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欢迎转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题内容:建筑业,跨地区经营。我是总包方,总包10亿,分包3亿,整个项目做完预估我的销项税=8700万,进项税9000万,留抵增值税300万。预估利润总额=0,因此应交企业所得税=0. 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10-3)亿/1.09*0.02=1300万。 劳务发生地预缴企业所得税=(10-3)亿/1.09*0.002=130万。 机构所在地:进项>销项,符合符合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八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可以按规定比例申请退增值税300万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退税。 但是针对劳务发生地预缴的1300万增值税,没有途径退税。 由此是否可以得出,针对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或者负数的情况,企业本身不应该交增值税了,但是日常还是在劳务发生地大量的预缴税款并且最后无法退税,预缴税款挂在账上无用武之地,给企业造成负担,是非常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以及税负压力。预缴税款制度是否违背了初衷?税务政策上是否考虑在划分财政税收收入的问题上,国家财政自己去分摊税收收入,而不是让企业自己在劳务发生地以预缴的方式分摊。 答复时间:2020-12-04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度川君注】 对于异地施工预缴税款,目前现有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号公告: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由现有规定看,如果本案中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想不预缴税款必须两个条件:一是差额较大,二是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何其难呀!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注: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联系邮箱:zirongzhang@ningmengyun.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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