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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债务转移规则40问(上篇)

 sxlljyp 2023-07-05 发布于山西

⊙ 本文长约8300字,阅读需21分钟

债务转移是债务承担的一种情形。依据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除债务责任,债务承担可以区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通常被称为“债务转移”,并存的债务承担被称为“债务加入”。根据以上分类,《民法典》分别在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债务转移规则,在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债务加入规则。本文围绕《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设问的方式对债务转移规则的适用要点作了系统阐述,以飨读者。全文近1.6万字,本公号分两期推送,本期推送上篇。
1.什么是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哪几种?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务的同一性的情况下,替换或者增加债务人,即由第三人承受该债务或者加入债的关系而成为债务人。该第三人称为债务承担人。
依据债务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除债务责任,可以把债务承担区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换言之,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两种情形。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即债务转移),后者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务加入)。结合以上分类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了第三人和债务人缔结的免责的债务承担;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并存的债务承担。
2.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有何区别?
所谓履行承担,又称为“对内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依据该合同,承担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其债务的义务。履行承担并不影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债务人仍然对债权人负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并未取得对承担人的请求权。只不过,债务人可以依据履行承担合同,要求承担人向债务人的债权人履行。对于债权人来说,承担人的履行只不过是一种第三人清偿,两者之间并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3.什么是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又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务的内容,债务人将其所负担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在其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而原债务人就转移部分债务脱离债务关系。债务转移有以下特征:(1)债务的内容保持不变。在债务转移的前后,债务的内容始终保持不变。(2)债务的承担主体发生变更。债务转移后,债务人会发生改变,由第三人全部或部分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负担债务。(3)债保持同一性。在债务转移的前后,债权债务始终保持同一性,因此,债务转移过程并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也是债务转移不同于消灭旧债产生新债的债的更新的一个主要方面。(4)转移的对象是债务而不是债权。如果包括债权,则构成债权债务概括移转,而不是单纯的债务转移。
4.债务转移分为哪几种情形?
债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形:(1)债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唯一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所有债务履行义务。(2)债务的部分转移。即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负按份债务,共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5.债务转移与债务变更有何区别?
广义的债的变更,是指债务关系同一性保持不变而其部分要素发生的变化。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主体和客体的变更。司法实务中,需要区分债务转移与狭义的债务变更。前者是指在不改变债务内容的前提下,改变债务的承担主体;后者是指在不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债务的内容。两者共同构成广义的债的变更。
6.债务转移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债务转移按照发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债务转移和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债务转移。
(1)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债务转移。这是最为典型和常见的债务转移实现方式,尤其是基于合同行为的债务转移。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债务转移合同来达到债务转移的目的。由于债务转移合同的订立涉及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新债务人)等三方当事人,故其成立方式可分为三种:一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二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立债务转移合同,三是由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订立债务转移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就该条款文义而言,其明文规定的内容当属上述第一种方式,即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转移合同并经债权人同意的方式,这也是债务转移的常态。《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并不排斥债务转移的其他实现方式。
(2)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债务转移。主要包括在法定继承中即被继承人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法定继承人承受,以及因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而发生的债务转移等。
7.债务转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产生效力?
债务转移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效力:
(1)债务有效存在。当事人转移的债务只能是有效存在的债务。存在有效的债务是债务转移合同具有标的物的表现,在债务转移合同订立时,如果作为标的物的债务因违反强行性规定而无效,则债务转移合同无效;如果债务根本就不存在,按照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与合意之说,则债务转移合同不成立。
(2)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这种转移性基于法律规定、债务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依据法律规定、债务性质或合同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不得转移。比如因扶养请求权而发生的债务,不得转移。
(3)存在有效的债务转移合同。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一般规定。无论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债务转移,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这就要求第三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债务转移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不得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债务转移等。
(4)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上述手续。当事人之间约定须履行特定形式的,如公证,也需依法办理才能生效。
(5)经债权人同意。为使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的影响,应以债权人的同意作为债务转移合同对于债权人的生效要件。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未征得债权人同意,则此时可以认为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而非债务转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8.将来发生的债务能否转移?
