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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亏的借钱

 西贝博客 2022-06-11 发布于江西

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是多年的朋友兼同学。

2016年10月,被告陈某以投资项目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写下借条:

我向你借3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每个月给你9000元利息,到期后本息全部结清。

当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30万元,然后被告按照约定偿还6期利息。

2017年4月1日借款到期时间到期了,肖某说,能不能把钱还给我?

陈某说,现在项目周转还需要资金,能再借我20万元吗?

肖某说,卡上有15万元,借给你到时候再给你5万元现金,借条先写20万元。

此后被告陈某未再向原告偿还两笔借款本息。

2020年8月1日,原告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某偿还两笔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本案第1笔借款3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

第2笔借款20万元中,5万元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可,实际借款金额认定为银行转账的15万元。

被告否认双方对第2笔借款约定的利息,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所以第2笔借款借期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被告应当承担。

被告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肖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借款到期之次日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法官说:

通俗点讲,就是当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一定要在有效期内,向对方主张权利。

比如说发送短信微信要对方还钱,向对方寄送书面催债通知或者要对方重新出具借条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否则对方就有可能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在本案中,被告提出30万元借款已过诉时效,进行审查在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原告又没办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借款到期后三年内向被告催过债。

所以,该30万元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是不予支持。

第2次借款的时候,在20万元的借条中原告提供了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向被告支付了15万元借款。

但是现金的5万元部分没有证据证明确实给予,所以实际借款金额为15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事先没有约定利息则会被默认为没有利息。

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对第2笔借款约定的利息。

所以对借款借期内的利息,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对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被告还是需要承担的。

另外,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逾期利息是从一方第1次要求对方还款后开始计算。

总结:

本案中,肖某一共损失了三十五万元,所以了解一些借款知识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对于借款每次都要保留证据,约定还款时间,约定还款期限,注意借条的正确书写方式,避免因借条的书写而引发错误的理解。

其次,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般为借款到期后三年,不要等三年过了之后再去要钱,这时再去诉讼就会因为过了诉讼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在诉讼期内权利人主张过权利或者义务人履行过义务,那么诉讼时效就会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在这段诉讼期内,你向对方发过短信,微信,或者书面邮寄通知过等方式,又或者这段期间内义务人哪怕叫你支付了零点零一元还款,那么新的诉讼时效就会从那时重新开始计算,直到三年以后,这就叫做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无限次循环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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