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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员工端午节在业主家吃饭时突发疾病,属工作岗位合理延伸?(法官怎么看)

 神州国土 2022-06-05 发布于河北

转自: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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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郝x1生前系F公司员工,在天伦国际小区从事保安岗位工作,工作时间为白班7时至19时,晚班19时至次日7时,F公司不提供食宿。

2017年5月30日,郝x1值白班,与保安万x同岗。10时许,吴x(系天伦国际小区业主)邀请万x和郝x1到其家中吃午饭。

因岗位上不能缺人,待万x吃完饭返回岗位之后,郝x1于12时40分左右到吴x家吃饭。当时一同在场吃饭的吴x、陈x(系吴x的朋友)、陈x1(系陈x的儿子)均称吴x给郝x1倒了2两酒一起吃饭聊天,郝x1喝了两口酒后就说“人有点不舒服”。后吴x拨打120急救电话,郝x1经岳阳市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30日14时20分许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人社部门怎么看?工亡!

2018年5月25日,郝x1之女郝x2向岳阳市人社局提出视同工亡认定申请。岳阳市人社局于2018年6月21日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员工郝x1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符合视同工亡认定条件,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亡。

政府怎么看?仍然是工亡!

2018年9月25日,岳阳市人社局作出岳市工伤认字[2018]144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F公司不服,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岳阳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作出岳政复决字[2018]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岳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岳市工伤认字[2018]144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公司觉得好冤枉!起诉

F公司不服,于2019年3月21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岳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岳市工伤认字[2018]144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2、依法撤销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岳政复决字[2018]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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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上述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仅包括职工从事具体工作任务的时间和地点,也应当包括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花费的时间和必经地点。结合本案,郝x1生前的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其发病时间系中途吃饭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吃饭虽然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视为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F公司诉称,郝x1并不是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上突发疾病,而是在业主家吃饭喝酒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庭审及证据材料可以确认,郝x1突发疾病的地点是在其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并且在工作时间之内,F公司认为不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中午喝酒虽然违反了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但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必然的联系。故郝x1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湖南F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岳市工伤认字[2018]1445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湖南F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岳政复决字[2018]16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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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诉


公司要抓狂!吃饭算什么岗位延伸,晚上睡觉也能视为岗位延伸吗?

F公司上诉,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随意及不合理扩大解释视同工伤中关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的范围,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郝x1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保安白班中午有1个小时的午餐休息时间,去哪吃饭休息是自由的,不受公司管理和限制,郝x1突发疾病时是在朋友家吃饭饮酒,不应理解为合理延伸的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岗位,保安日常工作岗位一般为岗亭或小区公共区域,当业主有特殊需要帮助的情形时,业主家可以理解为岗位的合理延伸,郝x1以朋友身份参加业主的家宴,不应视为岗位的合理延伸,吃饭前,郝x1已和同事换岗后离开了工作岗位,上诉人受条件限制不能为员工提供就餐场所,因此吃饭的场所不属于上诉人提供和管理的范围,被上诉人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在家吃饭、休息期间发生伤亡或疾病,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在加班等为了单位利益,一般均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郝x1端午节以朋友身份在朋友家吃饭,应视同其在家吃饭。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背立法的宗旨和目的。根据湖南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认定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不宜做扩大解释和延伸。一审法院将郝x1前往业主家喝酒聚餐的行为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完全是不合理扩大解释,与立法宗旨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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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辩称


岳阳市人社局答辩称:吃饭是满足身体正常所需,是保证工作所必要

郝x12017年5月30日正常在岗,其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其用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之内,其每班次工作时长达12小时,因此在工作间隙用餐,既是满足身体正常需要所必须,也是保证其正常工作所必要,且其就餐地点亦未离开其工作范围所在的小区,故其用餐应视作工作岗位之延伸,郝x1在突发疾病后当即送医救治,并于当天死亡,抢救时间未超出48小时,故郝x1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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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辩称


岳阳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正常的吃喝拉撒不能视为离开工作岗位,生理需求不能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

郝x1突发疾病属于工作时间。其工作时间为白班7时至19时,晚班19时至次日7时,公司不提供食宿。2017年5月30日,郝x1值白班,与保安万其云同岗。因为公司不提供食宿,值班保安岗位不能缺人,而吃喝拉撒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保安吃饭时间是相互之间调剂的,具有相对弹性,基本生理需求是不能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的。郝x1突发疾病时属于工作岗位。上诉人狭隘的将保安日常工作岗位理解为岗亭或小区公共区域属理解有误。每班保安是两人,在值班时间段都处于工作时间,在工作时间内正常的吃喝拉撒均不应视为离开工作岗位,郝x1在上诉人服务的小区范围内的业主家吃饭不能视为离开工作场所,而应视为岗位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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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F公司没有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员工在保证工作岗位有人的情况下自行调剂就餐,员工就餐既是人的正常生理需要,也是为工作做准备,应视为其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上述规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仅包括职工从事具体工作任务的时间和地点,也应当包括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花费的时间和必经地点及相关的准备工作。郝x1突发疾病的地点是在其工作场所范围内的合理区域,并且在工作时间之内。

虽然郝x1突发疾病前有饮酒行为,违反了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但是目前没有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认定其有醉酒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的规定,不能认定郝x1醉酒,故郝x1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死亡时间未超过48小时,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F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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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三问


1、中午吃饭时间,计算工作时间吗,如果工作超时了算加班费吗?

2、两个班中间回家睡觉,也是身体需要,也是为了工作需要,算工作时间吗?

3、工作区域内皆是合理延伸,假如不是朋友邀请去吃饭,是他回家吃饭,发病了能认工亡吗?

案号:(2019)湘06行终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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