法律关系产生的转账,法院可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收款一方还

但是,含有“520、521、1314、13145.20888”的转账,这些数字被赋予了特殊的含义,不符合正常的借贷习惯,这些数字的谐音与爱意表达高度一致,所以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从实务案例来看,付款一方基本上都是败诉的。

二、赠与合同纠纷。

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付款一方把含有“520、521、1314、13145.20888”的转账,按赠与合同纠纷起诉的,从实务判决来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要区分是赠与金额的大小,金额大小是个相对的概念,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以及一般的生活常理来确定,如果赠与的是小额财物,赠与人在双方恋爱结束后索要的,对于正常的恋爱馈赠,法院一般判决驳回,恋爱期间的小额赠与符合社会习俗,即使恋爱关系结束了也不用退还。

如果是数额较大的赠与,在实务中一般被认定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双方分手无法缔结婚姻时,赠与人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法院判决返还或大部分返还的可能性大。应当特别注意,数额大小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案件,10万元算小额,1万元也可能是大额。

三、婚约财产纠纷

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确定以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缔结婚姻的意思。彩礼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婚姻习俗。

彩礼的给付,一般是一次性的,金额与当地的婚姻习俗相一致,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的,给付的彩礼一般需要退还或大部分退还。

但是,男、女双方定亲之后,在日常生活当中,给付具有特定含义的红包或转账,实务中一般是认定为恋爱期间正常馈赠,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因此,双方分手后,付款一方按婚约财产纠纷起诉返还的,法院不会支持。

综上分析,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日常生活中,用含有“520、521、1314、13145.20、888”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基本上都是被认定为是恋爱期间的爱意表达,即使分手了也不用返还。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起诉称:被告陈某是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5年8月因被告陈某向原告周某权推销保险而相识,后成为朋友。

在此期间,被告陈某因买房、买车和工作上用钱,向原告周某权借钱,原告周某权一直尽自己所能帮助被告陈某,共借给被告陈某801543.3元,其中有240000元是通过第三人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给被告陈某的,被告陈某共归还284232元,现尚欠原告周某权517311.3元。

原告周某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向原告周某权偿还借款517311.3元;判令被告陈某2018年4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向原告周某权支付利息(以本金517311.3元为基数,暂计至2018年5月31日为5173元)。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周某权与被告陈某曾为恋爱关系,案涉款项的转账时间均发生于两人恋爱期间及同居生活期间,在此期间原告周某权向被告陈某给付的款项系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而产生,部分款项为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支出,部分款项为原告周某权对被告陈某的赠与,部分款项为原告周某权对被告陈某流产的补偿费等等,均系原告周某权为维持良好的恋爱关系所付出的代价,并不是借款。

原告周某权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零散且频繁,金额涉及几十元、几百元、几千元及几万元不等,甚至部分金额精确到角位数,金额之杂乱、款项之多,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规则及交易习惯,该转账的金额及形式,符合恋爱期间赠予钱物的特征。

法院审理查明:转账记录显示原告周某权曾向被告陈某转账支付以下款项,原告周某权所主张的借款中:2016年9月12日520元、2016年12月10日转账520元、2016年12月11日转账520元、2017年2月7日转账520元、2017年5月14日520元、2017年5月14日520元、2017年9月4日520元、2017年9月16日520元、2017年9月22日520元、2017年9月25日520元、2017年10月26日520元、2017年11月24日520元、2018年2月14日199元、2018年3月9日388.88元。其中,部分转账说明内容暧昧,如“我还是爱你的”、“老婆老婆我爱你1314”等。

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被告陈某与案外人聊天中谈及其与原告周某权曾共同租房的事实,相关收据则载明相关费用的支出情况。被告陈某据此主张双方曾存在同居关系,但原告周某权对此不予确认。

承诺书载明,原告周某权承诺在2017年10月1日前离婚,如未离婚,则之前给被告陈某的所有礼物和钱款全部不要回来。保证书载明,原告周某权保证不再打、跟踪或骚扰被告陈某及其亲友。

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聊天过程中用语暧昧,且提及因为原告周某权(或其母亲)的要求使得被告陈某施行人工流产术。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 案涉款项往来期间原、被告双方是情侣关系,且款项往来频繁、数额零散无规律、时间跨度长,符合情侣之间为维持亲密关系而相互支出的情形,故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周某权理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证明责任。

从双方之间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记录、双方性质暧昧的聊天记录以及被告陈某人工流产的事实,可以进一步推出原告周某权一直通过各种方式向被告陈某示好以维持恋人关系,转账属于恋爱馈赠和供被告陈某消费或双方共同消费的可能性大。

基于上述分析,由于原告周某权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其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诉请均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驳回原告周某权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在该案中,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有可能是消费,馈赠等多种情形产生的,原、被告双方有密集、琐碎的转账往来。在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能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并且,基于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原告需要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即使是普通的转账,作为原告一方也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转账系民间借贷关系,否则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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