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综合现有规定,结合此次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立法思路,再一次明确:国家尚没有把“文身”纳入医疗美容项目,专业文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均有开展,实施“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治理原则。” 但“文身”是否属于“生活美容”?是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尚没有明确规定,争议较大,由于行政许可应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不能无法定依据扩大卫生行政许可范围,因此对于“文身”场所是否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需慎重对待,不要盲目揽责。 《卫生部关于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293号)明确指出:“纹身不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时明确表示:“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专业文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和社会组织,我们商有关部门提出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治理原则。” 来源:知否卫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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