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陕西周原云塘制骨作坊“居葬合一”论

 历史探奇 2022-05-21 发布于河南

摘要:周原遗址云塘制骨作坊的居址与墓葬两类遗存共处一地,紧邻分布,有叠压打破关系;陶器分期表明,二者的年代均从西周早期延续到西周晚期,存在“相对共时”;制骨废料的出土状况可证明两者存在“绝对共时”;出土铜器族徽可证明两者为同一族群。因此,云塘制骨作坊应属“居葬合一”堆积形态。这一认识有助于进一步研究周原遗址殷遗民手工业作坊与社会结构,对三代聚落形态和社会组织研究提供了新思路。






 
一 研究缘起
 
周原遗址西周遗存的居葬形态可分为两类:一类可称为“居葬合一”[1],即居址与墓葬两类遗存同处一地,紧邻分布,甚至有叠压打破关系,无明确的单纯居址区与单纯墓地之分,居址与墓地属同一人群,族属为广义的殷遗民(或称“商系集团”),如周原遗址齐家制玦作坊、李家铸铜作坊等;另一类可称为“居葬分离”,即同一人群的居址遗存与墓葬遗存分处两地,相距较远,可明显区分为单纯的居址区与单纯的墓地,墓地族属或为姬姓周人(或称“周系集团”),可能还包括部分殷遗民,如黄堆墓地[2]、姚家墓地[3]等。
 
按照该认识,初步判断周原遗址云塘西周制骨作坊的居葬关系性质应是“居葬合一”。但是,以往有关该作坊的考古发现和研究并不能支持“居葬合一”的认识。
 
1976年的发掘简报认为,该作坊堆积性质的变迁为:“早期墓葬—骨器作坊—晚期墓葬,即西周早期此处为墓葬区,中期为骨器作坊所在地,晚期当作坊废弃后,此处复变为墓葬区”。简报认为早期墓葬年代属西周早期,下限在昭穆之时;晚期墓葬年代在西周末年;制骨作坊则属于西周中晚期,介于早晚期墓葬之间[4]。
 
马赛认为原简报的认识“基本正确”,在进一步分期之后,她认为该区域“(西周)早期偏晚到中期偏早为一比较单纯的墓地,在西周中期偏晚时不再作为墓地使用,而出现制骨作坊”。至于晚期墓葬与居址,虽然从陶器分期上看年代相近甚至相同,但由于简报未发表晚期墓葬明确的层位关系,因此,“(晚期)墓葬究竟均晚于制骨作坊,还是有的可能与制骨作坊同时,尚不知晓”[5]。
 
由上可见,若按照原发掘简报和马赛的研究,云塘制骨作坊的堆积并非“居葬合一”。因此,判断居址与墓葬的年代是研究该作坊居葬关系的关键。
 
2013年以来对云塘制骨作坊的调查与发掘,为重新判断该作坊的居葬关系提供了新资料。2013年7月—10月,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和宝鸡市周原博物馆联合组成周原遗址考古调查队,对周原遗址的聚落结构进行了全面调查。在云塘制骨作坊功能区内发现西周灰坑37座(年代从西周早期延续到西周晚期)、西周夯土基槽8座;采集有陶片、骨料等的地表点7处;明确了作坊的范围;确认了作坊的年代始于西周早期,连续使用至西周晚期晚段(图一)[6]。2014年秋冬,周原遗址考古调查队对云塘制骨作坊进行正式发掘,发掘面积20平方米,发现灰坑和墓葬,获取大量制骨遗存,年代集中在西周早期到西周中期[7]。

图片

根据最新田野资料,云塘制骨作坊的居址与墓葬两类遗存共处一地,有叠压打破关系;由陶器分期可证两者“相对共时”;由制骨废料出土状况可证两者“绝对共时”;由出土铜器族徽等可证两者属同一人群。由此判断,云塘制骨作坊的居葬关系应是“居葬合一”。
 
二 居葬遗存同处一地
 
判断“居葬合一”的首要标准是,居址与墓葬同处一地,紧邻分布,甚至有叠压打破关系,而不是分布相距甚远、有相对独立的单纯墓地或单纯居址。云塘制骨作坊符合此标准,既有丰富的居址遗存,也有墓葬遗存,二者紧邻分布,有打破关系。
 
