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不合规发票的涉税风险及应对

 峰言疯语 2022-06-03 发布于安徽

不符合规定发票的涉税风险: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抵扣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款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符合规定发票的涉税风险应对

1、发票开具与交易合同相匹配

(1)发票上的“摘要栏”或供应商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劳务清单”型号与交易采购合同、发货明细单、货物验货确认单上载明的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品名、规格必须保持一致。

(2)发票上“税率栏”上填写的税率必须与业务交易合同依据税法的规定所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保持一致。

(3)发票上填写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与货款结算单、工程结算单的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保持一致。

(4)发票开具的时间必须与交易合同中约定或确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保持一致。

(5)建筑领域中的发票上填写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品名与工程造价清单、工地项目部的材料设备验收清单、供应商的发货明细单、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上载明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品名必须保持一致。

2、发票必须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