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申文波律师 很多人对庭前辅导保持谨慎态度,甚至将辅导与教唆当事人虚假陈述划等号。 刑事辩护逼仄的环境,使人自觉或不自觉的避讳谈“辅导”二字,刑法306条的砍刀随时落下的隐忧,致使一些人甚至不愿意办刑事案件。 庭前辅导不是什么见不得光的工作,主要的内容包含告知程序、提醒权利、明确辩点、把控细节四个方面。 告知程序。克服恐惧的有效方法就是直面恐惧,心理学家研究表明,把听众想像成不穿衣服的群体,可以有效克服恐惧。同样,熟悉庭审流程有助于当事人克服恐惧、紧张的心理,没有哪一个当事人在庭审时不紧张的。 具体告知内容可以以三个规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范本,特别是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提醒权利。对于不同的案件,应当予以区别对待。认罪认罚案件,如果前期协商的刑期各方都比较满意,则把重点放在提醒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态度上。认罪认罚的态度要诚恳,具体怎么诚恳、诚恳到什么程度各位自行发挥。 比如有位网上咨询的陌生人,我让他提前手写四五页的悔罪书给检察官,后来案件不起诉。有没有起到作用不知道,但检察官说不起诉的很大原因是悔罪态度明显,当然案件本身直接决定了案件可能的走向。 对于做无罪辩护的案件,要提醒当事人态度坚定,该喊冤的要喊冤,骑墙辩护胜算极低约等于死路一条、。 扭扭捏捏、吞吞吐吐、摇摆不定、态度暧昧会加深审判人员的有罪认识,削弱有司判无罪的信心。自己都不自信,都不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法官会怎么想? 有理有节、实事求是的应对讯问、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才能赢得信任、尊重乃至辩护观点最终被采纳。 有些当事人在公诉人、法官的严厉训斥下自乱阵脚、不敢说话,且不说这样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至少“程序权利”的体验感不佳。 对于人身攻击的言语、剥夺诉讼权利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控告。如果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又如何去行使呢,如何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呢? 所以,不仅要告知权利,还要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明确辩点。庭审的所有辩护活动无论是申请回避、发问、质证还是辩论,都是围绕着核心辩点展开的。 庭前辅导的重点就是向当事人告知、释明以及明确案件的核心辩点、方案,以及庭审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和应对措施。火车还要车头带,开庭活动要紧贴核心辩点。 当事人在法庭的发言大部分都重复啰嗦且说不到重点,更有甚者与律师的观点相互冲突,出现当事人和律师庭审观点较劲的情况,这些都是应该极力避免的。 辩护方案要具有灵活性,有备用方案,以及启动备用方案时要有提示词,让当事人知道你根据庭审情况替换了或部分变更了辩护方案。 把控细节。这需要律师和当事人共同注意,去年听说有个庭审比较有意思,当事人自己把手铐打开了。 这个案件幸亏不是盗窃罪案,幸亏不是无罪辩护的盗窃罪案,幸亏不是无罪辩护的入室盗窃罪案。 还有一个盗窃案件,我们庭前辅导的时候特地提醒了诱导性讯问的问题,庭审时公诉人问的问题预设答案,问了五六个问题见当事人不中招只得作罢,我们看当事人不上钩也没有举手反对公诉人讯问方式。 最后这个案件的庭审效果非常好,当事人做好庭后被收押准备,最后也没有被收押。 有些案件会安排当庭对质的程序,当事人要抓住一些细节问题及时进行反驳,从而不被别人带进沟里。细节最具有说服力,但也不是说要纠结一些与案件定罪量刑无关的细节,所以明确庭审的核心辩点非常重要。 上面四个方面都是环环相扣的,不同的案件和庭审程序,侧重也不一样。庭前辅导绝对不是教当事人怎么说话,而是让当事人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把有利于自己的情节全面展现出来。 我知道你 在看 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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