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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下的个人合伙

 激扬文字 2022-05-28 发布于四川

YIGONGLI

【Date:2022.01.10】

一、什么是个人合伙

合伙具有自愿组合、灵活简单等特点,是很多初涉创业者的首选。电影《中国合伙人》讲述了三个好朋友成冬青、王阳、孟晓俊合伙创业的故事,三位合伙人因为争议在王阳的婚礼上大打出手,王阳感慨:“千万别和最好的朋友合伙。”当年这句台词广为流传,戳中很多创业合伙人的心。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一句话概括个人合伙:兄弟伙,一起干大事;做大做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二、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个人合伙由《民法典》调整;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调整;

2、个人合伙成员必须为自然人;合伙企业的合伙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人合伙可以订立口头的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必须书面的合伙协议;

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5、个人合伙中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归合伙企业所有。

三、《民法典》时代下的个人合伙经营风险提示

1、以情义代协议

合伙人在合作前通常相互比较信任,加之人情社会,很多合伙人觉得“白纸黑字”会让关系生分,从而不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认为口头约定、和气生财便可;就算签订书面协议也就草草一两张纸,约定内容不规范、不全面、不明确,仅是走个过场。但是,如此基于相互“信任”的合伙极易产生纠纷和矛盾。一旦对簿公堂,便如同分家一般,既伤感情,又伤钱包,若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还可能致使法官难以确认合伙关系并导致利益严重受损。

2、合伙经营过程中的财产,容易被人“做空”,从而导致损失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出资,合伙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组成。个人合伙投资到合伙事务中的财产统筹计入合伙财产,个人在合伙经营期间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亦不得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下将自身的合伙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而实际经营中,经常碰到通过其他虚假交易或者虚高价格的交易来“做空”合伙财产。

建议合伙人应该在合伙协议书中把账目问题进行约定,定期进行清算,算清楚成本、收入、利润等。

3、合伙经营过程中应当约定盈亏并及时对账

很多合伙约定了利润的分配规则,却未约定亏损的承担规则,根据相对应的原则,如果出现亏损,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利润分配的比例来承担损失。利润分配的分歧,主要是个别合伙人财务账册不公开导致的,其实各合伙人应当约定定期查阅财务报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4、个人合伙的清算中需要提供相关债务凭证及财务资料

个人合伙的清算只能自行进行清算,不像有限责任公司可由法院主持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很多时候有剩余合伙资产却因为合伙人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无法进行最后的自我清算。个人合伙清算一定是建立在完整的财务账册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财务账册或者财务资料,个人合伙清算难以实现,则个人合伙投资的财产在最后清算中可能无法得到最有效地保障。建议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保存好相应财务资料,以便于后续清算。

5、合伙事务的执行中应当明确非执行合伙人的监督权

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约定一人或多人执行,也可根据不同事务进行分配。合伙人也可共同委托一个或数个人专职执行合伙事务。合伙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具有合法的监督权以及异议权,及时对一些具有风险的经营行为、交易行为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个人合伙中建议明确约定合伙期限及退出机制

在经营过程中,常常因合伙人之间的意见不统一等,导致经营不善或无法经营的状况。

因此,建议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期限、退出机制等事项,便于在无法解决合伙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时及时退出合伙。

总结

综上所述,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故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合伙的构建,事务执行过程中都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切忌疏忽大意,因此建议准备合伙人们合伙前必须完成合伙协议的签订,商议合伙事务的执行并进行分配,且合伙过程中财务支出必须及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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