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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是否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邓见生 2022-05-30 发布于湖南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是否可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案情简介

某行政机关对某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3000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行政裁定书,对该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法院办理

案件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和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却能正常营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法律规定,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经营者有银行存款,依法对经营者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在经营者未履行义务情况下,法院依法予以扣划该存款,并将罚款上缴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法 官 说法

范县人民法院张庄人民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杨俊战

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市场主体中数量多,多数经营者集中在服务行业,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经营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缴纳罚款义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裁定执行经营者的财产,从而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结语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范县法院微信公众号

供稿:执行局

原标题:《【法官说法】被执行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是否可以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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