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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之五十九

 厚德载福F 2022-05-30 发布于吉林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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