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了两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轮胎案件的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中,临淄超群轮胎经营部,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轮胎,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没收其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2条轮胎,及其非法所得人民币240元。 刘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轮胎,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没收其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2条轮胎,及其非法所得人民币640元。 有的小伙伴可能会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个啥?是未经授权许可就贩卖其品牌的轮胎产品吗? 不是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在本案中,简单来说就是卖了假货! 那么卖假货会受到怎样的惩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小邦建议各位店主进货前务必对供货商进行考究,疫情之下大家都不容易,千万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进来历不明的轮胎产品! 砸了自己多年苦心经营的金字招牌不说,赚的还没赔的多! 最后还请店主们多多转发,多一个人看到可能就少一位店主遭受损失! 近期热门视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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