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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治史专题(一)

 老玉米棒 2022-06-06 发布于河南

三代时期

少康中兴:反映了当时方国部落力量相当强大,少康的复立和方国部落的支持有很大的关系。

夏朝的巩固:①原因:以夏为核心的方国部落联盟得到加强。②表现:国家形态有初步发展。③特点:氏族制仍有作用。

内外服制:内外服制是商代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其主要内容是内服和外服的划分。内服指的是商王直接统治的王畿地区,外服是由邦伯所管辖的地区。这些邦伯中许多很可能是方国部落的首领而臣属于商者。

分封制:分封制是周代为藩卫宗周而建立的政治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分邦建国,广封诸侯。分封的对象主要是同姓王族、功臣、姻亲、先代贵族等,其中同姓亲族是分封的主体。诸侯须对周天子承担一定的义务[1]。在诸侯国内,诸侯可将土地和民众分封给自己的子弟和家臣,卿大夫亦然,从而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分封。分封制早期有利于稳固周王室的统治,后期随着诸侯国势力不断增强,形成了诸侯割据的局面。

宗法制:宗法制是与分封制相辅相成的制度。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且历代均由嫡长子继承,这个系统称大宗,与之相对应的则称为小宗。这种兄弟相宗,大、小宗严格区分的制度与贵族等级的层层封建是相符的。宗法制的核心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旨在避免贵族间对财产和权力的争夺,稳固社会秩序。由于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实行而出现的多层次的具有稳定隶属关系的等级制度,是西周社会的重要特征。

礼乐制度: 礼乐制度是维持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工具。西周的礼乐制度日趋完备。相传,周礼由周公创制,是用于维护等级秩序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定。与礼相配套的便是乐,是与礼相适配的音乐、舞蹈和歌咏。礼乐制度广泛用于政治社会的各个方面,以维系等级制度,规范贵族行为,加强周王室的统治。

国野制: 国野制度是西周时期的社会制度。周代,都邑、城郭以内称为“国中”,距城百里以内称“郊”,“郊”以外称“野”。一般认为,“国”包括都邑、城郭及其四郊,其居民称为“国人”,具有一定的参政权利和服兵役的义务;居住在郊外野鄙之地的人被称为“野人”或者是“鄙夫”,一般会被连同土地赏赐给贵族。

班爵制[2]:一般认为,商代可能已经比较普遍地实行了班爵制度,侯、伯、子、男等爵位均可见于甲骨卜辞。其中,侯国最多,伯国次之,于是邦国也多统称为“诸侯”或“多伯”,子、男之属则为王畿内的“多子族”。班爵制度的推行,规定了贵族等级,明确了方国地位,是国家组织形式日趋完善的表现。

共和行政:西周国人暴动后出现的过渡性政权形式。西周中期以后,周王朝逐渐衰落。至厉王时,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终于爆发“国人暴动”,厉王被逐至彘,由共伯和执掌朝政,故称“共和行政”(一说由召公、周公执政)。共和元年(前841年)是我国历史上有确切纪年之开始。十四年后,厉王逝,子静即位为宣王。共和行政结束。

春秋战国时期[3]

宗法制的破坏和分封制的瓦解:表现在①以往由周天子分封建国的制度被破坏,受诸侯分封而形成的国家, 由于实力渐大,威胁到公室的安全,甚至篡夺诸侯国君位或者分割公室。②在一些宗法势力顽固的国家,则试图在不动摇宗法贵族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改革,但收效甚微。③分封权力不断下移,同级的诸侯、大夫间发生了臣属性质的依附关系。