云塘西周居址遗存中,灰坑、灰沟等遗存几乎都出土了制骨废料和陶片等。如1976年发掘的H20,年代为西周中期偏晚,出土大量废骨和陶片,以及火烧过的墙泥块等。H21年代为西周晚期,在坑西半部就出土骨料4000多千克,以及大量骨制半成品、陶片、各类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等。H22属西周晚期,出土大量废骨料和陶片。此外,还发现大型夯土建筑遗存。1976年发掘清理出两处石板路面、一处石砌台阶、一处石砌墙基和几处范围较小的居住面。2013年调查又发现8处夯土基槽,其中有残长23、深约1.3米者,同样表明此处应存在夯土建筑遗存。
 
西周墓葬共23座,包括1976年发掘的20座,以及2014年发掘的3座。
 
居址与墓葬遗存分布紧密,叠压打破关系较为复杂,从1976年发掘简报中的发掘区剖面图可见一斑(图二)。图中所示第⑤层(实为H21)、H23、第⑥层都有制骨遗存出土。其中H21打破M10、第⑥层叠压H21。至于其他遗存,简报中虽未明确提供具体的层位关系,但提及的19座西周墓中,压在第⑤层下的共8座,其余11座多打破第⑤层或第③、④层堆积。可见,在1976年350平方米的发掘区内,居葬遗存共处一地,分布紧密,并无间隔,相互叠压打破,并非分散分布,即简报中指出的“灰坑、墓葬交相叠压,互有打破”的堆积现象。另外,2014年发掘的一个探沟,在仅20平方米的范围内,不仅有15座西周灰坑,还有3座西周墓葬,也表现出居葬一地的堆积特征。

图片

 
1976年发掘简报未提供墓地平面图,但描述西周墓“早期墓都是东西向,晚期墓东西向的五座,南北向的六座”,且头向不一,“向东者一座,向西者四座,向南者四座,向北者二座”,呈现出“同向小聚集,异向大插花”的分布形态。这种分布形态,在周原遗址手工业作坊内比较常见,如齐家制玦作坊、李家铸铜作坊等,这些作坊堆积形态都属“居葬合一”,墓葬散布在作坊内,与居址遗存相间分布,也可佐证云塘制骨作坊居葬合一的堆积特征。
 
三 居葬遗存陶器分期“相对同时”
 
居址与墓葬两类遗存同时,是判断“居葬合一”的必要条件。目前判断考古单位是否同时,最主要的方法是陶器分期。由于一段陶器分期往往跨越数十年,因此,暂将依据陶器分期判定的同时称为“相对同时”。
 
按1976年发掘简报的认识,作坊居址遗存年代为西周中期到西周晚期;墓葬分为两期,分属西周早期和西周末年。但该认识是在周原遗址陶器分期与年代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时做出的判断,结论可能有所偏差。我们基本同意马赛对于原简报中陶器的重新分期断代,马赛认为制骨作坊存在的时间约为西周中期偏晚到西周晚期偏晚;墓葬则可分为西周早期偏晚、中期偏早和晚期[8]。按照简报和马赛的研究,作坊缺少西周早期到中期偏早的居址遗存,缺少西周中期偏晚的墓葬遗存。
 
然而,根据最新田野考古资料,居址和墓葬的年代均从西周早期延续到西周晚期,并不存在缺环(图三、图四)。
 

图片

图片

关于居址遗存的分期年代,以往已认识到H21、第⑤层等年代为西周中期偏晚到西周晚期。其实,作坊内还存在西周早期至西周中期偏早的居址遗存,如:
 
(1)西周早期偏早遗存:联裆鬲,标本76H5∶61,侈口近直,小平沿,高领(图三∶1)。联裆鬲,标本14H13①∶5,侈口,方唇,颈部以下饰纹理不清、印痕模糊的细绳纹(图三∶3)。联裆鬲,标本14∶1,侈口,方唇,唇面有绳纹(图三∶4)。上述三器均有西周早期偏早阶段鬲的特征。高直领罐,标本76H5∶71,高领,领近直,领中部有不明显凸棱,其特征或可早到西周早期偏早阶段(图三∶2)。
 
