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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投标有效期可以延长吗?

 阳光男孩007007 2022-05-24 发布于山西

关键词

投标有效期;远程评标;疫情

案例回放

某市采购代理机构在新冠疫情暴发前夕,受采购人的委托,对项目交货时间较急的空调机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金额399万元。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90天。投标截止时间前(封控前),共有4家供应商送达投标文件并开了标。在项目评审前,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该市被迫实行封控措施,政府采购活动全部暂停,该采购项目的评审也被迫暂停。由于封控,该项目虽已经开标,但一直无法组织评标,该项目的投标有效期随着时间消逝,也快到期了。采购人代表急的不得了,多次打电话给代理机构经办人商量,其诉求:一是项目设备尽快到场,希望尽快定标;二是怕投标有效期到期,万一有2家以上单位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该项目存在采购失败的风险,这样交货期就更遥遥无期了。代理机构经办人意见是,该项目投标有效期为90天,到期日是6月29日,加上本市复工复产在即,应该可以在这个时间节点前评审结束并发出中标通知书。经办人还指出,我们最近会申请采用远程评标的新模式,加快采购的速度,建议采购人代表放心。

问题引出

对于以上案例,引出一个平时不被大家关注,但疫情期间非常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投标有效期可以延长吗?

专家点评

什么是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所谓的投标有效期,顾名思义,是指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进一步讲,投标有效期就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投标截止时间后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和招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无权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中各自的权益而约定的期限,是可变期限,而非法定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止是指某活动在进行的中途由于某种原因停止,有可能条件成熟后再继续下去,也有可能不继续下去。作为保持投标文件有效性的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会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逝去,无法中止,直至耗尽。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响应,是国际国内招投标实践的常见做法,能够有效约束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投标人而言,依据投标有效期可预测一定期限内的市场风险,确保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对招标人而言,能够合理计划和安排各项招标工作,及时和有序地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工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对投标有效期作出了规定。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明,如果招标文件不列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对于投标人将不具有约束期限,投标人可以随时更改包括报价在内的投标文件的内容,这将使招标活动尤其是评标行为失去意义。该期限必须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人也必须作出实则性响应。

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有效期这个词或许耳熟能详,但在采购领域或许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采购机构、采购人未经过全面考量就随意确定一个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应当合理,既不能过长也不能过短。87号令虽然对投标有效期的设定作出了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天数。因此,在采购实践中投标有效期到底怎么确定,要根据具体的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的实际以及地域认真分析,全面权衡,最终确定。投标有效期应保障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全过程时效要求,通用的期限一般为90~120天。一般讲,投标人在报价时,应预先考虑投标有效期内的物价波动等风险因素。投标有效期过长,潜在风险就越大,投标人就会把加大的风险转移到投标报价上,导致投标报价上浮,反之亦然。投标有效期过短,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最终签订合同等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可能不能按时完成,招标人就不得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此时主动权就会落在投标人手中,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延长。

投标有效期是可以延长的。有的时候,因为种种的原因或特殊情况(疫情、质疑和投诉等),会出现评审或定标延期,导致超过投标有效期的情况。那么,招标人此时该如何办呢? 招标人必须做的动作就是在有效期到期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由于有些招标人并不重视投标有效期存在的意义,当投标有效期临近,没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甚至超过后依然在走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程序,一旦产生纠纷,会给招标投标任何一方产生不利的后果。因为超过投标有效期的中标是无效中标,中标无效又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招标人要高度负责,确保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性,避免因此带来的法律风险。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没明确规定如何延长投标有效期,一般可参照工程建设或招投标的相关法规,诸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 12号令)等都作出了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规定。一般来讲,采购项目的评标和定标活动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完成,如果不能,招标人应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是否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权在投标人而非招标人,投标人可以同意延期,也可以不同意延期。当期限将至时,投标人可以结合市场行情综合分析自己当初的报价、技术方案等是否仍然可行,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参与竞争。此时,若同意则应该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原投标文件继续有效;若不同意则可退出竞争,退回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应推广远程评标新模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对于政府采购活动而言,采购人、供应商、评委代理机构等等都会因疫情的防控而被分割为“孤岛”,因此有必要不断探索远程评标、“不见面”评审等评审新模式,为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拓展空间。特殊时期,建议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依托远程异地分散评标等新模式,实现远程视频音频监控系统同步传输,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切断传播渠道,做到“防疫采购”两不误,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按期推进、尽早实施落地。

对于本案例来说,由于参与项目投标的只有4家,存在采购失败的风险,采购人代表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如果封控时间太久,超过3个月,肯定要延期投标有效期,但有一个风险,因投标供应商不多,万一有2家供应商不同意延期,或尽管只有一家不同意延期但评审时又有一家供应商符合性检查不通过,有效标就会不足3家,导致采购失败。如果可以推行远程评标、居家评标,尽早评审定标,那么就不存在投标有效期延期的问题,采购失败的风险相对少很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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