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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发行人不同类型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与准则规定的一致性

 静思之 2022-06-07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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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结合对生产商客户的返利政策,说明报告期各期对主要客户的返利计提、支付及应付余额情况,销售返利与客户当期销售数量、金额的匹配性;结合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 的规定,说明返利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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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回复



(一)销售返利情况概述

报告期内,为进一步维护客户关系、扩大市场份额,公司向国内主要客户销售 D 酸系列产品时会给予一定的销售返利。公司给予客户的返利的结算方式分为货物返利和折扣返利两种。具体情况如下:

1、 折扣返利

折扣返利, 即公司对客户某一期间所采购的产品,按采购金额或采购数量给予一定的折扣,相关返利一般在下一年冲减客户的应付货款。同时, 公司也会依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于指定批次的采购与客户单独约定返利, 在客户下次采购或较近期采购时冲减应付货款。

2、货物返利

货物返利,即公司对客户某一期间所采购的产品,按采购金额或数量予以一定金额的返利,同时返利金额按返利结算时点的产品销售价格折算为货物,一般在下一年度以赠货形式实现。同时, 公司也会依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于指定批次的采购与客户单独约定返利, 在客户下次采购或较近期采购时以赠货形式实现。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向客户的销售返利与客户当期销售数量及金额相匹配。

(二)结合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 的规定,说明返利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对客户的销售返利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即折扣返利和货物返利,其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说明如下:

1、 折扣返利

折扣返利, 即公司对客户某一期间所采购的产品,按采购金额或采购数量给予一定的折扣,相关返利一般在下一年冲减客户的应付货款。同时, 公司也会依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于指定批次的采购与客户单独约定返利, 在客户下次采购或较近采购时冲减应付货款。

对于折扣返利的会计处理,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在发生与客户发生业务往来并确认收入时,按照合同约定,估计最可能返利金额,按照该销售折扣金额预提相关负债,并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
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公司给予客户的返利折扣构成交易的可变对价,且公司合理预计客户的采购数量会达到折扣返利要求的标准,因此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交易价格。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 货物返利

货物返利,即公司对客户某一期间所采购的产品,按采购金额或数量予以一定金额的返利, 同时返利金额按返利结算时点的产品销售价格折算为货物, 一般在下一年度以赠货形式实现。同时, 公司也会依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于指定批次的采购与客户单独约定返利, 在客户下次采购或较近期采购时以赠货形式实现。

对于货物返利的会计处理,公司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在与客户发生业务往来并确认收入时,计算针对客户的销售业务应给予客户的返利货物数量及其分摊价格,计提相关负债,并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并在返利货物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后, 相应确认收入。

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 “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如果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并且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则通常认为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该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在该合同下支付的价款实际上购买了两项单独的商品:一是客户在该合同下原本购买的商品;二是客户可以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商品的权利企业应当将交易价格在这两项商品之间进行分摊, 其中,分摊至后者的交易价格与未来的商品相关,因此,企业应当在客户未来行使该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或者在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为收入。”

公司在与客户发生交易的同时给予客户货物返利,属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应当在客户未来行使该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即返利货物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后确认收入。因此,公司在与客户发生交易时,按照交易价格扣除分摊至返利货物的交易价格后的净额确认收入。在返利货物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后,按照分摊至返利货物的交易价格再确认另一部分收入。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主要客户的返利计提、支付及应付余额与客户当期销售数量、金额相匹配,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注:本案例为新天地创业板IPO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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