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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面对的政策潮流:持续加强的宽进和严管

 法内求平 2022-06-11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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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4年2月7日国务院以国发〔2014〕7号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我国宽进严管的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今年2月6日签发的666号国务院令,在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方面,修改31部行政法规,将57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持续推进的制度改革清晰的体现了我国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那么,落实在具体的企业注册资本制上,笔者认为关键词有二:宽进和严管。

宽进在于激发市场活力,在于市场主体准入的门槛降低。首先,注册认缴登记制取消了除另有规定之外市场主体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并且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其次,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其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只要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其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上述四项规定,配合今年年初666号国务院令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取消,让成立企业变得远比过去简单。无论是验资还是年检的繁琐程序,都成功的制度问题制度解决了。伴随我国十三规划首次将国内市场的消费列入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可想而知,未来企业管理制度的简政放权和放宽便利市场主体的变革将不会停下脚步。笔者认为,放宽限制进入的市场领域的门槛将会是未来改革的一个重要主题。

严管的核心在于结合市场和其他救济监管措施对不合格的市场主体进行淘汰,所以对于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和年报制度的建立是重中之重。于是,紧接着企业注册登记制度的,是2014年8月7日65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一制度的创新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换言之,企业年报信息的公示是部门监管和市场监督能有效实行的前提。如该条例的第六条就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特别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信用基石,认缴的资本、股东的实缴资本都意味着一家公司的信用含金量。今年工商部门结合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内容所进行年报工作的各项公示信息足以全面检验一个公司的综合信用等级。笔者认为,认缴资本加年报公示的一个优势在于不仅回避了注册登记时验资的虚假出资风险,而且利用信息公示引入了市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督(如第十三条规定的举报、查询制度),强化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力度和有效性。而行政主体的主要作为之处着眼于依照条例落实年报制度并合理的抽查、处理举报和查询,大大减少了工作压力。

综上所述,随着对外一带一路和对内开拓国内消费市场成为十三五规划的经济主题,对市场主体的宽进严管将是我国企业在这一时期面临的主要政策制度变革。宽进将延续对限制条件、限制领域的进一步放宽,而严管亦将着眼于信用监管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完善。笔者认为,对国内市场的政府管制放松和市场信用监管的制度建设将是我们正在并将一直感受到的改革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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