(2)西周早期偏晚遗存:联裆鬲,标本76T2③∶34,侈口,沿下角稍小,整体为长方体但略显宽扁,所饰绳纹条理清晰,为西周早期偏晚联裆鬲特征(图三∶5)。标本14H20∶1,应是大袋足无实足根鬲,沿面甚宽,微方唇,沿面无弦纹,符合西周早期偏晚同类器的特征(图三∶6)。
 
(3)西周中期偏早遗存:盆,标本76T5③∶29,卷沿,沿下角仍较大,具有西周中期偏早陶盆特征(图三∶7)。簋,标本14⑩∶7,此类器不见于西周中期以后,该器侈口,颈稍长,腹较直,乃西周中期偏早阶段陶簋之特征(图三∶8)。
 
关于墓葬遗存,以往认为缺少西周中期偏晚阶段的单位,2014年发掘的M3填补了这一缺环。该墓出土3件陶器,仿铜鬲,14M3∶1,沿甚卷,沿下角较小,宽高近同,足较矮,裆部较低(图四∶9)。豆,14M3∶2,豆柄稍细,不及西周中期偏早豆柄之粗(图四∶10)。罐,14M3∶3,残领外侈,素面无纹,整体较矮(图四∶11)。据此三器特征,可判断该墓年代为西周中期偏晚。
 
由上可知,云塘制骨作坊的居址遗存和墓葬遗存均是从西周早期偏早阶段延续至西周晚期偏晚阶段,无时间缺环。从陶器分期角度讲,两类遗存相对同时。
 
需要强调的是:
 
(1)西周早期到中期居址单位中也有制骨遗存,如2014年发掘的西周早期单位H13和H20中就出土了上百千克制骨废料。西周中期单位14H2中也出土了67千克的各类骨料。由此可证,该区域在西周早期至中期也是制骨作坊。换言之,云塘制骨作坊始于西周早期,一直延续到西周晚期,中间未有缺环,作坊性质未有改变。
 
(2)我们所说的陶器分期“相对同时”,更着重强调长时段的共时。如同周原遗址手工业作坊区齐家制玦作坊、李家铸铜作坊一样,这些作坊内居址遗存和墓葬遗存都在整个西周时期长时段共存。
 
四 居葬遗存“绝对共时”新证据
 
众所周知,依据陶器分期判断两个遗迹是否“共时”,几乎是考古学难以解决的问题,也是论证“居葬合一”必须面对的难题。上文判断出云塘制骨作坊居葬两类遗存“相对共时”,但要“较真”而言,陶器分期只能确定逻辑上的相对早晚关系,即便陶器分期共时,也不能完全确保遗迹“真正”共时。相对于“相对共时”概念,如果可确证两个堆积单位共存于一个明确的、极短的时间段(或两个堆积的形成时间相距非常短暂),那么可暂称这两个堆积单位“绝对同时”。绝对同时可最终解决遗存间的“共时性”难题。
 
云塘作坊的新发现,为判断居葬遗存“绝对共时”提供了绝佳证据。
 
2014年的发掘,在10座灰坑和2座墓葬中都发现较多出土时仍然相连的动物关节废料。特别是在西周中期M3和西周晚期M1的填土中,均发现制骨废料,其中一块是牛踝关节(图五∶2),其两端骨干部分已被锯割掉,但发掘者赵昊注意到,该牛踝关节出土时,多块骨骼仍然紧密相连。
 

图片


赵昊认为这些骨料被运到云塘作坊时,应是牛刚被屠杀后,其废弃关节在抛弃时仍被韧带和肌肉组织包裹,因此骨头在出土时才能呈现如此相连的状态。韧带和肌肉组织为有机质,腐烂速度相对较快,埋藏后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就会腐烂消失,墓葬填土中骨料的年代基本就是墓葬形成的年代。当墓葬填埋时,制骨作坊仍然存在并进行生产[9]。
 
