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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万元茅台,瓶破滴酒未剩,快递公司该赔吗?法院这样判

 timtxu 2022-05-25 发布于上海

桂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从北京邮寄单价过万的茅台酒3瓶到长沙,20天后收件人收货时发现,其中一瓶茅台酒瓶颈处断裂,酒已漏光。桂先生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损失12999元。法院认定,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不成立,限额赔偿条款亦无效,在履约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桂先生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案件情况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桂先生6500元。

2021年6月2日,桂先生通过“某某快递”微信小程序下单预约取件,委托快递公司将3瓶53度1680典藏茅台酒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当天快递员上门取件,桂先生支付费用100元,当中包括基础费用99元、保价服务费1元,保价服务费对应的保价金额为300元。

6月4日货物到达长沙当地营业部,此前茅台酒到达长沙市总转运场时已发生破损,快递公司自行更换了破损包装,但一直未告知。直到6月21日,桂先生主动联系快递公司才得知货物发生了破损。6月23日收件人签收时发现,货物外包装完好,但有洇湿痕迹,拆开后其中一瓶茅台酒瓶颈断裂,瓶内酒已漏光。

快递公司表示,因保价费用1元对应托运货物的声明价值为300元,故快递公司仅在保价300元范围内按照破损比例赔偿损失。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3倍运费。

但桂先生表示,他预约取件时并未主动选择保价,不知晓快递员确定的100元费用中包含保价费1元。快递员取件时也没有提示说明保价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负有告知保价规则的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法院难以认定快递公司尽到了主动说明义务,因此依法认定保价条款不成立,快递公司无权主张适用保价条款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表示,酒品类一般采用易碎容器承载,快递公司在运送桂先生寄运的易碎物品时,未采取适当的运送方式导致货物发生破损,并在货物发生破损后超过半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合理措施有效防止损失扩大,致使桂先生运送的一瓶茅台酒全部漏光。快递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桂先生就快递公司的重大过失行为进行索赔的重要权利,故限额赔偿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无权主张按照运费3倍进行赔偿。

由于桂先生交寄贵重货物并未事先声明,致使快递公司对此无法形成充分认识,桂先生对最终损失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少相应损失赔偿额。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货物毁损情况、破损茅台酒购入价格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高世华提醒:

1.寄送贵重物品建议选择保价。

我国《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递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法律,是处理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重要规范依据。从《条例》规定来看,保价规则是处理快件毁损、短少的优先适用规则,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不但应主动声明,而且在必要时有义务在快递企业要求下进行保价。未选择保价的快件发生货损时,寄件人很有可能面临无法全额获赔的窘境。

2.快递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寄送货物损失的,限额赔偿条款不应适用。

在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格式条款既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缔约方式,也带来了侵害另一方权益的隐患。因此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了特别规定,对其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应认定为无效。

快递业中的限额赔偿条款一般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评价。但一般而言,如果快递企业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损,可以认为其限额赔偿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形,不予适用。

因此快递企业还是应审慎履行合同义务,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妥当运送快件,切不可将限额赔偿条款当作“免赔金牌”和“尚方宝剑”,给寄件人带来货物损失,也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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