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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野书柜|《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姚建龙 著(2009年)

 翰墨书海 2022-06-03 发布于美国

《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姚建龙 著,法律出版社出版,2009年

《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作者简介


       姚建龙(1977年—)。法学博士,教授。曾于2007年–2011年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任博士后研究人员。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兼《政治与法律》主编。全国青联委员、上海市青联常委。曾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暨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秘书长。曾承担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转型中国的青少年犯罪及其治理》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适当成年人介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研究移植与本土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少年法院的学理论证与方案设计》、上海市教委社科项目《校园暴力控制研究》等多项国家、省部级课题。已出版《社会变迁中的刑法问题》、《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等;合著、主编、副主编《女性性犯罪与性受害》、《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述评》、《中国少年司法研究述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研究》、《检察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维权》等十余部。

《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内容简介


       《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我国日益重视少年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美国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历史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整理美国少年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也能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国内对美国少年司法的译介可以追诉到民国时期,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即有一些学者对美国少年司法表示了极大的兴趣。

《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序


       少年司法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育状况被公认为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历史渊源来看,少年司法发端于美国,百余年来美国少年司法对于其他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与走势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日益重视少年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对美国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历史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整理美国少年司法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也能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国内对美国少年司法的译介可以追诉到民国时期,早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即有一些学者对美国少年司法表示了极大的兴趣。例如杨兆龙于1935年所作“美国最近改革法院组织运动之略述”(载《现代司法》第1卷第1期)即有专门介绍美国少年法院改革的内容。学界对美国少年司法的重新关注,始于“文革”之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有学者翻译和介绍美国少年司法,尽管这些译介对于国内理论与实务部门了解美国少年司法发挥了有益的借鉴参考作用,但遗憾的是,始终没有学者对美国少年司法进行系统地研究,以致在对美国少年司法予以借鉴之时断章取义的现象严重。据我所知,本书是国内首部系统考证美国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的著作,其出版有助于国内少年司法理论界与实务部门放宽视野,完整地了解美国少年司法的起源与变迁。

       在对美国少年司法百余年历史的分析中,本书提炼出“福利、惩罚与少年控制”的主线,综合运用法律史学、童年社会学、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多学科知识,将美国少年司法的发育史放在社会历史变迁的宏观背景下进行研究。通过对美国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史的考察,建龙博士认为,无论是多么伪善或者直白,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背后的推动力均主要源自成人社会控制少年的需要;而少年司法政策的演变规律则呈现出在福利与惩罚之间调整其立场,在总体上走向折中主义的趋势;作为一种“隐蔽而迂回”的少年控制策略,福利是建构少年司法的旗帜,也是少年司法变迁中难以背弃的根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少年司法超越了传统刑事司法。上述观点令人耳目一新。

       我注意到,这本书的史料丰富,发掘运用了大量原版资料,这些新的第一手史料的运用纠正了少年司法理论与实务部门对美国少年司法所存在的诸多误解。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本书做到了史论结合,有史有论,避免了法律史研究中容易给人以史料堆砌感的流弊。建龙是半路出家随我攻读外国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的,我想他今后也未必会专门从事法律史研究,但三年的法律史专业训练定能让其在今后的学术发展过程中受益匪浅。

       此外,本书的文笔流畅优美,尽管是学术著作,但可读性很强。建龙一直提倡学术作品文风的优美性、可读性与个性化,在这部作品里,我们可以感受到他的上述努力。

       这是建龙博士的第三部个人专著,也是他有关少年法系列研究的第三部。据我所知,建龙大约自2000年即开始专注于少年法的学习与研究,并将研究重心定位于少年司法。尽管他的少年司法研究试图融会贯通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监狱学等多种刑事法学科,但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研究思路在目前的学科体系下,仍显视野过于狭窄,因此我曾经多次提醒他应当适应目前的学科体系划分,逐步拓展研究面至三级或者四级学科。在2008年7月我们共同从河南假道武汉返回上海的旅途中,我还与他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不过,建龙虽然赞同我的观点,并告诉我已经开始在拓展研究视域,但却认为少年司法研究博大精深,需要融会贯通刑事法学、法学,甚至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医学等广泛的学科知识,一珠尚未雕琢精美,尚难以将研究重心转移,并表示待少年司法这颗珍珠雕琢完美后,再雕琢下一颗珍珠。在我看来,一颗一颗地精雕细刻,最后串为一条完美的项链亦不失为一种学术研究的进路,即便穷一生之力也难以串成一条完美的项链,但专注一点持之以恒,亦定可成一家之言。

       这是我第二次为建龙的著作作序,又一次看到他的作品出版,我感到十分欣慰。祝愿建龙的学术之路早日实现珠联璧合!

