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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创新、灵活性:制度本身并不抑制创新和灵活性,相反,制度可以保障创新和灵活性

 高艺哲 2022-06-07 发布于辽宁

有一种认识,认为制度就是增加环节,就是给员工添麻烦,灵活性丧失,创新性丧失。制度的条条框框就是死。

这种认识是明显有失偏颇的。

制度具有刚性,这常为人们所赞叹;制度不够灵活,这常为人们所诟病。讲制度,制度的刚性和柔性是个绕不过去的话题。何谓制度的柔性?柔性,也即灵活性,是指制度能够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或者说发生的各种情形,都能在制度中找到相应的规定。做不到这一点,制度就是刚性有余,柔性或灵活性不足。

前几天,有人讲述了这样一件事。说一家公司的员工,开车的员工和坐班车的员工,快到公司时,发现公司门前的路被堵了个水泄不通,根本过不去,原来是对面的公司与员工发生纠纷,员工把其公司的门及门前路给堵上了,造成所有车辆无法通行并且堵塞了整条道路。因此,很多员工都迟到了。而公司的考勤员把这些迟到的员工结结实实地记了个迟到,并且说,公司的制度就是这样规定的。迟到的员工非常有意见,纷纷抱怨——罔顾事实,这是什么狗屁制度。

这样的情形,很多人都遇到过,也有很多人被记过迟到。

上述情形,是迟到吗?

从客观事件的角度看,在一般意义的时间上,比规定的时间晚到,不论何种原因,就是迟到。但是,我们所说的迟到,不是这种自然意义上的迟到,而是制度意义上的迟到。这就好比法律规定的杀人,虽然都是杀人,但法律规定有一部分属于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这就是法律上的杀人和我们平时所说的杀人并不是一个完全相同的概念。

迟到也是这样。是否记为迟到,这要看制度的规定。制度规定什么样的情形属于迟到,符合这种情形,就是迟到;制度规定什么样的情形虽然比规定的时间晚了,但不属于迟到,就不是迟到。但现实是,也是非常遗憾的是,就像上述那个企业那样,很多企业只是规定了什么情形属于迟到,而没有规定什么情形不属于迟到。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大概出于两种原因,一种原因是企业的故意,认为不管什么情况,迟到就是迟到了,从而有意加之;另外一种原因是制度的制定者考虑不周,对特殊情形没有加以考虑,从而造成当特殊情形出现时,制度缺少相应的规定而无法适用,也就造成了缺乏灵活性。

因此,制度不是天生就缺乏灵活性。制度的灵活性,主要看制度规定的情形是否周全无遗漏,不周全,自然不能适应各种情况,也就是没有灵活性;相反,情形周全,就能够适应不同情况,就有充分的灵活性。

有个客户,其考勤制度中,就对不属于迟到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如不可预期的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未预告的交通管制、突发的疾病等。这样的规定,是充满了爱的特殊情形的规定,因为他将员工的安全、健康放在了第一位,是良制,是具有适应不同情形的具有灵活性的制度。

所以,事实是一方面,制度规定是一方面,如何将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使制度兼具刚性和柔性-灵活性,考验的是制度制定者的智慧和技巧,也考验的是制度决策者的道德水准。

通过制度来保障创新,最为典型的就是理化建议制度。附一个《创新与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供参考、斟酌。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创新与合理化建议活动,充分发挥员工的聪明才智,不断改善公司各项工作,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与合理化建议是指部门或员工在职责内外,对现有理念、思路、方法、手段、规程、标准进行改进或提出建议,经证明,明显提升了管理水平、提高了生产或工作效率,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条 奖励范围界定

(一)创新与合理化建议奖励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改进各种工作流程、规程、规章,改进施工操作方法,明显提升工作效率或效能的;

2、业务改善使资源消耗和各项费用明显降低,经营效益显著提升的;

3、采取有效措施使本职业务有重大突破性改进的;

4、纠正非职务范围内的重大错误,避免公司遭受损失的;

5、营销、客服、采购、物资处置等方面的新策略、新技巧采用后有突出效果的;

6、改进现有产品设计、外观与包装,有明显改善效果的;

7、改进制造工艺、技术,对提高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和不良品率有明显作用的;

8、改进工具、设备、仪器,或者改进其操作使用办法与规程,能够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延长使用寿命的;

