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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个人卡中大额存取现金的案例与核查思路

 万里潮涌 2022-06-09 发布于浙江


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发行人、实控人及董监高等相关主体,出于虚增利润、转移成本费用、规避税费以及实施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行为等目的,通常会使用个人名义的账户(即个人卡)进行对公业务的资金结算。为保证发行人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个人卡核查为财务核查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在注册制改革下,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核查个人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第54条,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中介机构提供完整的银行账户信息,配合中介机构核查资金流水。在符合银行账户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资金流水核查范围除发行人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外,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还可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主要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呢过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以及与上述银行账户发生异常往来的发行人关联方及员工开立或控制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

在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往往通过查验转账对手方信息、转账摘要,以及访谈相关当事人等方式,确认个人卡相关款项的性质与业务实质,其中银行对账单所载对手方信息为保荐机构作出相关判断的重要依据。但在实际业务中,投行人员还会存在个人卡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以现金形式收取或支付款项的情况。相较于银行转账,现金存在不留痕、难溯源等特点,财务风险更高,核查工作也更为繁琐复杂。

案例一、
科润智控(北交所)

(一)反馈问询:

(1)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大额取现金额分别为1,252.82万元、153.00万元、30.00万元,存在金额分别为584.20万元、401.39万元、29.00万元。(2)报告期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荣、王隆英大额取现金额分别为367.68、3,477.70万元、1,679.15万元,存现金额分别为62.41万元、634.99万元、622.36万元。

请发行人(1)逐笔说明大额存取现金的合理性、必要性、存取现金用途的真实性,是否可验证、取现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虚增收入或代垫成本费用,是否存在未入账收入,是否窜在商业贿赂。(2)说明实际控制人银行卡是否由发行人保管、使用并记账,银行卡内资金来源,资金是否属于通过虚构采购交易等手段违规占用的发行人资金,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存取现金额明显下降的合理性。(3)说明实际控制人与员工、亲属、供应商实际控制人资金往来的合理性,充分说明不通过银行转账而是多次、大额存取现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员工、亲属、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风险。(4)说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通过虚构交易、资金拆解等手段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二)重点问题回复:

1、逐笔说明大额存取现金的合理性、必要性、存取现金用途的真实性是否

可验证、取现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虚增收入或代垫成本费用、是否存在未入账收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王荣与王隆英的大额取现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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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王荣和王隆英的大额存取现主要系王荣夫妇与亲戚朋友之间用于临时资金周转的往来款、支付房屋装修款、个人消费款、银行还贷资金等,与公司的经营业务无关。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荣大额存取现逐笔明细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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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篇幅问题,实控人大额存取现交易不在此逐一列出,完整情况可参见科润智控反馈意见回复)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荣的存取现资金主要用途系王荣本人与亲戚或朋友之间用于临时资金周转、房屋装修、个人消费、银行还贷等。使用存取现而非银行转账方式的主要原因系应对方要求使用现金及保密性考虑。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获取了以上存取现相关的银行回单、银行流水、收据、借据、对手方访谈确认函、银行回单等证据,存取现金用途的真实性可获得验证,具体获取证据及取现资金来源见上表逐项说明。报告期内,存在与部分客户供应商股东及公司员工之间的拆借款,但均系个人之间拆借款,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且基本已结清。

综上所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荣的现金存取现用途与公司的经营业务无关,不存在为公司虚增收入或代垫成本费用、不存在未入账收入、不存在商业贿赂的情形。

2、银行卡内资金来源,资金是否属于通过虚构采购交易等手段违规占用的发行人资金

结合访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核查实际控制人的个人银行流水,2016年-2021年实际控制人卡内资金来源主要为股票转让、房屋出售、分红款、工资薪金、政府奖励及个税返还、银行贷款等,均来自于实际控制人自筹资金和正常报酬所得,2016年-2021年主要资金支出系黄大友借款及投资支出、科润智控增资款、购置房屋、房屋装修绿化、房屋按揭还贷、姜有华借款支出、业绩补偿款、补缴股票交易个税、银行还贷本金、银行贷款利息、王隆华借款支出都能,不存在通过虚构采购交易等等手段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荣及王隆英2016年-2021年主要资金来源及主要资金支出情况(不包括在此期间已结清互平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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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见,2016年-2021年主要资金来源7,035.81万元,2016年-2021年主要资金支出6,372.34万元,差额支出部分663.47万元主要系2016年-2021年消费及家庭生活开支。

3、说明实际控制人与员工、亲属、供应商实际控制人资金往来的合理性,充分说明不通过银行转而是多次、大额存取现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2019 年及以前年度,实际控制人与员工、亲属、供应商存在较多不通过银行转账而是多次、大额存取现金进行资金往来的现象,主要原因系实际控制人对相关审核政策理解错误,认为筹备上市期间,与公司员工及亲属等有过多大额银行转账记录会对未来上市审核造成不良影响。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后,指出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存取现的不规范资金使用行为,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其大额存取现的不规范资金使用行为进行整改。

案例二、
信德新材(创业板)

(一)反馈问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针对发行人及实控人资金流水的核查程序是否充分、获取的核查证据是否支持核查结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

(二)重点问题回复:

大额现金存取情况核查程序及核查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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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仁信新材(创业板)

(一)反馈问询:

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大额取现、大额收付等情形,是否存在相关个人账户与发行人客户及实际控制人、供应商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其他员工或其他关联自然人的大额频繁资金往来;若存在,请说明对手方情况,相关个人账户的实际归属、资金实际来源、资金往来的性质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客观证据予以核实。

(二)重要问题回复:

 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了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成年子女在报告期内单笔金额超过 5 万元以上的取现或存现金额达到 5 万元以上的交易,逐笔向账户持有人详细了解交易用途及背景,并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异常的收支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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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除取得报告期内账户持有人的书面确认记录及其提供的相关支持性证据外,同时向交易对手方就相关交易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核实,并查阅了相关的外部记录以及能够佐证交易双方商榷过程的微信记录(如有),此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已向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出具了关于大额取现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无关的承诺及保证。根据各账户持有人的陈述以及实际获取的内部及外部证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成年子女等大额取现的款项不存在流向发行人及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或流向发行人员工的情形,相关存现、取现均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无关。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成年子女大额取现的款项用途均为个人自身财务规划或家庭正常生活所需,具备较强的合理性,不存在异常情形。

四、
总结

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针对个人卡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现大额存取现情况,最为关注的为支撑相关款项业务性质判断的证据是否充分、可验证,大额存取现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单独在发行人主体外循环的现金池等方面。

针对款项性质判断的证据,一般包括:

1、对交易涉及各方进行访谈的记录;

2、与交易有关的外部资料佐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收据、借款合同、验收单、采买的实物资产等;

3、交易对手方资金流水凭证,如收款方收到款项后的存现凭证,付款方付款前的取现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记录。

上述证据中,访谈记录效力最为薄弱,某项大额现金交易仅依靠访谈记录进行性质确认,难以获得认可。

针对发行人是否存在体外现金池循环,投行人员一般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1、通过函证、穿行测试、走访等核查程序,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尚未纳入报表的收入;

2、通过函证、穿行测试、走访、、盘点与实质性分析等核查程序,确认发行人申报报表的成本费用真实、完整;

3、逐一确认相关主体的大额现金存取款项的性质与交易背景,进而论证相关款项与发行人业务无关。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发行人希冀通过现金存取交易以图规避监管机构的审核是不可取的想法,大额、频繁的现金收支交易不仅加大中介机构核查难度,也容易给监管机构造成不佳的印象,往往得不偿失。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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