官僚制度的确立: 特点:(国与国)以地域关系为特质;(中央与地方)上下级隶属关系。战国时期,各国国君纷纷径自称王,君主集权体制逐渐形成。国王是国家最高政治权利的代表,总揽国家统治权,在中央政府的机构设置中,废除了政府官员职位的世袭制,改行任免制;部门权力分工细化,职掌明确,文武分职;增设了许多新的职能部门;以王权为核心,各职能部门直属国王,各职分司,互不统属。地方上,郡县制确立,分封制度不行。一般认为,战国时期的郡县制源于春秋时期的县郡制。郡县制的推行,对于促进统一,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意义重大。郡县长官均由中央任免,通常的,在县以下还设有乡、里、什伍等基层组织,被认为是我国基层行政系统的先例。为了适应官僚制的需要,到了战国中期,各国陆续建立起俸禄制。俸禄制否定了世卿世禄制,保证了官僚制的稳定。同时,为了保证官僚制度的有效运行,各国建立起了一套选任、考核制度(例如“上计制”)。玺符制的运用则为国王有效控制国家行政、军事权力提供了保证。

上计制:战国秦汉时期,国家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承诺、担负、履行赋税义务的制度,也是中央政府用来对地方政府实行监督、行政得失的政绩考课制度。此制规定,地方官每年把辖区内的户口、垦田、赋税等预算数字分别写在两片木牍上,一片给君主,一片给地方官。年终,官吏必须去面见君主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君主据木牍进行考核,以此来行赏罚、升级降职等。上计制度的建立意味着中央对地方财政控制的加强。

平王东迁与王室衰微:前771年,幽王被杀,申侯、鲁侯及许文公在申拥立太子宜臼为王。同时虢公翰立王子余臣于携,称携王。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一,东迁后王室所辖地区不断缩小。二,财政收入不断减少。前720年,平王死,桓王向鲁国“求赙”。三,巡狩之事亦不举行。郑国的“祊田”与鲁国的“许田”进行交换,标志着天子巡狩制度的崩溃。四,诸侯必须朝觐天子的制度名存实亡,反而天子向诸侯聘问。“受命”变为“锡(赐)命”。五,诸王开始与周王平起平坐。“周郑交质”、“濡葛之战”。

秦汉时期

秦代专制集权制度的建立: ①皇帝制度:皇帝制度是以皇权专制为核心的制度,由秦始皇创立。皇帝在封建国家中享有神圣的地位和最高的权力。同时采用五德始终说来神化皇权,为专制皇权提供思想理论依据;进行封禅等活动,宣扬天命论,把皇帝与天帝联系起来,以维护其统治。②郡县制。③封建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三公九卿制”)。④制定秦律。⑤影响:从地方到中央,所有官员均由皇帝任免,对皇帝负责,保证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加强了对全国民众的统治。由秦始皇创立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对中国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自秦以后历代,其政治制度的具体组织形式虽有不同,但基本是对秦制的发展。

郡县制:郡县制是秦汉时期的地方制度。秦始皇废分封而行郡县制。分全国为 36 郡,秦末则增至 40 余郡,汉承秦制。郡设郡守,掌政务,郡尉辅佐郡守,掌军事,又设郡监,是隶属于御史大夫的特殊官吏,掌监察;县设县令(长),掌一县政事,县尉掌军事,县丞掌司法。县以下设乡、亭、里等基层机构,负责教化、治安、征收赋税、组织生产等。郡县制的建立,有利于国家统一。

