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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摘登】李玉生:合理界定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忘不了根的人 2022-06-16 发布于山东

现行仲裁法施行20多年来,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化解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受案范围较窄、仲裁机构性质功能不明确、仲裁员相关规定不完善、与国际仲裁规则衔接不充分等问题,与形势发展和仲裁实践需要不适应。5月30日,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门就此进行协商议政。现将有关发言摘登如下——

李玉生:合理界定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目前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仲裁与司法的关系处理,仍存在不足:一是对仲裁协议效力的重复审查。二是未明确法院对仲裁庭临时措施的审查权。三是统一了撤销国内和涉外仲裁裁决审查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司法支持与监督仲裁的原则,还需要在具体制度上落实。为此,建议:

一、明确司法支持仲裁的具体制度。一是明确在案件受理阶段,在增加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前提下,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而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删除“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规定,同时取消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仲裁庭管辖而提出异议复议的审查权,把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留待撤裁程序进行,避免重复审查。二是明确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对仲裁庭临时措施的积极协助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执行。三是明确在执行阶段,对仲裁裁决强制执行,非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均应给予支持。

二、坚持司法对仲裁的适度监督。一是由于仲裁庭没有执行权,也不了解实践中具体执行措施和执行中的问题,可能会出现错误。为防止临时措施被滥用,法院对此应进行必要审查。二是对撤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宜保留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对涉外仲裁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当然,司法监督仲裁应坚持依法监督、被动监督、不主动扩大审查范围的原则。

(来源:人民政协报  李玉生为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江苏省委会副主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示范仲裁协议(合同外单独约定):因XX与XX于XX年X月X日签订的XXXX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当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网络仲裁示范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卫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书面审理:“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提交中卫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有效送达地址为                     ,乙方的有效送达地址为                        。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文书、仲裁文书、相关材料等的送达地址;向该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出、以电话、传真方式发出前述文书即视为通知送达;邮件签收日期或邮件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一方若更换送达地址的需提前三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更换地址。


       受案范围:

      1.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委托、行纪、加工承揽、技术、建筑、房地产、产品质量、运输、仓储保管、金融、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著作权、专利、商标、涉外经济贸易、海事海商等各类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非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指侵权纠纷,包括消费者权益侵权纠纷、海事侵权纠纷和其他涉及财产权益的侵权纠纷等。

       中卫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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