对于将来发生的债务能否转移,学理上存在争议。目前的理论反对将未来的债务进行转移,因为债务还没有存在,不能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崔建远著《合同法(第四版)》则认为,将来发生的债务是可以进行转移的。在债务转移中,首先要求的是必须存在债务。已经有效成立的债务自然可以转移;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进行转移,而且这种转移与对已有债务的转移效力相同,只是债务实际产生时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例如,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债务,自合同债务有效发生时,债务转移协议才能生效。
9.产生债务的合同存在可撤销或解除事由的,相关债务能否转移?
所谓产生债务的合同,就是被转移的债务得以产生的合同,系为债务转移合同提供标的物的合同。产生债务的合同虽然存在可撤销或解除的事由,但在被撤销或被解除之前,仍可就该债务成立有效的债务转移合同。但是,在债务转移合同生效后,如果产生债务的合同被撤销或被解除,则债务根本就不存在,债务转移合同便失去了标的物,按照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与合意之说,债务转移合同应认定为不成立。
10.诉讼中的债务能否转移?
诉讼中的债务与其他普通债务无异,故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原债务人所作出的判决,对债务承担人有效。
11.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能否转移?
自然债务具有特殊性。自然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时效期间完成,不再受法律的强制保护,债务人可以不必对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违约。但是,一般来说,不受强制执行力保护的自然债务可以进行转移,债务承担人自愿履行债务的,这种履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债务承担人不得以债务转移时不知该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因此,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也可以转移。债务人与第三人就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达成债务转移合同,且经债权人同意的,该债务转移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12.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签订债务转移合同,是否意味着债务人和第三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这意味着,债务转移并非当然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因此,比较合适的观点应当是,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对债务人和第三人产生不利,故需要债务人和第三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且这对债权人并未增加新的不利,故单纯的债务转移合同并不当然构成债务人和第三人同意履行债务而丧失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另外,在债权人同意后,债务转移并非成立新的债务,债务仍然具有同一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前半句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据此,第三人(新债务人)仍然能够对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
13.哪些债务原则上不得转移?相应的债务转移合同是否有效?
为保障债务转移合同有效,法律要求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但其对于债务转移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差异:
(1)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如果法律就某种债务作出禁止移转规定的,该债务不得移转。债务转移合同以此类债务作为标的物,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务转移合同无效,不发生债务转移的结果。例如,《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性质上只能由债务人本人而不能由他人履行的债务。比如著名画家绘制肖像的债务、著名歌星出场表演的债务、基于对某人的特别信任而成立的委托债务等。此类债务一般是以特定债务人的特殊技能或特别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故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通常不得转移,否则会使债权人的预期目的落空。
(3)当事人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在当事人作出了禁止债务转移的特别约定场合,不得进行债务转移。即使是在金钱债务或者以给付不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务场合,如果有禁止债务转移的特别约定,也不认为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如果债务人违反上述约定.将该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坚持原约定,则会影响到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因债务转移本身即需要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同意了债务的转移,则不论是上述何种不得转移的债务,均应视为具有可转移性,并产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
14.考察某一债务是否具有可转移性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法律规定债务转移制度的目的在于尊重当事人对于自身债权债务的安排。由于债务转移的效力仅发生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债务承担人)之间,因此,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债务转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则没有必要对债务的可转移性加以严格限制。无论是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还是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如果限制转移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则均可通过债权人同意使之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本身就使得这些债务具有了可转移性。可见,考察某一债务是否具有可转移性的核心标准就在于债权人是否同意转移。
15.判断是否为债务转移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不论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还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或者是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除应具备主体、标的条款外,还必须存在由第三人负担债务并且债务人从债务关系中脱离出来的明确意思表示。如果欠缺此种明确意思表示,则即使经过债权人同意,也不能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
16.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合同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对于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对于债权人而言,是对其债权的处分(或者是与处分相类似的干涉),因债务人并无处分权,且未得到债权人同意,所以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在债权人同意以前,债务转移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同意会产生补正无权处分的效力,使得债务转移合同溯及既往地生效。(朱广新、谢鸿飞主编:《民法典评注:合同编·通则2》;李永军主编:《中国民法学·第三卷·债权编》;崔建远著:《合同法(第四版)》;韩世远著:《合同法学(第二版)》;梁慧星著:《合同通则讲义》)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转移行为无效。(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合同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债务转移合同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方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乃出于保护债权人的考虑,故在债务转移合同未经债权人同意时,仅需要其不对债权人生效即足以起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并无必要将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完全否定。此时,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加以确定: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意思,例如约定于债权人拒绝时转化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等,则依其意思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债务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外,可以将该合同转换为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合同,即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替代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保留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债务人仍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但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通则》;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九版)