秦巩固统一的措施:①令“黔首自实田”,在全国确认土地私有:前216年(始皇31年),下令百姓据实申报所拥有田地的实际面积,以顷为单位,缴纳赋税,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②统一了货币、度量衡、文字。钱币分两等,即以黄金为上币,铜钱以半两为单位,为下币。制定小篆为标准文字。后又创造隶书,隶书的出现是中国文字由古体转为今体的重要里程碑。文字的统一,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需要,对文化的传播、对中国的文化古籍的保存与传播,尤其是对巩固封建国家的统一,都起了重要的作用。③迁富豪,收兵器。“徙天下富豪于咸阳十二万户”,以在政治上对富豪进行打击,同时促进首都咸阳的经济发展;收天下之兵于咸阳统一销毁。④通川防,修驰道。秦统一六国过程中,各国的关塞、堡垒、长城均被拆除,决通关防;为了加强对全国的控制和便于调兵运粮,大修驰道,有利于消除分裂割据,巩固国家统一,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加强各民族间的联系。⑤燔诗书而明法令。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维护统一的集权政治,反对是古非今,打击荒诞不经的怪谈异说,但收效甚微,对民族文化是不可弥补的损失。⑥北征匈奴,南服蛮夷。⑦上农除末,迁徙农民,开垦荒地,发展生产,充实边地郡县户籍。又采取打击不法商人的政策,鼓励从事农业、手工业的政策。这一措施对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经济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公九卿制:三公九卿制是秦汉时期的中央官制。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统称“三公”,丞相为百官之长,辅佐皇帝处理政务;太尉主管军事,实际上设而不置;御史大夫掌监察,同时又为副相。三公互不统属,相互牵制。三公以下设分管具体事务的官吏,统称“九卿”[4]。三公九卿均由皇帝任免,对皇帝负责,概不世袭,保证了军政大权独揽于皇帝。三公九卿制的实施,确保了皇帝的最高统治权。

秦朝的政治生活氛围:①始皇勤政。1)始皇表现出非同寻常的勤政风格。在统一战争时有三次远征出巡,灭六国后有五次出游。2)始皇每日限定必须阅览多少斤的文书。对始皇巡游的评价:1)始皇巡游其一是为了祷祠各地名山诸神以求长生;2)亲自慰抚镇守各方的秦军将士;3)通过巡游了解天下四方的文化风貌,从而巩固和完善政治统治的因素;4)秦始皇经营北边的一系列重大决策,是在出巡经历北边后形成的。显然,重大的区域政策的制定,是以他亲自对当地的实践考察为基础的。②勤政作用的另一面便是绝对的独裁专制,于是形成了皇帝无视自己失误而日益骄横,臣子畏于皇帝权威而谄媚取容的政治氛围。③“忠”的观念已经逐渐形成社会政治道德观念的基本规范。“忠”已经被明确为臣民必须遵守的政治准则,是为政之本。

汉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①稳定封建秩序,与民休息:1)大规模减少修筑与用兵。前202年,下令罢兵归田,军队复员。2)招抚流亡,释放奴婢。3)制定赋税收入总额,田租取十五分之一。受灾地区免税。4)抑商政策。5)鼓励发展人口,增加劳动力。②消灭异姓王:韩信、彭越、英布。③加强军队:在中央设南、北军, 分别由卫尉、中尉统领,作为皇宫和京师的守备军;地方上有经过训练的预备军,分为步兵和骑兵,由郡守和郡尉(后改都尉) 统领。二者兵源来自郡国征调的“正卒”。④制定法律:《九章律》。后叔孙通又作傍章18篇以补充。

察举制:察举制是两汉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肇始于汉文帝时期。汉武帝时期,察举制正式确立。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前134年(元光元年)下令各郡国岁举孝廉各一人。此外,武帝还不定期设科察举取士。察举制的实施,使得封建统治机构进一步的充实和加强。东汉时期,察举制度进一步完善,每年一度的选举在光武帝时期成为定制。东汉的察举制度后期出现了许多问题,选举被豪强地主所垄断,形成了累世公卿的官僚集团,至魏晋时,便形成了门阀世族。

编户制度:汉代为了加强对农民的控制,推行严密的编户制度,对全国人口进行登记,户口簿上写明每个人的年龄、性别、相貌特征等,每年八月例行检查。户籍是政府收取租税、征发徭役兵役的主要依据。

