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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不查处央视播放烟草广告被诉2011

 收集法律文章 2022-06-13 发布于四川

    10月2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了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讲师朱晓飞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对中央电视台第10套节目播放烟草广告的行为不予查处”的起诉。 

  这是一起公益诉讼。朱晓飞介绍说,几乎每天晚上,中央电视台第10套节目都会播出“山高人为峰,红塔集团,努力打造世界领先品牌,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字样,以及“山高人为峰,红塔集团”的画外音。朱晓飞认为,这则广告很明显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烟草广告。 

  5月10日,朱晓飞向北京市工商局提出行政申请,要求其对中央电视台播放烟草广告的行为予以查处。 

  同月24日,北京市工商局给朱晓飞的答复函称,该广告为红塔集团企业形象广告,并非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朱晓飞对此答复并不满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9月16日,国家工商总局作出维持北京市工商局行政复议的决定。朱晓飞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市工商局的决定。 

  争议焦点:是否烟草广告 

  北京市工商局认为:“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认定该广告画面内容及广告语不含烟草广告元素,且未用在烟草广告中宣传。”该广告不同于《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烟草广告,即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经销者发布的,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等内容的广告。该广告是红塔集团的企业形象广告,并非烟草广告或者变相烟草广告。 

  朱晓飞认为,被告和国家工商总局对该广告的认定是错误的。 

  从内容看,该广告包含了众多明显的烟草广告元素,包含了“红塔集团”这一知名烟草公司的名称,并且在电视媒体上发布,属于烟草广告。 

  从发布主体看,红塔集团通过经营范围属于非烟草企业的子公司宣传自身企业形象,从而达到非法宣传其企业烟草制品的目的,具有规避法律之嫌。 

  另外,该广告从一开始就是为了产生烟草广告宣传的效果,且事实上也达到了烟草广告宣传的目的。依据广告法和《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工商局应当履行查处职责。 

  烟草广告:认定难,难在哪 

  “其实,对于烟草广告,我国早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限制。”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方午说,我国的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都对烟草类广告作出了关于刊播媒体和场所的禁止性规定。2005年,我国还加入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已于2006年1月在我国正式生效。 

  “虽然有禁令,但烟草企业为了达到营销目的,会采取各种方法,尤其是变相烟草广告的方法打广告,这加大了有关部门对烟草广告的认定及查处难度。”朱晓飞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黄金荣分析说,仔细研究一些法律法规便会发现,其中一些规定存在缺陷,容易让烟草企业钻空子。 

  据《2010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目前我国法律仅规定在五类媒体(指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和四类场所(指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禁止直接烟草广告,对户外广告没有限制;对间接广告没有明确定义,可操作性不强。 

  李方午告诉记者,目前有些广告在“打擦边球”,如有些烟草企业设立了子公司,并以子公司的名义发布企业广告,从而给认定烟草广告带来一定的难度。一般来说,判断一个广告是不是烟草广告,可以从广告中出现的商标、包装、关键字、广告语等方面来判断。这其中只要有一项曾在烟草广告中使用过,该广告都可能被认定为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烟草有危害,几乎人人都知道。既然如此,为何不从源头上禁止企业生产?”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兴回答记者说,这在国际上也是一个无法根本解决的难题。因为目前,烟草还是某些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要彻底禁烟,需要转变产业结构,而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眼下最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模式,逐步减少对烟草税收的依赖,进而减少烟草的种植面积。 

  李方午的看法是,对于烟草广告的控制程度究竟怎么样,还是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当前,毕竟还有大量的农民靠种植烟草为生,烟草对我国的税收贡献是巨大的,国家禁烟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经济因素、税收因素、健康因素以及国际因素。 

  禁止烟草广告,还需多方联手 

  朱晓飞认为,要想禁止烟草广告,首先要完善立法,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现实存在的问题,堵塞相关漏洞。其次,在执法层面,政府要避免受到企业利益的影响,力争作出公正的决定。与全民健康相比,经济利益只是暂时的。第三,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还要发动社会的力量如公益性组织等一起来禁止烟草广告。目前,许多变相的烟草广告都是通过网友的反映才浮出水面的,这些都是政府监管没有发觉的。 

  张兴告诉记者,对于变相的烟草广告的认定,应以公众对广告的感受为基准,就是广告产生的实际的社会效果、社会影响。是否认定为广告,应从受众的角度、从社会效应的角度来考虑,而不是仅考虑广告的存在形式。另外,有些关系还需要理顺。目前,我国的烟草买卖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管理的,但是烟草专卖局也是国家控烟的管理部门,这中间就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建议把烟草专卖局的控烟职能交由其他部门管理。 

  李方午说,如果要进一步限制烟草企业投放广告,可以通过调查烟草广告发布资金来源的方式认定烟草广告——不管广告中用什么文化中心、运输公司或其他五花八门的名目,只要查出该笔资金的来源是烟草广告企业,这个广告就可以认定为烟草广告。

责任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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