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符合现行立法。《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与原《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相比,增加了第二款关于催告期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尽快结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效力的不确定状态,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有效缩短债务承担效力待定的期间。可见,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在未经债权人同意前,其效力应为待定状态。上述第三种观点已经超出了债务承担范畴,已不是单纯的债务转移效力问题。
17.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还是债务转移合同对债权人的生效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该条并未明确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还是债务转移合同对债权人的生效要件。对此有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同意只是债务转移合同对债权人的生效要件,即使债权人拒绝承认该合同,该合同对债权人虽然对抗不了,但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则已经发生效力,债务已经转移给承担人,债务人在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承担人主张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债务转移合同对债权人的生效要件。理由是:其一,在债权人拒绝同意债务转移的情况下,仍然承认债务转移合同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有效,意味着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债务人不再负有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而是承担人负有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但承担人承担的该项债务却因债权人不予认可而对债权人不生效力,承担人若硬要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又拒绝受领,则承担人的所谓债务没有任何积极的价值,债务人对债权人仍然负有债务。这在客观上否定了债务已经转移的效果。其二,债务和债权系对立的统一体,两者共存共亡,缺少任何一个,另一个不会存在,或者说没有价值。在债权人起初拒绝同意债务转移,事后又对承担人的履行拒绝受领的情况下,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实际上并无对应的债权,从实质的意义上讲,承担人无债务可负。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18.债权人事先同意债务转移的,债务转移时是否仍需通知债权人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债权人对于债务转移的同意是需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的同意不仅可以在收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承担人)的通知时表示追认,也可以事先做出授权。因此,债权人同意也可以事先作出。但是,债权人事先同意仅等同于要约,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转移仍需要通知债权人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转移通知,等同于对债权人的要约作出的承诺。至此通知后,债务转移方可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19.债权人对债务转移表示同意的合法方式有哪些?单纯的沉默是否可以视为债权人同意?
作为意思表示,债权人对于债务转移的同意,须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方式作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债权人的同意原则上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从该条款规定来看,在债务转移的情形下,债权人的同意应当通过明示或者通过行为等积极的方式作出,比如债权人向新债务人为催告、诉讼,通知新债务人对债权进行移转,在新债务人破产时申报破产财产,受领新债务人的给付或者对新债务人其他有关债务的行为表示同意等。如果债权人未作出任何表示,则视为不同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如果债权人对债务转移请求同意未作出任何表示,即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其他事实推知其意思的,属于沉默,不构成对债务转移的同意。单纯的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被视为债权人同意。
20.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承担人)能否规定债权人就是否同意债务转移作出答复的期限?
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转移合同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为避免债务转移的效力久悬不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可以在请求债权人同意时规定债权人就是否同意作出答复的合理期限。债权人逾期不为答复的,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即应视为不同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债权人虽未明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但其主动向承担债务的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的,应视为同意。
本文参考文献: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合同卷(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②朱广新、谢鸿飞主编:《民法典评注:合同编·通则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典研究丛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③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评注·合同编(一)》,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④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合同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⑤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⑥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通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⑦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九版)(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⑧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⑨李永军主编:《中国民法学·第三卷·债权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

⑩崔建远著:《合同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李永军主编:《民法典合同编法律适用与案例指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

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著:《民法学(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崔建远、陈进著:《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韩世远著:《合同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

王利明著:《合同法通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李永军著:《合同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王利明著:《合同法(第二版)》(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

梁慧星著:《合同通则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杨立新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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