刺史制度:刺史制度是两汉时期的监察制度。汉武帝时,为了加强对郡国的监察,于前106年分全国为 13 个监察区域,称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人。刺史无固定治所,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考察吏治、惩奖官吏、断治冤狱,按“六条问事”[5]的职权监督郡国。刺史权责虽重,但是品秩较低,不直接处理地方事务,仅代表中央行监察之责。东汉时期,刘秀改革刺史制度,扩大刺史权力,使之有固定的治所,成为州的长官,握有地方的军权。同时刺史的上奏,无需再经三公。至东汉中后期,拥有兵权和行政权的刺史开始影响王朝的统一。司隶校尉:司隶校尉是两汉时期的监察官位。前89 年,武帝设司隶校尉,负责纠察京师百官和三辅、三河、弘农七郡。其职权与刺史相似。成帝废置,东汉复置。东汉时期,司隶校尉权力进一步扩大,有权监察三公以外公卿大臣,掌握京师及三辅、三河、弘农的军政权力,廷议中地位也高于九卿。司隶校尉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专制皇权,对于地方官吏的控制起到了强干弱枝的作用。

中朝制度: 中朝制度是汉武帝为削弱相权创立的一项制度。汉初,丞相权力较大,对皇帝集权多有影响。为了加强皇权,并对相权加以限制,武帝提拔了一批中下层官员,作为自己的高级助手,替他出谋划策,发号施令。这样朝官中就有了“中朝(内朝)”和“外朝”之分。由侍中、侍常组成以尚书令为首的中朝成为实际的决策机关,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则成了执行一般政务的机关。中朝制度的形成,反映了专制皇权的加强。

汉武帝晚年的社会问题:①轮台罪己诏:汉武帝晚年颁布的诏令。汉武帝晚期,繁苛征敛和土地兼并造成大量自耕农破产,加上长期的对外战争,人力物力损失严重。前89年(征和四年),汉武帝拒绝桑弘羊在轮台扩大屯田的建议,下诏罪己,这就是轮台罪己诏。自此,汉武帝停止对外征伐,转向对内政的整顿,实行代田法等举措,收到了良好效果。②沉命法:汉武帝晚期颁布的一项法令。汉武帝时,官僚和豪民富商争相兼并土地,造成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沦为流民或奴婢,土地与奴婢成为当时社会矛盾的焦点,失去土地的农民成为流民,无法生存,纷纷铤而走险,起义反抗。为镇压人民起义,汉武帝颁行“沉命法”,规定太守以下大小官吏对辖区内的农民起义不能及时发觉镇压者处死。

东汉政制的变化:①尚书台权力加强; 尚书令、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号称“ 三独坐”。②加强监察机构,改御史大夫为司空,不负监察之责,以御史中丞任御史台长官,掌监察,权位与尚书令和司隶校尉并重,但是御史中丞地位较低,便于皇帝控制。③地方上:刺史权力的扩大和司隶校尉的复置。

尚书台:尚书台是东汉时期总理国家政务的中枢机构。东汉时期,刘秀扩大西汉时的尚书四曹为尚书台,下设六曹,分掌人事、行政、司法、外交等诸事宜。尚书台从最初的少府属官变为国家的中枢机构和皇帝决策与发号施令的权力机构,朝廷与地方的诸般事务须经尚书台而总揽于皇帝,三公行政权因此大为缩小,实际上成为名义职位。尚书台的设立,有利于中央集权,加强了专制皇权。

征辟: 征辟是东汉时期官吏选举的一种方法。征,是由皇帝下诏特举;辟(辟召),是二千石大臣可聘人做手下的属官。征辟的举行是不定期的。“征”在东汉初实行时还注意德才、 门第的兼备,但很快便唯门第是从,不重德才;辟的大权则属于公卿大臣和二千石,他们所辟的人都是豪族地主出身。由于选举凭门第,因此,豪族地主垄断了仕途,把持各级朝政,累世高官。

