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标题:《重庆公交坠江真相曝光,原来这种情况在我们身边也出现过......》 ※本文为我院检察人员原创随笔,不代表本院立场。 作者丨柠檬 编辑丨Mint 2018年11月2日,重庆公交坠江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根据调查证实,事故是一名乘客因错过站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和殴斗,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后坠入江中,造成惨案。 笔者在感到悲痛之余,梳理了我院近三年受理的案件,其中有三起案情与上述案件相似: 1 ![]() 2016年3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妻子乘坐公交车,在车辆启动后何某某发现坐反方向,要求中途下车,遭到乘务员拒绝后,何某某便冲上前用手掐住公交车司机谭某某的脖子,强行要求停车,谭某某因脖子被掐住无法正常驾驶,导致公交车撞上旁边的马路护栏,造成车辆前挡风玻璃和左前沙板损坏。 2 ![]() 2017年3月7日,被告人童某某在乘坐公交车(当时车上乘客共30余人)时,途经目的站点忘记下车以致坐过站,便用脚踢打车门,强行要求下车,并上前拉拽公交车司机苏某某的衣服,致使苏某某驾车时方向失控,公交车撞上马路中间绿化带,车辆前挡风玻璃破碎。 3 ![]() 2018年月6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乘坐公交车时因投币问题与司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肖某某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李某某进行辱骂并吐口水,随后用手殴打李某某的头部,致李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的石墩,造成车上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上述三起案件,均是乘客因错过站点或投币琐事,要求中途下车并强行抢夺方向盘导致。三起案件我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 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承认抢夺方向盘有错,但觉得自己被定罪判刑很委屈,结合万州惨案,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罪名予以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该罪。 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强行抢夺正在驾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隐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均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网摘图片丨涉及版权丨联系我们丨即刻处理】 〇官方微信号:SZ_BAJCY 〇官方微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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