何勤华

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

2009年3月13日

《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前言


       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的诞生,曾经被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高度评价为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签署以来,英美司法制度最重大之进展。美国少年司法的历史意义和理论研究价值可见一斑。作为少年司法的起源国,美国少年司法对各国少年司法的诞生和发展均产生了广泛的影响。20世纪前期的少年法院运动并不仅仅是少年法院在全美国的推广,同时也是在全世界的推广。无论是批判、借鉴,甚至是移植,可以说大多数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都是在美国少年司法原型基础之上的完善与发展。

       同时,美国少年司法也是最具争议性的少年司法模式。如果将1899年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法》的制定以及少年法院的诞生作为美国少年司法诞生的标志性事件,那么在百余年的演变过程中,美国少年司法经过了强调罪错少年的福利到强调对罪错少年的惩罚这样两种似乎有些两极化的发展过程。少年司法曾经是美国法治的骄傲,也是各国竞相效仿的对象。然而,目前不仅是美国国内对少年司法的发展争论激烈,国际社会也对美国少年司法的现状颇多微词。当一些国家,比如说我国,还在号召建立独立少年司法制度的时候,美国早已经出现了一股强烈主张废除少年法院的思潮。可以说,美国少年司法的起源与变迁既是最为完整、最具有吸引力,也是最有借鉴和理论价值的少年司法研究文本。

       百余年来,少年司法已经发展演变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社会,对一国少年司法发展状况的评价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司法建设程度问题,而成为国际社会对一国人权保护状况、司法进步状况作出评价的重要标尺。《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明确规定:“少年司法应视为在对所有少年实行社会正义的全面范围内的各国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应视为有助于保护青少年和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当前,我国正在抓紧深入推动少年司法改革。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在全国开展少年法院试点工作的方案。2004年年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意见。同年,中央下发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第21号文件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58条中又明确规定,要“完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组织机构”。在这样的背景下,完整地了解起源国少年司法发展的历史是十分必要的。正如奥拉斯基(Marvin Olasky)所言:“通向未来的关键在于了解过去。” 近些年来,国内少年司法界出现了一种言必称美国少年司法的倾向,但对美国少年司法的误解和“断章取义”,常常会让我感到不安。因此,本书有一个非常淳朴的期盼,首先是向国内关注或者致力于少年司法改革和建设的同仁们,完整而又客观地展现少年司法起源国——美国的少年司法发展历史;然后尝试以美国少年司法起源与变迁这一最为完整的少年司法发展史为研究文本,探讨少年司法起源和发展变革的真正动力与少年司法政策演变的规律。本书研究的切入点是“福利”与“惩罚”这两个美国少年司法两极化政策的关键词,试着透过表象以揭示隐藏在制度起源与变迁背后的推动力。

       在国内(包括港澳台地区)尚未发现专门的美国少年司法史研究著作,专题论文也很少,但有一些成果涉及美国少年司法的内容。这些研究成果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纯翻译性成果。如韩建军翻译的“美国的少年法庭”(斯蒂文·A.德津著,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0年第2期)、房建翻译的“少年法庭的发展及存在的若干主要问题”(罗伯特·考德威尔著,载《青少年犯罪问题》1986年第4期)等。民国时期查良鉴所翻译的《犯罪学及刑罚学》是一部涉及美国少年司法的重要著作,该书第三十三章“少年法院”对美国早期少年法院作了较为详细的介绍。耿佐林等于1988年所翻译的《青少年犯罪》(马丁·R.哈斯克尔、路易斯·雅布隆斯基著,群众出版社1987....(略)

《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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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后记


