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时发现,一基层法院在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后,才向司法局发出委托社会调查评估函,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程序为走过场。上前城地区检察院依法向该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得到该法院整改回复。 经查,张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5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6月1日,法院才向司法局发出委托社会调查评估函。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缓刑前,未依据刑法、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评估,而是对其宣告缓刑后,才向司法局发出委托社会调查评估函,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 社会调查评估是有关机关决定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前置程序,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的居住情况、家庭及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情况进行调查,形成评估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向委托机关进行反馈。社会调查是否全面深入、调查内容是否客观真实、评估意见是否准确,不仅关系到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更关系到所在社区的安全和能否针对罪犯背景、性格、能力特征和社会关系等制定矫正措施,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