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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情形下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

 昵称52942610 2022-05-21 发布于上海

通过上一篇文章民间借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我们已经知道,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时,如因系借款归还问题发生争议的,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现实情况中,还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出借人为缓解资金压力而将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对出借人支付一定的对价。该种情形,即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债权转让。

那么,当借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且存在债权转让的情形下,债权转让的受让方如欲起诉借款人,应到哪里起诉?

先看一个案例

2013年6月4日,被告黄某某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告向李某某出具了借条,虽经李某某一再催促,被告一直声称经济困难,至今未还款。2019年5月5日,李某某与本案原告王某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把被告欠其的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并转给原告,并随后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通知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因被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

此时,原告王某某应当向以下哪个法院起诉?

1、被告黄某某住所地法院

2、原告王某某住所地法院

3、原出借人李某某住所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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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下本案中原告的选择以及法院的认定。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户籍地为福建省A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户籍地为福建省A市,原出借人李某某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选择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浦东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接受债权转让成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人,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原告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原告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遂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债权转让人李某某,其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上海市高院指定管辖。

上海高院认为,李某某系出借人,被告黄某某系借款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李某某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虽然,原告通过债权转让方式从李某某处取得系争债权,但仍应以李某某的住所地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李某某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通过以上案例,相信大家都已经非常清楚文章开头问题的答案了。

案例索引:(2020)沪民辖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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