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专稿】入户安检结果采用电子签名确认,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天然气与法律 2022-05-31 发布于上海

5

31

本文约1800字,阅读约需4分钟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

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和5.1万+业内同行一起关注。

作者:宋炜

作者其他文章精选:【新春放送·专栏集锦】宋炜专栏


几年前,鉴于纸质安检单据不易保存、调取麻烦,城燃公司甲通过信息化升级,采取平板电脑记录、用户电子签名、信息同步上传的方式存储安检信息数据。

然而,近期甲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在和当地安全管理部门的交流中被提示,安检记录采取电子签名的方式不能作为有效方式,确认安检信息。这一说法惊出甲公司一身冷汗,如果真是如此,那此前的几十万安检记录岂不是都成了无用之物。

电子签名无效论是否成立呢,下文咱们就掰扯掰扯。

  • 电子签名的法定效力

2004年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该法自20054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电子签名法》具备很高的法律位阶,因此也具备普遍适用性。

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该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对应于《电子签名法》上述两条规定,首先,记载于平板电脑中的安检数据以及用户的电子签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其次,安检临近结束时,安检工作人员邀请用户采取电子签名予以确认,用户接受邀请完成确认,这一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最后,据笔者所知,目前法律、法规尚无针对燃气安检领域采取电子签名效力的否定性特别规定。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不得仅因为燃气入户安检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 电子签名的可靠性界定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前述第13条规定用词稍显晦涩,并且其重点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中电子签名经常性、反复适用之情况。笔者尝试翻译一下,实际上就是电子签名最好不易被盗用、冒用(仿用)。再归结一下,就是需要有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对应于入户安检中的电子签名,其可靠性当然源自于其真实性。用户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确定应该有事后和事前两种方式。比如发生燃气事故,调取用户两年内确认入户安检数据的电子签名作为调查依据时,若用户认可电子签名为本人签署,其真实性自不用说。倘若用户否认,必要时可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真实性的认定。这就是事后确定。但这一方式的缺陷是效率低、周期长并且存在小概率的不确定性。

那么要规避这些缺陷,我们就需要事前采取一些措施,这就引出了下面笔者的建议。

  • 有关证据链的建议

甲公司之前在安检结束时会在燃气表附近粘贴一个长条形安检小标识,上边有安检地址、完成安检时间以及安检员签字。平板电脑会将燃气表及标识一并拍照并保存,以影像资料形式作为本次安检资料的组成部分。

这一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它可充分发挥平板电脑的功能,拍照、存储、上传,易于操作、成本低廉。关键是影像资料和电子签名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大大提升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从而满足法律要求的可靠性。

这里根据笔者以往的诉讼经历,再提两点建议。

首先,在长条形安检小标识上增加用户的签字,试想用户如愿意在平板电脑上签字,其应该也不会拒绝同步在小标识上签字。如此可以通过两处签字的一致性,保证其真实性。

其次,照片内包括燃气表在内的燃气设施上需要有可识别性信息,比如可显示燃气表上的唯一编码等,如没有此类信息,可将购气卡纳入照片视图,将卡号作为可识别信息,如此可证明确定的安检地点。

  • 结语

安检工作总会让燃气公司处于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两难抉择中,两者都是影响安检效果的决定性因素,但也彼此存在矛盾,因此我们不得不在两者间不断进行取舍,以取得一个不太稳定的平衡。

今日编辑:夏诗岱

坚持发文不易,看完右下角在看鼓励

------------------------------------------

*更多公众号精华文章,请直接点击:

公号重点文章分类检索

*阳光所天然气团队与法律培训介绍: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