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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技术监管”成为基层市场监管的束缚

 米走6696 2022-06-09 发布于甘肃

行政监管应管形式、管程序、管基本

不要让“技术监管”成为基层市场监管的束缚

笔者对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常用“人少事多责大家穷专业化程度低”来形容,专业化程度低是能力不足的重大风险隐患!改革到了今天,体制内部人都会发现,市场监管这个部门,越往上越专业化、精细化,分工越是明确;但是越往下越杂乱、越粗糙,分工越是混乱!而且在三大部门整合改革之后,愈发觉得很多业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科室之间也有“隔行如隔山”之感,可是却要要求基层站所全盘接受、全面履行、全面负责,很多工作都让基层尤其是分局所的同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种情况下,理顺技术监管和行政监管的关系就很重要,千万不要让技术监管“套牢”、“束缚”、“冤屈”了基层市场监管的同志们。
技术监管和行政监管是有区别的,如果以技术监管去全面要求行政监管,那无异于是“耍流氓”!
首先申明,我是质监口出来的人,原质监系统本身有着自己的技术机构,而且其标准、计量、特种设备等职能职责也有着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是行政监管和技术监管应该是有本质区别的!单举一个例子说明,以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的A证和B证,A类叫做行政程序类和安全技术类执法,B类叫做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A类证主要是州市级以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具备,基层的都是B类证。什么意思呢?说直白点,行政监管是形式和程序类监管,而技术监管更加深入更加具备专业性能。
比如检查一部电梯,行政监管检查注册登记使用证、检定合格证这些形式上、证照上、感官上的东西,而技术监管可以深入检查重点的部件配件,比如鼓式制动器等等。
可是现实当中,基层往往会遇上很多“无能为力”的时候,比如刚才讲到的电梯,总局就下发过《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比如燃气灶具,很多省级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检查导则,里面详细对相关的技术参数和要求进行了说明;再比如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很多地方的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一股脑儿把取证时的所有要求安排给基层市场监管一一落实!!!我们总局的网络学院课程,很多都与技术相关,与结构、工作机理密切联系!!!凡此种种……而基层呢?在知与不知、懂与不懂、熟与不熟间别别扭扭、张张惶惶就检查结束了!如果拿着一个电梯的鼓式制动器摆在市场监管人面前,又有几人能识其真面目啊?
市场监管工作是有技术含量的工作,但不能转技术的“牛角尖”啊……什么都讲技术讲专业,说直白点,套牢、束缚、冤屈的是基层啊!州市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动辄30多个处室、科室,分工细致非常专业化,都可以做“高精尖”的科学研究!但是基层不是做研究的料,也没有做研究的能力和条件!
刚才我说了,我们的科室、处室之间尚且“隔行如隔山”,如此专业化的东西全部交给基层一线的市场监管人员,是不是对基层的期望太高了呢?这样做“厚道”吗?这就好比如上面领导只分别管一段一块,而基层就必须“十项全能”、“十八般武艺”全会,这真的是太为难基层了!以这种方式要求基层,说好听点,叫做不够厚道,借用别人的话来说,那就是“用圣人的标准”去要求基层啊……
市场监管,整合之后也应厘清层级之间的监管关系和监管内容,而不能将所有职能职责全一股脑儿丢到基层!我之前说层级存在的必要性应该是反向的,比如总局的文件,省局应该划重点,州市局应该明措施,到了基层最好是文件越薄越好、指令越清晰越好、工作越单纯越好,而不要层层转发加厚度,层层加码提要求,层层甩锅丢责任。
当前基层分局所的时间安排,大半时间搞食品,三分之一处理投诉,其他的工作见子打子……职能职责多了,机构也整合了,工作就从什么都重要变成什么都不重要了!
回归正题,行政监管管形式、管程序、管基本,基层就应做点简单的体力活,繁杂乱点无所谓,但基层做不了“研究”的学问,那些归于技术监管的高大上、高精尖、专业化的东西,还是应依赖于技术机构和上级部门去搞。基层在这众多的职能职责中、在这如山似海的法规条文中,应该抽丝剥茧,抓住重点、把握难点,确保不出大事、不碰红线,那就已经阿弥陀佛了!
来源:干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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