9、改进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的措施手段,明显提高质量控制效果的;

10、对促进职业健康与安全、改善作业环境有突出作用的措施与建议;

11、采取有效措施,明显提高员工士气和工作效率,提升公司凝聚力,在全公司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推广价值的;

12、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员工生活、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明显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荣誉感,提升公司凝聚力的;

13、美化公司环境,提升公司形象的可实施建议;

14、其它给公司带来明显效益的理念、思路、方法、手段等创新与合理化建议。

(二)以下项目不在创新与合理化建议奖励的范围:

1、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2、被指令执行的;

3、无具体实施方案的建议;

4、有单独奖励规定或公司确定的单独奖励的,但可以作为创新与合理化建议项目。

(三)已被采用过或之前已有的重复的创新与合理化建议,原则上不予奖励,但以下两种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1、尚未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的流程,给公司节约资金、创造效益的创新与合理化建议;

2、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以制度形式予以固化的创新与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 管理机构

1、企管部负责创新与合理化建议报告书的日常接收及整理,负责核实相关信息并提出奖励建议,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报告书提交给创新与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委员;

2、企管副总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创新与合理化建议评审会议,审议各部门提交的创新与合理化建议项目,形成最终评审结果。

第五条 申报

1、创新与合理化建议申报可以以部门或个人、部门联合或个人联合的名义随时进行申报,需要相关部门提出确认意见的,应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予接收并签署意见;

2、创新与合理化建议按单项申报,按照“创新与合理化建议报告书”(见附件)的规定格式填写;报告书应对实施前后的效果进行比较说明,说明可包括相关图片、记录、文字说明、计算数据等,节约金额的计算办法参见《创新与合理化建议节约资金计算方法暂行规定》,如内容过多,无法在报告书中表述的可另附相关报告;

3、企管部对报告书进行审核,有权退回不符合规定格式、内容粗略不实的报告书;退回后,申报部门或个人应按要求修改完善,不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的,企管部不得接收。

第六条 评审

1、公司于每月中上旬对上月提交的创新与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审议各部门提交的创新与合理化建议项目,形成最终评审结果。

2、评审从创新与合理化建议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处理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时效性、领先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七条 奖励

公司对各部门或员工提出的创新与合理化建议一般在一年内给予奖励。其中,对能够立即产生效益的,即报即奖;对需要实践验证的,待验证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奖励;对被采纳的管理理念、思路、方法等需要一年以上时间进行验证的,可根据评审结果,在采纳后即给予奖励。

(一)奖励类型

1、物质奖励

物质奖励为直接给予的资金奖励。

2、精神奖励

精神奖励主要为公开表彰、授予荣誉、命名等。

(二)奖金标准

对便于计算直接经济效益的,按照下表标准进行奖励:

奖励等级

直接经济效益

奖金额(元)

10万元以上

5000-10000

5-10万元

2500-5000

1-5万元

500-2500

0.5-1万元

200-500

鼓励奖

小于0.5万元

50-200

不便于计算直接经济效益的,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奖励:

1、属于改进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奖励50-4000元;

2、属于提高质量的,奖励50-5000元;

3、属于安全生产、企业文化及形象建设的,奖励50-3000元;

4、其它奖励标准参照前三项执行。

(三)奖励对象及奖金的分配

1、以部门或个人名义申报的,奖励给部门或个人,奖励给部门的由部门进行二次分配;

2、以联合名义申报的,由联合申报部门或个人相互协调自行分配,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分配意见,则平均分配;

3、对积极踊跃地提出创新与合理化建议、但未被采纳实施的个人,由其所在部门在绩效分配中给予适当奖励,以资鼓励。

第八条 审批

创新与合理化建议评审结果及建议奖金经企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报,人力资源部执行。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如对公告的创新与合理化建议的获奖情况有异议,均可在奖励公告发布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由企管部负责收集、整理,并集中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复议申请书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对创新与合理化建议项目提出意见而拒不提出的,创新与合理化建议项目提出人可向企管部反映,企管部可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执行创新与合理化建议的部门,无论是本部门提出的或是其他部门提出的创新与合理化建议,都应积极配合执行,对于消极对待、不予实施的,企管部有权对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企管部负责相关创新与合理化建议的结转、跟踪与调查。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归纳总结创新与合理化建议,将其成果以制度的形式进行固化和推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企管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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