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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按照开票金额申报增值税,并不一定正确

 蔡会计稳进 2022-06-15 发布于广东

一般来讲,既然开具发票,理当申报增值税。但实务中,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事实上,开票金额与申报金额,属于两个概念。

一、是否所有经营活动都开具发票了

经营者对其经营活动,负有全面开具发票义务;无论购买方是否索取发票(当然,如果不索取,则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有时候,有的经营者,对于客户不索要发票的情形,没有开具发票;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这种错误(应开具未开具发票),自然不能成为另一种错误(应申报未申报纳税)的理由;这种时候,自然也应当据实申报纳税。

二、有时候,确实不需要开具发票

比较典型的,就是“视同销售”。比如说,“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需要视同销售申报增值税,但是就不用开具发票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有“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针对的大致就是这类情况。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未开具发票”应当是指法定可以不开具发票的情形。

而对于本文第一部分“发生经营活动”,理应全面开具发票,而不能以“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作为理由,而错误地”只申报不开票“。对于这种情况,不仅不能一错再错,而应当改正错误,如实补开发票。

三、有时候,需要开具发票,但未发生增值税申报义务

这主要指的是“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包括“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等。

比如上述“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收取款项时不用申报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对于已经缴纳了营业税的项目,因未开具发票而补开增值税发票,自然也不能重复征税了。(当然,上述“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虽然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发生预缴增值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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