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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交坠江真相曝光,原来这种情况在我们身边也出...

 罗宵山的雨滴 2022-06-19 发布于浙江
本文原标题:《重庆公交坠江真相曝光,原来这种情况在我们身边也出现过......》
※本文为我院检察人员原创随笔,不代表本院立场。
作者丨柠檬
编辑丨Mint
2018年11月2日,重庆公交坠江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根据调查证实,事故是一名乘客因错过站点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和殴斗,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后坠入江中,造成惨案。

笔者在感到悲痛之余,梳理了我院近三年受理的案件,其中有三起案情与上述案件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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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与其妻子乘坐公交车,在车辆启动后何某某发现坐反方向,要求中途下车,遭到乘务员拒绝后,何某某便冲上前用手掐住公交车司机谭某某的脖子,强行要求停车,谭某某因脖子被掐住无法正常驾驶,导致公交车撞上旁边的马路护栏,造成车辆前挡风玻璃和左前沙板损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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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7日,被告人童某某在乘坐公交车(当时车上乘客共30余人)时,途经目的站点忘记下车以致坐过站,便用脚踢打车门,强行要求下车,并上前拉拽公交车司机苏某某的衣服,致使苏某某驾车时方向失控,公交车撞上马路中间绿化带,车辆前挡风玻璃破碎。
3
/网络图片
2018年月6月25日,被告人肖某某乘坐公交车时因投币问题与司机李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肖某某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李某某进行辱骂并吐口水,随后用手殴打李某某的头部,致李某某驾驶的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的石墩,造成车上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上述三起案件,均是乘客因错过站点或投币琐事,要求中途下车并强行抢夺方向盘导致。三起案件我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量刑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
在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承认抢夺方向盘有错,但觉得自己被定罪判刑很委屈,结合万州惨案,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罪名予以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该罪。
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强行抢夺正在驾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隐患,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均构成本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对万州公交车坠江惨案感到悲痛和惋惜的同时,笔者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个清楚的认识,遇事冷静处理,莫做情绪巨婴,否则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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〇官方微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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