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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戈哥 2022-06-06 发布于河南

引言: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指人身侵权行为发生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及付款时间等事项自愿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既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即人身属性。因此,实践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争议很大。实践中,主要有效力肯定说(意思自治原则)效力否定说受害者利益保护原则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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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肯定说(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即自愿原则,是民法契约自由精神最直接的体现。原则上,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效力肯定说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原则上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只要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有效。

其次,该协议系当事人依法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这种基于契约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主要受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调整。

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达成后,若赔偿义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赔偿权利人可以追究赔偿义务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相关判例

判例一:(2019)湘0722民初176号|汉寿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银波是否享有本案诉权本案中周某等五人与张某于2018年7月26日达成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为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该和解协议是在司法鉴定机构对周某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书之前签订的,但是协议内容已就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鉴定费、交通费、车辆修理费等费用做出了约定,且亦特别约定:本协议约定赔偿款,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乙方(即周某)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再以本起事故向甲方(即张某)及事故责任人主张赔偿。

协议签订当天,张某已支付了赔偿款,周某向张某出具了收条,故本院可以认定周某与张某对此次事故已经处理完毕,周某依照协议就此次事故不再享有主张赔偿的权利,因此对周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例二:(2016)赣03民终118号|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的认定问题。原审判决认为,从该治安调解协议的内容来看,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认定为有效。

其一,当事人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而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三点,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法律行为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应当认定该法律行为有效。从本案双方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在签订该协议的时候系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协议。

其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不得随意违反自己的承诺。民事法律关系强调平等主体之间,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支配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不受他人的限制。也就是说,本案周某在该调解协议上的签字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也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的推翻已在调解协议上所作出的承诺。

其三,从该调解协议的内容来看,双方自纠纷发生之日至调解协议达成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予以了明确,即周某的医疗费用为1185元,饶某的鉴定费350元,总计1535元。除此之外,并无详细列明有无其他费用。

且该调解协议约定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饶某同意补偿周某450元,且该款已由饶某实际履行完毕,应当认为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置,法律应对其行为给予肯定评价。

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时,应赋予赔偿权利人请求权利的选择权,即赔偿权利人可以追究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或对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反悔,以原法律关系为依据向法院主张相应权利。

而本案中的赔偿义务人饶某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即已履行完毕相应的义务,故周某以伤情加重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应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效力否定说(受害者利益保护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而对于侵权法律关系,法律已对赔偿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全面充分得到赔偿的权利。

因此,效力否定说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只有在赔偿权利人明确知道自己所享有的各个赔偿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否则对于遗漏的赔偿项目,赔偿权利人仍具有赔偿请求权。

相关判例

(2016)黔0329民初785号|余庆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而对于侵权法律关系,法律已对赔偿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全面充分得到赔偿的权利。

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必须在赔偿权利人明确知道自己所享有的各个赔偿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虽然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除已经支付了误工费、生活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外,对于其他费用,原告仍然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三、笔者拙见

笔者认为,效力肯定说更为适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首先,可根据如下步骤判断。

第一步:判断协议效力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应当首先就该协议的效力作出判断(推定行为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意思表示有无瑕疵。

若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则可依法撤销该协议。

2.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等无效情形,则协议应属无效;反之,则应认定协议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

关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在协议约定的金额之外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做第二步判断。

第二步:审查协议内容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以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全部赔偿事项约定明确。

其一,当事人明确约定全部赔偿事项。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确定赔偿事项为全部赔偿事项”或“赔偿义务人按约履行后,不得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应当认为赔偿权利人完全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双方也只能按照该协议履行,赔偿权利人只能就该协议主张权利,不能随意变更。

其二,当事人概括约定全部赔偿事项。

如果当事人虽未在协议中表明详细的赔偿事项,但概括的意思表示表明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全部数额,应当认定为双方对自己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赔偿权利人应就该协议主张权利,赔偿义务人只能就该协议履行义务。

2.全部赔偿事项约定不明。

如果当事人并未将赔偿事项全部约定清楚,而仅就其中部分赔偿事项达成了协议,那就表明赔偿权利人处分其权利有范围限制,并未放弃协议中少列的应当赔偿事项。此种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就少列的赔偿事项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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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探讨一个重点实务问题,协议签订后,如受害人因身体不适经医疗机构诊断其伤情相比之前更为严重,受害人能否要求加害人增加赔偿金额?

笔者认为,此时,必然会给受害人造成额外的后续治疗费等损失,且该损失的产生与当事人主观意志无关而与医疗水平及伤后身体反应等因素有关。此时,效力肯定说明显对受害人不公平,协议显失公平。因此,如果受害人享有撤销权并有权要求增加赔偿金额,更能维护其合法权益、更符合立法精神、更能体现法律的价值。

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除审查协议的效力外,重点要审查协议的内容,并结合受害人的伤情等因素综合判断。

若双方明确约定或者协议的内容能够推定双方对全部赔偿金额作出约定,则当事人必须遵守该约定,赔偿权利人不得在协议确定的金额外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若双方并未将赔偿事项全部约定清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此时,允许赔偿权利人有权增加赔偿金额更为适宜。

本文作者

陈亮,男,汉族,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学历,现为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法理功底深厚,精通法律规定; 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及逻辑思维能力。办案风格独特,善于解决疑难复杂问题;对法律问题的分析论证全面、到位。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致力于通过给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靳玉执,男,汉族,法学本科学历,现为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思维敏捷,工作严谨;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分析论证能力。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给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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