赵昊的观察是敏锐的,认识是正确的。其实,这种埋藏现象在1976年的发掘中也曾出现(图五∶1),只是简报未对其出土位置进行说明。2014年在墓葬填土中发现关节紧密相连的牛踝关节制骨废料,表明这些骨料从牛被屠杀、运至作坊、经过锯割、埋藏入灰坑,再到挖墓时灰坑被打破、废料被挖出、埋墓时废料被填入墓葬中……这一系列过程持续时间非常短暂,短暂到骨头上的筋肉还未腐烂。如此短的时间,足可视为居址遗存与墓葬“绝对共时”[10]。
 
五 居葬遗存属同一人群
 
判断“居葬合一”成立的另一关键是居葬两类遗存是否属同一人群。一般而言,判断手工业作坊居葬所属人群,会从族属、具有族属指代性质的特殊遗物、墓葬出土族徽类文字等方面进行论证[11]。通过此方法可以推断云塘制骨作坊居葬人群属同一族群,即殷遗民。墓主人是制骨作坊的工匠或工匠族群的上层贵族。
 
首先通过墓葬特征判断族属。1976年发掘的19座西周墓中,有腰坑者12座,坑内多有殉狗。2014年发掘的M1也有腰坑。不同时期的墓葬都有腰坑殉牲习俗。保存较好的墓中随葬陶器多有陶簋,器物组合常见“偶数同形”现象,如76M20随葬4件鬲、4件罐、2件瓿;M13随葬4件鬲、6件罐、4件簋;M10随葬6件鬲、8件罐、4件簋;M6随葬2件鬲、3件罐、2件簋、2件豆等。成偶数随葬的陶器形制多相同。周原遗址中,凡是有腰坑、殉牲、随葬同形陶簋、陶器的墓葬,墓主人皆为殷遗民[12]。
 
其次通过特殊遗物判断墓主人身份。以往确定手工业作坊墓主人的工匠身份,通常是以墓葬随葬品中有无与作坊生产相关的工具或产品为依据。如对周原遗址李家[13]、齐家作坊[14]、殷墟孝民屯铸铜作坊[15]、曲阜鲁故城药圃铸铜作坊[16]中工匠墓的族属判断,皆使用此方法。云塘墓葬中有少数墓葬也可见此类特殊遗物。如在76M15的填土中发现铜钻头1件,按原简报观点,这类铜钻头为制骨工具。2014年M1中发现制骨工具1件,短边开刃,发掘者认为此工具类似铜凿,可能也与制骨有关。
 
居址的族属判断是商周时期考古的难点,要判断居址遗存与墓葬遗存是否属于同一人群,更是难上加难。上述证据虽有较强的指向性,但仍缺少“一锤定音”的证据。
 
幸运的是,云塘制骨作坊墓葬出土铜器上的族徽,为判断居葬人群关系提供了难得的证据。
 
76M20是1976年发掘中规模最大的一座墓葬。墓向东,年代为西周早期,葬具为一棺一椁,随葬铜器有鼎1件、鬲1件、尊1件、卣1件、簋2件、爵2件及戈1件,以及多件陶器。在M20∶2铜尊上有铭文3字,原简报认为“第一字不识,二、三字为'且(祖)丁’两字”。
 
第一字在西周金文中仅此一例。从西周金文布局及惯例看,此字应为一族徽,应是一物之象形图案(图六∶1)。仔细观察该图案:通体细长,上头较尖,向下逐渐变粗,近下头处变宽大。另需说明,上头一点与下边仅部分相连,但因铜器锈蚀导致拓片有缺失。
 

图片

以物之图像为族徽是商周时期的惯例。那么,此物究竟为何?应该是骨笄。商周时期的骨笄虽然形式多样,但最常见的还是笄身与笄“帽”一体者,正如云塘制骨作坊最常见的骨笄一样(图六∶2):尖头细身,笄身或长或短,横截面为圆形,下端变大,帽、身一体,圆形粗端面平整,与M20∶2族徽形制完全相同。这应是以职事作为族徽符号[17]的又一案例。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云塘制骨作坊的产品虽有多种,但主要是骨笄,甚至可以把该作坊称为“云塘骨笄作坊”。
 
