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王磊与王海涛等股权质权纠纷案》【(2018)京0102民初10955号】 争议焦点 股东对外出质股权时是否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裁判意见 就此,本院的意见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质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条款并未规定股东对外出质股权时应当经过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物权法。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中,不再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因此,本案中孙磊与王海涛的质押行为的效力认定应当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故王磊关于《股权质押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 我们的宗旨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权威案例 精炼裁判规则,服务司法实践 专注民商事诉讼及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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