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威公司系东莞市常冠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其债权经法院调解确认。后常冠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破产受理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7)粤1971破28-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管理人未能与常冠公司的股东取得联系,亦无法接管常冠公司的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而进行全面清算,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终结常冠公司破产程序。荣威公司认为常冠公司的3名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向破产受理法院起诉要求该3名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东莞市荣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蒋海等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19民终6995号 裁判日期:2021年08月30日 本文作者:赵媖洁,云南大学滇池学院法学学士,文丰破产业务部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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