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咨询: 男朋友家买的婚房登记在准公公名下,还有贷款未还清,男方答应婚房加我的名字,我心里不安,万一男方反悔怎么办? 解答: 还清贷款才能更名;以领证为时间点,结婚前加女方名字是对女方的赠与,不加名,女方没份;结婚后房产过户给儿子即可,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 日常生活中,父母为子女结婚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形非常普遍。由于大多数父母出资时都不会明确表示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故一旦日后子女离婚,则往往会就该出资性质产生争议。在子女结婚前,父母出资虽是出于对子女结婚的美好预期,但也不排除存在结婚未成的情形,故结婚前的出资应理解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除非其已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至于结婚后,父母对子女购置房屋出资,如无明确约定,即使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可以理解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个人财产】的内容是: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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