清议:东汉后期宦官专权严重侵夺了士人的仕进之路,他们仕进无门,就与官僚结合,在朝野内外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官僚士大夫反对宦官专权的社会政治力量,其中李膺、陈蕃、王畅是反宦官势力的领袖,郭泰是其中著名人物。他们评论人物,议论朝政,这就是所谓的清议,在当时的确起到了激浊扬清的作用。太学为清议的中心。太学清议是中国古代舆论影响政治生活的较早史例。郡国学生也配合太学生,表现出了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东汉后期的政治动荡:①外戚、宦官专权:外戚、宦官都是伴随专制皇权而来的产物。东汉和帝开始,朝廷内部出现外戚和宦官交替专政的局面,这一局面,是东汉后期封建政权的一个特点,整个封建统治呈现出腐朽的景象。汉和帝时期,外戚窦氏专权,引发和帝不满,利用宦官集团诛杀窦氏,宦官势力由此膨胀;和帝死后,邓太后为把持朝政,先后拥立年幼的殇帝、安帝,同时注重节制外戚、倚重宦官;安帝亲政后,重用皇后阎氏的兄弟,同时同样倚重宦官,形成外戚、宦官共同掌权的局面;汉顺帝时期,外戚阎氏倒台,宦官势盛;顺帝以后,外戚梁氏掌权,历经四朝,是外戚掌权的极盛时期;桓帝、灵帝时期,宦官把持朝政,势力复盛。

累世公卿官僚集团的出现:豪族大地主出身的大官僚,以及依附于他们的门生故吏,业已形成官僚集团势力,并且日益加强。地方上,郡守往往无实权,实权掌握在豪族地主出身的属吏中;同时,由于选举凭借门第,豪族地主垄断仕途,把持各级政权,累世高官;豪族地主为扩充势力,拉拢一般地主,从而形成一个依靠豪族地主的特殊阶层——门生故吏,双方在政治上形成君臣关系,感情上形成父子关系,这就在东汉统治阶级中出现二重君臣关系,反映了君主专制在东汉后期的削弱和地方豪强势力的发展。东汉时期出现了一些累世专攻儒术,世代熟悉儒家经典的家族。他们的成员通过经学入仕,世代盘踞封建政府重要职位,形成累世公卿贵族,在政府中拥有举足轻重的政治力量。这些世代做高官的豪族,被称为世族地主,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就发展成为门阀士族。

党锢之祸:是东汉末年,宦官集团迫害世族官僚和儒生的事件,前后共有两次。桓帝、灵帝时期,李膺、陈蕃为首的官僚集团,联合太学生,对宦官集团加以抨击,予以当政的宦官集团很大压力,遂被宦官集团诬陷为徒结朋党,诽讪朝廷。宦官集团依靠皇权,先后两次对党人进行大规模的迫害,对党人及其门生故吏、父子兄弟和五服以内的亲属一律免官禁锢。184年,黄巾起义爆发,东汉政府才赦免党人,起用他们镇压农民起义。

④阶级矛盾激化:公开卖官鬻爵,贪污合法化;设立各类苛捐杂税;农民起义此起彼伏。

两晋南北朝时期

中书省:曹操把为自己起草奏疏教令的官职改为秘书监,设秘书监、令、丞、郎。曹丕即位,又改之为中书省,为皇帝起草诏书。中书省为中央决策机构,取代尚书台参与决策的部分职权,使尚书台主要成为行政中枢,其权力又被削弱。此外,侍中、给事黄门郎拥有审阅尚书台关奏文书之权,部分地参与决策,以后由他们组成门下省。从此,中书、门下、尚书成为新中枢。

侨置郡县:侨置郡县是东晋政权为安置南迁侨人而推行的政策。东晋建立以后,不断有大批流民南下,东晋朝廷遂设侨州、郡、县,以维护侨人士族的特权和安置侨人。侨州、郡、县的设置,对招徕北方流民和社会安定有一定作用,但是,侨置郡县使得侨人下层流入士族豪门为奴为客,减少国家编户,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系统的紊乱。

土断运动:土断运动是东晋政权为克服侨置郡县带来的国家编户减少、地方行政系统紊乱等弊端而进行的。土断,即以居住地作为断定户籍的依据,使侨人著籍,与原来的居民编成统一的户籍。土断肇始于东晋咸和( 326-336 年)年间,后多次进行。土断运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东晋政权的稳定。

