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某强迫交易罪案,许多村民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告知侦查人员,村民建造房子必须使用张三的混凝土,否则张三会找一些执法部门阻止村民建造房子,证明张三存在强迫交易的事实。辩护人经过阅卷,发现证人证言存在以下问题,认为指控张三涉嫌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下面仅是对某份证人证言形式上和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 一、本案证人证言形式上存在以下问题,合法性存疑。 1.没有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通知书。根据《刑事诉讼法》124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根据这一规定,将证人通知到公安机关询问,要具有必要性,而且是要通知证人。但本案中,没有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通知书。 ![]() ![]() 2.可能没有个别进行。第二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而且,询问地点记录的是刑侦大队,而不是刑侦大队第几询问室。每个公安机关及其部门都设有专门的询问室,询问地点应当在询问室进行,如果是在侦查人员的办公室,或者会议室,都可能存在没有个别进行询问的可能。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询问证人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能做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询问证人是个别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规定,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联名不合法。根据证人所述,村委召集全体村民来签名的,有些村民外出打工,所以是家属代为签名的,生产队找人挨家挨户找家人代他签名的。签名非本人签的,没有经过核对。 二、证人证言缺乏真实性。 1.证人证言:我听说整个镇如果盖房子,都要用张三的混凝土,如果用外地 混凝土,张三会找一些执法部门来制止我们盖房子。当侦查人员问证人是否有确实的证据时,证人回答:我没有确实的证据,但整个镇都知道。侦查人员又问,你本人建造房屋的时候,是否被要求用张三的混凝土。证人回答:我还住老房子,没有盖房子,没有被要求用张三的混凝土。 证人证言缺乏证据,仅是道听途说。谎言说了三遍就成了事实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 ![]() ![]() 2.侦查人员问:你知道有谁盖房子被要求要用张三的混凝土?证人回答,我不知道,我也是听村里人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规定,这一事实并非证人直接所感知的,而是道听途说的传来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 综上所述,这些证人既不是被害人,也不是目击证人,而且,本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村民建造房屋时必须使用张三的混凝土,没有使用张三的混凝土,张三会找一些执法部门阻止该村民建造房屋的事实。 ![]() END 个人简介 曾献猛律师于2001年开始执业当律师,2008年10月成立个人发起的律师所“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执业20年共有3起法院判决无罪、7起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8起检察院不起诉、多起公安阶段撤案的有效辩护案件。仅2021年,有2起检察院不起诉的,2起公安机关撤销立案,1起终止侦查的有效辩护案件。还有2起一审判决实刑,二审改判缓刑的有效辩护。 曾献猛律师致力于刑事实务,侧重程序辩护,将刑事辩护分解成“会见、沟通、阅卷、发问、质证和辩论”6大模块。同时,注重辅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和家属的配合辩护,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程序辩护体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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