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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的确认计量比较案例

 雨送黄昏xzj 2022-06-02 发布于四川

     一、基本政策对比
(一)增值税文件:增值税收入(纳税义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准则:依据《建造合同》或《收入》准则,按照完工进度/履约进度确认工程施工收入。
二、案例对比分析
【案例1】某建筑公司8月签订一个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亿,工期为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合同约定付款:按月末确认进度款的80%付款,12月底完工进度收入与业主确认工程款一致,为4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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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主要是增值税采用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按合同约定的80%确认增值税收入3200万元,而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为4000万元。
【案例2】某建筑公司8月签订一个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亿,工期为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付款约定:待建筑物结构封顶后支付总造价的80%款项,12月底完工进度收入与业主确认工程款一致,为4000万元。结构封顶预计在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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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均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000万元,但由于约定付款时间在2020年6月,届时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3】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亿,工期为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直到12月底由于甲方原因一直未实际施工,但施工方临建设施已部分搭建、人员已部分进场。经双方协定支付预付款1000万元,并开具了建筑服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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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施工方收到了预收款并提前开具了发票,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增值税收入1000万元,但没有完工进度,不确认会计和所得税收入。
【案例4】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亿,工期为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完工进度收入与业主确认工程款一致,为4000万元。但由于甲方出现财务困难,乙方预计不能收回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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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确认收入;但应确认所得税收入,待实际发生损失时,再确认资产损失。
【案例5】建筑企业8月签订一个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1亿,工期为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付款约定:按月末确认进度的80%付款,12月底完工进度收入与业主确认工程款一致,为4000万元。但对方要求开票金额为6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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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有关规定,由于先开票需要按照开票金额6000万元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准则收入按照完工进度确认。
(本文参考了江洲网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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