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法采矿罪辩护要点之二:矿与非矿编者按 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是矿产资源,但在采矿作业中,并非所有采出的岩石都是矿产资源,符合矿产资源标准的称之为“矿石”,不符合矿产资源标准的称之为“废石”。所以在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界定开采的对象属于“矿石”还是“废石”,是区分非法采矿罪与非罪以及据以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应从矿产资源概念内涵和外延出发,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行政主管机关意见等,对具体案件中开采作业对象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做出准确认定。 一、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界定“矿产资源”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在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界定开采对象是否属于“矿产资源”,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二、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涉及“矿产资源”界定的典型案例分析 在非法采矿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矿产工业指标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所开采的岩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进行界定,最终实现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辩护目的。 三、非法采矿案件中正确界定“矿产资源”的建议 一方面,要尊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非法采矿罪属于行政犯,行政犯以违反行政法的前置性规定为前提,行政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要依赖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行政法依据的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界定开采对象是否属于“矿产资源”时,司法机关应以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为依据,同时尊重行政机关在其专业领域的执法判断。根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判断涉案物质不属于矿产资源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未将开采对象纳入开采许可管理范围,未将开采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的,司法机关不应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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