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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创设了新的债务承担类型

 余文唐 2022-05-27 发布于福建

《民法典》第551-554条是关于债务承担的规定,创设了新的债务承担类型,同时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

1、创设了并存的债务承担。

《合同法》第84条规定的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免于债务。而《民法典》第552条创设了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对承担人取得债权,承担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两种方式:

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二是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并存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债务承担同意规则的明确化。

因债务承担涉及对债权人债权的处分,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同意的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沉默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民法典》第55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若债权人未作表示,在规范上拟制为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因为对债权人没有什么不利益,根据《民法典》第552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视为同意债务承担。

3、《民法典》第553条明确了对“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抵销权的限制”。债权并不因债务承担而失其同一性,因此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抗辩,新债务人可以主张。但是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该债权,否则无异于新债务人可以处分原债务人的债权,导致侵犯原债务人的自治领域。

具体的法律条文:

《民法典》合同编第551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合同编第552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民法典》合同编第553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第85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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