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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的工作流程

 崤函墨客 2022-06-06 发布于北京

★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的工作流程

竣工验收合格是进行竣工结算的前提和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依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依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更应类推适用该条。

工作流程:

1、承包人须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对工程组织验收,并形成经验收小组人员签字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向承包人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竣工验收报告)。

须注意,城乡规划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不是竣工验收的参与主体。

3、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需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或: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两处约定“竣工结算申请单”与“竣工结算报告”尽管名称不同,但性质内容相同。但是上述两处约定存在提交时间的冲突,从规定来看,竣工结算申请既可以与竣工验收报告一起提交,也可以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合理期限内提交。

4、建设单位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后,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最终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章确认的结算审核意见(工程竣工结算书或竣工结算审核表)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5、竣工结算备案:

依据《山西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函【2017】764号),“五、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通知》(晋建标字【2008】113号),“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工程,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依据上述地方性文件,山西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是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前提。

6、在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依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那么,意味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得先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和备案,显然与结算审核和备案的时间规定相冲突,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竣工验收和结算审核同步进行。

另外须注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就须提供:城乡规划部门、环保部门、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或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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