       本书是我的博士论文,完成于2006年4月。当年答辩之时,虽然得到了以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为主席的答辩委员会的肯定并获得了全优票的成绩,但是我一直心存忐忑和遗憾,因为它其实只是最初拟定的美国少年司法研究框架四部分中的一篇。两年来我一直有着完成最初庞大研究计划的设想,但却因诸种原因而未能如愿。而且我知道,这一研究计划的最终完成很可能遥遥无期。

       博士论文本身亦是一种生活之印迹,或许维持原貌也是一种有意义的选择。此次出版只是作了一些文字上的修订,原后记也照录于下:

       陈兴良教授曾云:“博士论文写作的'最佳’境界是四平八稳,滴水不漏,经得起持不同观点的人士的批判,所以,博士论文成为经典之作的事例是十分罕见的。”写作博士论文前读陈教授之话甚感沮丧,待到拙文完成之后却于心颇为宽慰。

       拙文既是三年来半路出家学习外国法律史的一个交待,也是我的少年法学系列研究中第三阶段的成果。尽管这是最谨小慎微下写的论文,但终于还是最为令我忐忑不安的一篇。

       就像每一首老歌都会连着一段特别的思绪,每一篇论文都是特定阶段生活的见证,当在键盘上敲下“后记”这两个字的时候,我知道,我的学生时代即将永远地结束了。虽然这是期待已久的,但在忧虑老师和专家对拙文考问的同时,多少仍有着些许怅然。这样复杂的感觉只在六年前即将离开戒毒所的那个夜晚,才有过.....

       博士生三年,恍惚即逝。记得在写硕士论文后记的时候,我曾经写道:“这三年,无论是成功还是失败,无论是积极还是颓废,无论是奋进还是消沉,无论是掌声还是批评我都已经尽力。此时,我的心绪可以随和而又平静。”然而,当回顾逝去的三年时,那样一种“随和而又平静”的心绪早已经成为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三年来,我漂流于家庭、学术与学业之间,试图在学生、教师、编辑、学人、丈夫、人子等角色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这是嘈杂的三年,疲惫的三年,也是留下太多遗憾的三年。

       在博士生求学期间,我从何勤华教授、王立民教授、徐永康教授、张伯元教授、丁凌华教授等老师的精彩授课与治学、为人中受益良多。导师何勤华教授关怀尤切,期望与激励之语常常使我不敢懈惰。拙文的完成得益于何师在百忙之中的悉心指导。拙文修改期间,王立民教授、徐永康教授曾审读拙稿,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师恩似海,永志不忘。

       我也要特别感谢为本书写作提供了大量宝贵研究资料的亲友,正是因为他们的慷慨,才使本书的诞生有了可能。他们是:美国乔治亚州立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Richard J. Terrill、英国卢顿大学教授John Pitts;公安部原公共安全研究所所长戴宜生研究员、上海政法学院刘强教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鞠青、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尹琳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姚建平等。我还要特别感谢同窗张海斌博士、王素芬副教授的审读与修改建议,以及师弟马贺博士在摘要和关键词翻译及引文译校上所给予的宝贵帮助。我的二哥姚建平博士、三哥姚建才硕士、妻子湘湘亦对拙文进行了细致的审读与引文核对,拙文诸多观点的完善得益于和他/她们的多次辩驳。然而,需要声明的是,所有文责均由本人承担。

       还记得入学之初,何师在谈及博士论文写作时曾言:“前人所未及,后人所不可逾越。”我自知拙笨,这一要求显然并不是我在三年博士生学习期间所能达到的,也许我也永远难以做到,但,我会以毕生的努力去追求,尽管这多少还需要一些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勇气。想来,这也是我博士生求学三年最大的收益吧。

       (2006年3月19日初记,2006年4月17日再记,2006年4月22日三记2006年5月5日定稿于沪笆屋)

       两年来,论文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在《环球法律评论》、《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学杂志》、《求是学刊》、《犯罪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等刊物上发表,有的还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转载,感谢刊发拙文之诸位编辑。

       本书是我在《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一书的后记中所拟定的少年法学系列研究之第三部,其出版终于了却了四年前对自己的部分承诺。我要特别感谢孙东育编辑,正是因为她的热情襄助才使本书能够在我所景仰的法律出版社出版。

2008年11月27日初稿

2009年2月14日定稿

于上海佘山,仰止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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