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第一、【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其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其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其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其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其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的接收和处理】其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其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第三、【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的登记行为】 国土资源局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其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其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土地登记权利证书】国土资源局在完成土地登记后,应当向申请人下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此无下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