出土族徽是该作坊主要产品的现象并非偶然。如周原遗址齐家制石作坊中出土的族徽是玉石器牙璋;周原漆木器作坊中出土的族徽是漆木器“箙”[18]等。
 
由此可以判断,云塘制骨作坊内居葬两类遗存所属人群都包含世工“笄”族。
 
综上所述,云塘制骨作坊从西周早期到西周晚期的居葬形态为“居葬合一”。这一认识有助于进一步研究周原遗址西周时期殷遗民手工业作坊结构与社会结构。此次判断“居葬合一”的理念与方法,不仅对研究同类问题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还能为三代聚落形态与社会组织研究提供新思路。

 
图片

注释



向上滑动阅读正文

[1]相关论述可参见:a.雷兴山:《论周原遗址西周时期手工业者的居与葬——兼谈特殊器物在聚落结构研究中的作用》,《华夏考古》2009年第4期;

b.雷兴山、种建荣:《周原遗址商周时期聚落新识》,湖北省博物馆编:《大宗维翰——周原青铜器特展》,第18~26页,文物出版社,2014年;
c.蔡宁、雷兴山:《论曲阜鲁故城两种居葬形态》,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等编:《保护与传承视野下的鲁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01~111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
d.蔡宁等:《齐家制玦作坊居葬关系与社会结构再探》,《考古与文物》待刊。
[2]雷兴山、蔡宁:《周原遗址黄堆墓地分析》,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编:《古代文明》第12卷,第132~143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
[3]种建荣:《周原遗址姚家墓地结构分析》,《华夏考古》2018年第5期。
[4]a.陕西周原考古队:《扶风云塘西周骨器制造作坊遗址试掘简报》,《文物》1980年第4期;
b.陕西周原考古队:《扶风云塘西周墓》,《文物》1980年第4期。下文所引云塘1976年发掘资料,无特别标注者,皆引自上述两篇简报。
[5]马赛:《聚落与社会——商周时期周原遗址的考古学研究》,第56页,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9年。
[6]资料现存周原考古队,本文有关云塘2013年度调查资料,均来自此资料,不再另注。
[7]资料现存周原考古队,本文有关云塘2014年度发掘资料,均来自此资料,不再另注。
[8]马赛:《聚落与社会——商周时期周原遗址的考古学研究》,第56页。
[9]此观点为赵昊博士整理研究云塘制骨作坊2014年发掘资料时提出。
[10]不过,虽然上述埋藏现象为论证“居葬合一”提供了时间同时的绝佳证据,但这种证据毕竟可遇而不可求。因此,在论证是否居葬合一时,只需两类遗存长时段共时即可。
[11]蔡宁:《商系墓地形态探索》,第78~84页,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20年。
[12]a.陕西省考古研究院等编著:《周原遗址东部边缘——2012年度田野考古报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
b.雷兴山、蔡宁:《周原遗址黄堆墓地分析》,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编:《古代文明》第12卷,第132~143页。
[13]同[1]a。
[14]a.种建荣:《周原遗址齐家北墓葬分析》,《考古与文物》2007年第6期;
b.孙周勇:《西周手工业者“百工”身份的考古学观察——以周原遗址齐家制玦作坊墓葬资料为核心》,《华夏考古》2010年第3期。
[15]殷墟孝民屯考古队:《河南安阳市孝民屯商代墓葬2003~2004年发掘简报》,《考古》2007年第1期。
[16]张学海:《试论鲁城两周墓葬的类型、族属及其反映的问题》,中国考古学会编辑:《中国考古学会第四次年会论文集(1983)》,第81~97页,文物出版社,1985年。
[17]这类情况也见于殷墟工匠墓中,参见何毓灵:《试析殷墟一座玉匠墓》,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夏商周考古研究室编:《三代考古(七)》,第419~428页,科学出版社,2017年。
[18]a.雷兴山:《论周原齐家制玦作坊的族徽与社会结构》,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震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编:《古代文明》第10卷,第215~228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
b.郭士嘉等:《周原遗址西周“手工业园区”初探》,《南方文物》2021年第2期。

(作者:蔡宁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种建荣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雷兴山 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原文刊于《四川文物》2022年第2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