“王与马,共天下”:是就东晋政权而言的。东晋政权是以侨姓士族和吴地士族为支柱建立的。东晋政权建立后,以“王、庾、桓、谢”等为首的侨姓士族相继执政,形成东晋门阀政治,士族势力强大,君权反而相对弱小。琅琊王氏在晋元帝司马睿时期,以王导主政在内,王敦领兵在外,权倾朝野,故有“王与马,共天下”之说。

九品中正制: 是魏晋时期推行的一项官吏选拔和考核制度。 曹丕继位后,采取陈群的建议,将曹操“唯才是举”的方针制度化,把官吏的选举权集中于中央,推行九品中正制。由中央委任贤有识鉴的中央官兼任中正,负责考察本籍(包括流散在外者)的士人及官吏,划为九等,作为中央任用和黜陟的依据。九品中正制既是官吏选拔制度,也是官员考核制度,本意在于选拔有实才的人,但由于中正官被大族所垄断,中正又将门第作为品评的首要甚至是唯一条件,使得九品中正制成为培植士族势力的温床。

东晋门阀政治:①特点:门阀士族势力得以平行于甚至超越皇权。②特色:门阀士族对皇权加以限制;门阀间相互制约,共同维持皇权不坠。③政治上中央中枢机关建立制衡机制(门下、中书、尚书三省相互制衡);地方上大州重镇由各门阀家族担任都督、刺史,都督兼任刺史成为通例,全国范围内设置都督区,都督成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④士族享有优厚的政治、经济特权,中央与地方的要职几乎被士族垄断。⑤下层民众兵役徭役沉重。

寒人掌机要:南北朝时期,寒人的地位提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寒人掌机要”。刘宋元嘉时期,由于中书监、令已经成为荣誉职衔,始用出身寒门庶族的中书省下级官吏中书舍人草诏,是南朝“寒人掌机要”的滥觞。

典签:南朝时期,统治者鉴于东晋方镇势力过强,威胁中央集权,多以宗室子弟任地方州镇的军政长官,以寒人为典签进行控制。典签职微权重,州镇要事须由典签副署才能实行;典签每年回京数次向皇帝禀告地方情况。时称“诸州惟闻有签帅,不闻有刺史”。

宗主督护制:宗主督护制是北魏初年的一种基层组织制度。北魏初年,北方大族普遍建立坞堡壁垒,聚族而居,拥有很多依附农民及一定的武装力量。北魏统治中原后,为满足汉族大地主的利益,承认这些宗族的既有利益为合法,并对社会基层组织进行了变革,采取宗主督护制的统治方式,即以宗族为社会基层组织,以维持地方治安,征发徭役,任命豪强为宗主,督护百姓。宗主督户制对维持地方治安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豪强地主趁机隐瞒其控制的人口,逃避赋税徭役,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三长制: 三长制是北魏孝文帝时期用以替代宗主督护制的一种基层组织制度。北魏初年,民多荫附,许多农民沦为豪强地主的依附民。根据李冲的建议,在冯太后的支持下,三长制得以实施,以取代宗主督护制。三长制下,五家设一邻长,五邻设一里长,五里设一党长,三长均由守法度能办事的人担任,以检括户口、土地,管理农民,征收租调,征发兵役、徭役。三长制与均田制相配合,有利于抑制豪强大族隐匿人口,增加自耕农的数量,对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有利于加强北魏政府对基层的控制。

[1]主要义务有捍卫王室、镇守疆土、朝觐述职、缴纳贡物、奉命征伐等。

[2]此处依据朱绍侯版教材。另根据北师大版教材,甲骨文中的侯、 伯、 子、 男等称谓当系官位名称,而不是爵位名称。

[3]春秋(前 770 年—前 477 年);战国(前476 年—前 221 年)。

[4]九卿主要有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等。

[5]是汉武帝时期监察官员所依据额准则,主要有:①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③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④二千石不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⑤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⑥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同行货赂,割损正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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